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民法上之“经济理性人”与“生态理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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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经济理性人”是传统民法上“人”的唯一形象。本文认为随着时代的变迁,单一的“经济理性人” 形象存在着的严重内在缺陷与历史局限性逐渐暴露,并与不断进步的社会发展越来越不合拍,改变单一的“经济理性人” 形象,以“经济理性人”为形象主导,增加“生态理性人”形象设计,使“生态理性人”成为传统民法上“人”的形象即“经济理性人” 形象的合理补充,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关键词:民法;经济理性人;生态理性人
  一、“经济理性人”预设的诞生与缺陷
   人类学创始人德国哲学家舍勒指出:“在某种意义上,所有哲学的中心问题应追溯到‘人是什么’这个问题”。在探究这一永恒问题的过程中,人们在社会学、经济学、法学等诸多学科内,根据不同环境下人的价值取向不同,而纷纷提出各自学科的人性预设,试图找到该问题的答案。但这种预设的发展也并非一帆风顺,它先后经历了“宗法人”、“道德人”、“经济人”以及“生态人”的发展过程1776年亚当斯密在其《国富论》中首次提出了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经济理性人”的预设。随着以此预设为基础的“古典经济学”、“新经济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在其指导下,整个资本主义社会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和规模创造了巨大的社会财富。
   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其严重的内在缺陷和历史局限性就逐渐暴露出来,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1.“经济理性人”的预设使得追求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成为民法的最终价值,致使整个民法法制度的价值目标最求出现严重的错误倾斜。
   以私权神圣、意思自治、契约自由、过错责任为基本原则的近代民法,通过物权、债权、人身权等系列制度的精巧设计,在为“经济人”的财富目标不断提供着巨大助力的同时,也严重忽略了那些应当加以保护对人类社会(甚至可以扩及到整个地球生物圈)的可持续生存与永恒发展起着重要作用的生态权益。需要指出的是,一系列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国际公约的达成,环境法、资源法的出现与发展,民法中物尽其用原则的提出,民法中相邻关系的环境约束、环境侵权制度的存在与发展,均说明当物质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时,“经济理性人”已经开始发现并重视自身的生态权益。
   2.“经济理性人”的预设使得“同际观”成为民法制度的主板,人类正面临着当代人和后代人之间资源分配、资源利用方面的新课题,即代际公平的问题,却没有得到充分的重视。基于此,笔者对徐国栋先生在民法领域提出的应贯彻“可持续的生存观与发展观”深表赞同。虽然生态利益为“经济理性人”所认可,并也欲用法律制度对之加以保护。但“经济理性人”这样直接着眼于解决当前自身面临的环境问题的观念仍缺乏现代人类社会要可持续生存与永恒发展所必需的代际观念。可以说,缺乏代际观念是民法领域中“经济理性人”预设所表现出来的最严重历史缺陷。
  二、“生态理性人” 预设的诞生及其衡量标准
   二战结束后,“环境法” 、“资源法”等迅速发展起来。环境权、资源权等一系列生态性权益受到前所未有的关注。更重要的是,人们对指导人类空前发展的“经济人”预设展开了不断的批判。由于“经济理性人”的预设与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存在着紧张关系,为了缓和这种紧张关系,学者们提出了“生态理性人”的观点,并认为“生态理性人”作为具有生态智慧的人。 “生态理性人”至少应具备如下这样一些评价、判断与决策能力:
   1.和谐的自然观。尽管目前对于“和谐”的理解有所不同,但不使自然资源消耗超过地球生态环境的可再生能力,不使地球生态环境对人类废弃物的承纳量超过它的代谢能力,对发生环境破坏的地方营尽快进行治理和恢复等。
  ? 2.生态安全观。失去生态安全的最大效益是虚假的、短期的,因此有关决策应将生态安全置于首位,并且为了保障生态安全,在制度设计上具有必要的否决权
   3.环境公平与正义观。就根本而言,个人在社会中的“权利、责任、义务”是统一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都应该纳入环境价值考量系统,环境公平与正义不仅要使权利享有者承担起与其权利相应的社会责任,而且应当承担这一权利所影响的自然界的责任,承担起这一受影响的自然界所引起的社会事务的责任。
   4.双赢竞争模式观。双赢竞争(two—winning game)是与“零——和竞争”(zero—sum game)、“负——和竞争”(negative—sum game)相区别的一种新型竞争模式。。后两者中有明显的失败者,而最前者——双赢竞争模式中,是没有真正的失败者的。并且,在生态理性人看来,竞争不应只是在双方之间进行,而应在三方之间进行。其中,第三方是指双方竞争所产生的外部性的影响者。
  5.利益最优化。这是针对“经济人”的利益最大化而来的。并且,这里的利益不仅仅是经济利益,而应包含生态利益等其他性质的利益类型。
   6.整体主义方法论。环境资源既是具有不可分性的公共资源,又是具有多功能、多价值的不可多得的资源。为此,对人类环境资源及其行为,应建立整体主义的思维方式,或采用整体主义方法论对问题进行深入、全面、系统的解剖,它至少应包括影响者与被影响者、人与自然、当代与未来等多面性关系的思考,并在利己追求的同时,受着公平与正义的约束。
  三、“生态理性人”与“经济理性人”之间的辩证关系
   (一)“生态理性人”与“经济理性人”之间的关系并不是谁取代谁的问题
   而是两者逐步“和谐共存,相容共生”的问题。马克思主义认为,人具有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可以说,“生态理性人”是更强调人具有自然属性一面的社会人像反映,而“经济理性人”则是更强调人具有社会属性一面的自然人像反映。因此,片面的认为一方取代另一方的观点是不足可取的。在商品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建设共存的时代背景下,只有两者谐协调发展,和谐共生,才能最终实现法律制度上的人像或者说法律上的“人”的自我完善与全面发展。
   (二)在实现生态属性与经济属性和谐发展的漫长过程当中,“经济理性人”属性仍是人的主要属性
   之所以认为,在实现生态属性与经济属性和谐发展的漫长过程当中,“经济理性人”属性仍是人的主要属性。其原因主要在于:(1)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依然是制约人类社会生存与发展的主要问题。就现实而言,虽然环境利益已普遍为人们所珍视,但人类所面临的主要问题依然是能源、食品、卫生等关乎民生的非环境性基本问题。而解决这一系列问题的解决将势必继续以牺牲自然资源与环境为基本代价。(2)目前,人类对自然规律的认识及对其利用都非常有限。尽管现代自然科学高度发达,但其发展程度依然严重制约着人对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和节约利用。这就决定了人类仍然会站在“经济理性人”的立场来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3)纵观历史,经济理性人的预设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特别是现代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起到了不可磨灭的巨大作用。
   (三)“生态理性人”预设而产生的民法上的权利起码应当具备私权属性。
   吕忠梅先生认为,“公民环境权是新型人权”、“公民的环境权是一种体系化的权利。环境权兼具各种不同性质的法权,形成一个复杂的权力约束”,而当某一类公民基本权利具体化到某一部门法后,势必与该部门的一般权利产生交叉。如宪法上规定的“生存权”在具体化到民法、社会法当中时则分别表现为私权上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以及社会法上的“救济权”、“保障权”等。因此,基于“生态理性人”预设而产生的民法上的权利起码应当具备私权属性。是区别于以往以经济利益为基础的生态私权。
  以实现民法上“人”的全面发展,是我们这样一个现代商品经济社会与生态文明社会并存建设的新兴时代的不错选择。“生态理性人”形象设计补充,使得民法对“环境私权”的认可与保护成为一种可能和必要。
  
  (作者通讯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贵州大学法学院,贵州贵阳55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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