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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选举制度还存在诸多不适应的地方,有待改革和完善,主要表现在:(1)法律对选举权利的规定不尽完善;(2)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的间接选举有待于过渡到直接选举;(3)公民选举权还没有完全平等;(4)候选人提名程序不尽完善;(5)缺乏必要的竞争性;(6)选民和原选单位对代表的监督机制不够完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