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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魏则西”事件引发热议,该事件的发生反映出我国网络监管的缺失,该事件的发酵反映我国网络侵权方面的请求权基础并不完善,进一步凸显出加强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建构的必要性。本次事件争议的焦点在于,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百度扮演了怎样的角色?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承担怎样的责任?当一个法律概念界定及相关的责任划分可以通过技术来规避的时候,法律是否应该作出回应?所有这些疑题,给本文留下深入探讨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