决议行为法律性质辨——兼评《民法总则》第134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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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行为适用于整个私法领域,其法律性质的确定为其教义学体系建构之基础。就其法律性质,学说上多有讨论,意见不一。本文认为,决议行为是法律行为,是基于(多个或单个)表决权人的意思表示(表决)形成。决议所遵循的多数决原则不违背'少数派'的意思自治,其对'少数派'的拘束力亦源于表决之意思表示。决议是调整表决权人与团体或协作关系整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内部法律行为。作为意思表示的单个表决瑕疵与作为法律行为的决议瑕疵,适用规则应予区分。法律行为理论视角下,须明晰决议行为之特殊性。决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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