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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因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笔者拟对这种抵扣方法探讨如下: 第一,此法不利于对企业的成本核算进行监督。 据条例第五条,销项税是企业销售应税货物和劳务所取得的销售收入同适应税率的积;据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