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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十八届三中全会后,土地改革大方向已定,集体土地使用权入市的政策也逐渐被确定下来。然而集体土地使用权入市交易并非易事,需要政治、经济、立法等各个方面的配合与支持,还要对可能会出现的一系列社会问题进行防范。
关键词 集体土地 入市 流转 法律思考
中图分类号:F3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00/j.cnki.kjdks.2016.03.068
Abstract After the Third Plenary Session of eighteen, land reform direction has been set, the collective land use rights market policies have gradually been determined. However, collective land use rights into the market is difficult and requires the cooperation and support all aspects of political, economic, legislative, etc., but also may occur on a range of social issues prevention.
Key words collective land; enter to the market; circulation; legal considerations
1 对可入市集体土地使用权之法律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大体来看,集体土地主要包括农业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而集体建设用地又可分为三大类: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宅基地和经营性用地。
有学者认为,集体土地使用权入市仅指乡村建设用地,主要包括乡村公益事业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以及农村居民住宅用地。笔者认为这样的界定是有失偏颇的,根据土流据网监测数据显示,土地流转交易类型排在前三位的分别是农业用地、工业用地和商业用地。其中农用地交易面积为7166.01万亩,占总交易面积的74.28%。由此可见,集体土地使用权入市主要部分乃是农业用地。
也有些学者把集体建设用地分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集体非经营性建设用地”(主要是宅基地),主张将前者入市交易即将宅基地排除在外,笔者认为这样的界定也是不准确的。随着城市化的不断发展及人口增长速度的减低,农村宅基地出现了大量闲置和荒废现象,由于宅基地的群落性,回收后作为耕地显然是不可行的。且由于计划生育的贯彻落实及生育观念的转变,宅基地的需求势必会呈萎缩姿态,故而回收后作为宅基地再次分配也无必要为了增加农民收入和合理利用土地,将宅基地使用权也纳入市场流转范围是很有必要的。
农村集体建设经营性用地,是指具有生产经营性质的农村建设用地。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关于土地改革的相关内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应可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集体建设性用地中的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是保证集体存在和发展不可或缺的物质载体,为集体利益服务。根据《担保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公共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设施用地是不得抵押的,笔者认为集体建设用地中的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是不宜用作流转的。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可流转的集体土地主要包括了农业用地、宅基地和经营性建设用地。
2 集体土地流转的现状
2.1 理论上的现状
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集体土地入市流转大方针后。2014年和2015年连续两年的1号文件再次肯定了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同时提出改革农村宅基地分配制度,选择若干试点,在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前提下,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土地承包法》)第二章第五节及第三章都对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进行了规定。《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可抵押,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结合上述《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可见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可以抵押的,但大部分的耕地、宅基地等仍不能进行抵押,不利于流转入市的发展。
2.2 集体土地使用权入市的实践
从1995年起,国家土地管理局和国土资源部陆续在22个省市布置一批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进入新世纪,多个试点省市,如芜湖、苏州、成都、安徽、河北、广东等地已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地方性法规出台。日前,中央印发了《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拟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33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集体土地使用权入市的试点工作正如火如荼地进行着。
3 完善集体土地使用权入市交易的相关构思
3.1 立法完善
集体土地使用权入市面临的第一大问题就是现行法律的普遍禁止和规定空白,根据上文所述,为了确保集体土地使用权入市有法可依,需要对《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土地征收补偿条例》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的解释或其他文件做出调整,这是一个极为复杂且巨大的工程,并且不能完全满足集体土地使用权入市的要求。笔者认为,应当颁布《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法》。首先,在位阶上其仅次于宪法,又属于新法,可以排除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其次,以立法方式进行规定,可以全面、集中地解决问题,避免了多部法律分散规定的现象,高效便民,利于执行。
关键词 集体土地 入市 流转 法律思考
中图分类号:F3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00/j.cnki.kjdks.2016.03.068
Abstract After the Third Plenary Session of eighteen, land reform direction has been set, the collective land use rights market policies have gradually been determined. However, collective land use rights into the market is difficult and requires the cooperation and support all aspects of political, economic, legislative, etc., but also may occur on a range of social issues prevention.
Key words collective land; enter to the market; circulation; legal considerations
1 对可入市集体土地使用权之法律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大体来看,集体土地主要包括农业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而集体建设用地又可分为三大类: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宅基地和经营性用地。
有学者认为,集体土地使用权入市仅指乡村建设用地,主要包括乡村公益事业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以及农村居民住宅用地。笔者认为这样的界定是有失偏颇的,根据土流据网监测数据显示,土地流转交易类型排在前三位的分别是农业用地、工业用地和商业用地。其中农用地交易面积为7166.01万亩,占总交易面积的74.28%。由此可见,集体土地使用权入市主要部分乃是农业用地。
也有些学者把集体建设用地分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集体非经营性建设用地”(主要是宅基地),主张将前者入市交易即将宅基地排除在外,笔者认为这样的界定也是不准确的。随着城市化的不断发展及人口增长速度的减低,农村宅基地出现了大量闲置和荒废现象,由于宅基地的群落性,回收后作为耕地显然是不可行的。且由于计划生育的贯彻落实及生育观念的转变,宅基地的需求势必会呈萎缩姿态,故而回收后作为宅基地再次分配也无必要为了增加农民收入和合理利用土地,将宅基地使用权也纳入市场流转范围是很有必要的。
农村集体建设经营性用地,是指具有生产经营性质的农村建设用地。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关于土地改革的相关内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应可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集体建设性用地中的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是保证集体存在和发展不可或缺的物质载体,为集体利益服务。根据《担保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公共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设施用地是不得抵押的,笔者认为集体建设用地中的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是不宜用作流转的。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可流转的集体土地主要包括了农业用地、宅基地和经营性建设用地。
2 集体土地流转的现状
2.1 理论上的现状
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集体土地入市流转大方针后。2014年和2015年连续两年的1号文件再次肯定了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同时提出改革农村宅基地分配制度,选择若干试点,在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前提下,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土地承包法》)第二章第五节及第三章都对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进行了规定。《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可抵押,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结合上述《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可见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可以抵押的,但大部分的耕地、宅基地等仍不能进行抵押,不利于流转入市的发展。
2.2 集体土地使用权入市的实践
从1995年起,国家土地管理局和国土资源部陆续在22个省市布置一批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进入新世纪,多个试点省市,如芜湖、苏州、成都、安徽、河北、广东等地已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地方性法规出台。日前,中央印发了《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拟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33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集体土地使用权入市的试点工作正如火如荼地进行着。
3 完善集体土地使用权入市交易的相关构思
3.1 立法完善
集体土地使用权入市面临的第一大问题就是现行法律的普遍禁止和规定空白,根据上文所述,为了确保集体土地使用权入市有法可依,需要对《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土地征收补偿条例》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的解释或其他文件做出调整,这是一个极为复杂且巨大的工程,并且不能完全满足集体土地使用权入市的要求。笔者认为,应当颁布《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法》。首先,在位阶上其仅次于宪法,又属于新法,可以排除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其次,以立法方式进行规定,可以全面、集中地解决问题,避免了多部法律分散规定的现象,高效便民,利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