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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T市工商局移送函:“兴化籍房某等4名船主来我局反映,他们购买的兴化市某造船厂生产的货运船存在以下质量问题:(1)钢板厚度与合同约定的标准不符;(2)原定齿轮箱规格为135型,实际安装的是120型;(3)原定使用上海宝钢生产的钢板,实际采用的是广西桂林生产的卷板。依据国办发[2001]57号通知精神,工商部门在实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过程中,查出的属于生产环节引起的产品质量问题,移交质监部门处理。此投诉反映的问题属于生产环节,现转贵局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