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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揭示司法与伦理之间的关系及司法伦理的本质,对于完善人类的科学司法之道,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功能,具有重要意义.现行的司法伦理研究存在的一个根本缺陷是没有从理论上解决司法与伦理结合的"何以可能"问题.本文认为,司法伦理的存在是由司法活动和司法系统的内在要求决定的一司法本身内在地具有道德性;司法的道德性表现为司法的内在道德和外在道德,司法伦理就是这样两个方面双向互动的有机统一.司法的道德性规定为解决司法与伦理结合的"何以可能"问题提供了理论基础,也为实现伦理在司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