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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发生变更、关联公司走私、分支机构和内设部门走私、一人公司走私、挂靠企业走私等问题在单位走私主体的司法认定中争议较大。在认定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犯罪时,对携带兼具文物性质的珍贵动物制品行为入境的行为能否犯罪化,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的定罪与量刑,以及如何理解国家禁止进出口珍贵动物的含义等问题有必要从理论上深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