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被告人翻供的原因及对策

来源 :法学教育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lj20061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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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被告人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和在法庭上当庭翻供的情况在实践中较为普遍,这确实增加了审查起诉及出庭公诉的难度,对刑事被告人的翻供问题若不给予足够重视,不认真地加强研究和解决,就会直接影响到检察官出庭公诉的效果,也将直接影响到检察机关和国家公诉人的形象。本文在对被告人翻供的原因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就被告人翻供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翻供;原因;对策
  一、被告人翻供的内涵
  口供,也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向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所谓翻供,是指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讯问时以某种借口或正当理由推翻原来己供认的部分或全部犯罪事实或者提出新的辩解的行为。翻供的阶段,可以是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或庭审阶段,实践中,被告人在审查起诉以及在法庭上当庭翻供的情况较为普遍,这确实增加了审查起诉及出庭公诉工作的难度。
  二、被告人翻供的原因
  (一)案件证据本身存在问题给翻供提供了可能
   1、对于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未能及时保全。该取得证据未及时提取,以致于证据遗失或销毁,应该做到的工作不及时去做,致使证据的关联性产生脱节,证据锁链上留有缺口。如有的案件该鉴定的未鉴定,涉案物品该估价的未估计,就对物品作了处理;未及时让嫌疑人指认现场、作案工具等物证。
  2、侦查人员及侦查机关的原因
   (1)侦查人员证据搜取不全面、不彻底、存有漏洞。有的只注重搜取犯罪嫌疑人有罪和罪重的证据,对其无罪、罪轻的证据搜取不细致、不全面,或者视而不见,根本不去搜取。随着时间的流逝,多数能够证实犯罪的直接证据自然灭失,而无法索取,一旦犯罪嫌疑人有所发觉或在“懂法者”指点提醒下,推翻原来供词。
   (2)侦查人员审讯能力和经验欠缺,客观上造成被告人口供不一致。犯罪嫌疑人前供与后供不相符,不一定都是犯罪嫌疑人交代的内容前后不一致所造成,有的是侦查人员缺乏讯问或记录的能力和经验造成的。
   (3)侦查机关在犯罪嫌疑人供述犯罪事实后,对其没有果断采取强制措施,也不能及时掌握犯罪嫌疑人的思想动态,监控措施不严密,犯罪嫌疑人在与证人或相关人员大量接触后导致翻供。
  (二)被告人自身的主观原因
  (1)受侥幸心理支配。人有“驱利避害”的本能,被告人原来可能在人赃俱获等特定条件下被迫交代,也有可能在最初受到审查时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感到愧疚而如实供述,也有的是在不知自己行为后果的情况下如实供述,随着时间的推移,心态有所变化,后悔自己的“愚蠢”,为逃避制裁或减轻罪责而寻求“对策”,视翻供为“救命草”,企图蒙混过关。尤其是在庭审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足够了解,发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未完全被公诉机关掌握后;或者知道被害人死亡,同案犯在逃、翻供或死亡,或重要证人下落不明,公诉机关可能没有更充分确凿的证据时,就会立即翻供。
   (2)受恐惧、焦虑心理支配。主要表现在重刑犯、初犯身上。他们通过学习法律知识,或在同监在押犯的恐吓下,对自己即将受到刑罚处罚而失去人身自由乃至生命感到恐惧,从而在庭审时孤注一掷。
   (3)受对抗心理支配,蓄意翻供。这类被告人往往是二进宫或几进宫的累犯、惯犯。其接受讯问、审判的经验丰富,在侦查、审查起诉环节就蓄意翻供,或只抽象地供认有罪而隐瞒具体情节和有关物证,或捏造事实作真假混供,为日后的庭审翻供埋下伏笔。
  (三) 外界因素促成了被告人翻供
  1、辩护人介入。由于某些辩护人缺乏职业道德,在会见被告人时给予暗示,有的甚至直接唆使被告人翻供、串供、做假证、伪证等,极力为被告人开拓罪责。
  2、证人改变证词。这种情况在开庭中比较普遍,本来被告人以为证人都已作了证,自己还是认罪服法争取宽大处理。而在开庭中,要求证人做证,面对被告人、证人思想是较为复杂的,有的考虑到与被告人是多年的老朋友,今天对方犯了罪,自己却要当面指证,有碍于情面,于是改变自己原先的证词,而作出对被告人有利的陈述;有的则是害怕被告人以及旁听的被告人家属日后報复,没有勇气在法庭上作证。
  三、对被告人翻供的对策研究
   (一) 认真分析翻供的理由,正确对待翻供
   翻供有真有假,千万不能一概认为被告人翻供就是态度不好,逃避审判,这种观点是有害的。我们既然能通过政策法律教育,促使被告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为何又不允许通过激烈的思想斗争和反复的政策法律教育,使被告人推翻原先的不真实或不完全、不全面的供述,而重新作出符合案件客观事实的真实供述呢?被告人推翻以前的供述只要理由充分的,应耐心的听取并高度的予以重视,通过与其他证据相互应证,如果能够证实被告人后来的供述是真实可能的,就要予以承认加以纠正,这对保证案件质量,防止错案发生是有益的。
  (二)积极主动地进行补充侦查或退回补充侦查
   1、积极地补充完善证据材料。在审查起诉中,翻案的真与假、虚与实,还是要通过审查证据材料来加以认别。对于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如果卷宗材料未加以收集的,应积极的进行补充和完善证据材料,要把这些工作做在庭审以前,不要怕被告人提出新的情况,更不要害怕辩方提出新的证据。具体可以采用“详细笔录法”,即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证人对全部或部分主要犯罪事实予以否认而翻供、翻证,在侦查取证阶段应采取详细讯问,询问的方法记录犯罪的过程及犯罪情节,以堵住犯罪嫌疑人或证人翻供、翻证的退路。
  2、有针对性地讯问被告人。审查起诉阶段,通过提讯被告人,既可以掌握被告人的犯罪心态,包括作案的目的、动机、实施行为时的心态、事后的态度等。对被告人犯罪的思想根源,认罪态度的转变过程等进行全面的了解。也可以进一步核实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听取被告人的辩解,从而打消其侥幸心理,认罪吃亏心理,反复地进行政策法律教育,以巩固其认罪服法的心理。
  (三)讲究技巧和策略,合理地进行举证质证
  1、合理地利用被告人口供之间的矛盾。被告人翻供前后证词肯定是有矛盾的,我们要认真仔细的加以分析并加以利用。如有的被告人随否认犯罪,但又承认起诉书指控的属实;有的被告人虽否认犯罪但对证实其有罪的证据又不表示异议;还有的被告人虽否认犯罪,但又表示要想得到宽大处理等等,这三种供述事实上都是自相矛盾的,只要我们仔细的观察,准确分析,适时恰当地利用这些矛盾,就会找到攻破被告人防线的突破口,从而制服翻供。
   2、合理地利用被告人口供与同案犯口供之间的矛盾。审查、判断几个共同被告人的口供时,要考虑到他们既有共同的利害关系,又要考虑到他们每个人在共同行为中的地位和作用的不同而有矛盾。尤其是被告人翻供后的口供与其他同案犯之间如实供述之间的矛盾也是十分明显的。
   3、正确运用证据,追求询问效果。证据是定案的依据,在被告人已翻供的情况,公诉人再直截了当地让被告人交待犯罪事实,被告人必然矢口否认,这将会使审判处于僵持状态,庭审无法进行。此时,就需要公诉人采取灵活机动的讯问方法。一方面,就是要运用已有的证据来证实被告人翻供后的供述的虚假性;另一方面需要公诉人要有敏锐的洞察力,在被告人编织了自以为滴水不漏的翻供中寻找破绽,对一些看来与犯罪事实较运,实则对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事实进行讯问,使被告人思想处于较为放松的状态。在被告人防不胜防的时候,致使被告人无意中在某些细节上露出破绽,从而使翻供的被告人逐渐从外围进入对主要犯罪事实重新招供。
  (四)加大惩治伪证、包庇、徇私枉法等行为的力度,培植优良司法环境
  实践中被告人翻供,尤其是自侦案件被告人翻供,绝大多数都与证人、知情人的翻供有关。因此,对证人作伪证的一定要严肃处理,否则不能体现司法的严肃性。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桂平市人民检察院,广西桂平537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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