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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融结合是指产业部门和金融部门通过股权关系相互渗透,实现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的相互转化直接融合。
一、中国企业集团产融结合的实践概况
(一)企业集团产融结合的初步实践
企业集团的产融结合实践最早可以追溯到东风汽车工业财务公司成立。1986年底东风汽车联营公司向国务院打报告,提出要建立产业银行。后经中国人民银行变通批准成立企业集团内部的金融机构——财务公司。1987年5月东风汽车工业财务公司成立,这是企业集团进行产融结合的最早实践。经中国人民银行1992年《关于同意华夏银行开业的批复》,以首都钢铁公司为母体设立的华夏银行开业。这标志着在企业集团进行产融结合的初步实践已经完成。
(二)企业集团产融结合的实践发展
对企业集团产融结合的发展考察,可以运用实例来进行分析。红塔集团通过下属的红塔投资已经在国信证券(占20%股份)、红塔证券(20%)、华夏银行(12%)、交通银行(3.5亿股)以及光大银行、广发银行太平洋保险、华泰财险(均超过2亿元)等多家知名金融机构持有股份。海尔集团最早发端于冰箱产业,在广泛进入家电业的各细分行业后,开始大手笔地进入金融行业,到目前已经先后投入十几亿元的资金。
1996年2月7日成立的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完全是产融结合的产物。
二、中国企业集团进行产融结合的必然性及原因分析
(一)企业集团进行产融结合的必然性
按照国际惯例,大型企业集团,尤其是跨国大型企业集团要直接参与到国际市场竞争中去,不仅要具备起码的投融资功能,而且还必须使其拥有完整健全的金融功能。中国的大型企业集团要面对国际竞争,必须尽快健全企业集团的金融功能和商业贸易功能。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结合是资本经营的一个重要特点,其本质上就是实现间接融资与直接融资、融资与投资的结合。为了使资本获得更大收益,尤其是在企业资本的扩张中,企业集团必须考虑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结合,通过内、外部交易性战略的有机结合以谋求快速发展。金融资本具有资本的放大效应和吸收外部资源的能力,因而在企业集团的发展过程中具有较强的筹资能力。中国现行规定银行不能直接参与对企业的投资入股,而用产业资本购买金融机构的股权,国家虽然有各种限制,但是有这种可能,这就在客观上为华能、海尔等这样的企业集团实现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结合提供了可能。一些产业公司纷纷涉足金融产业,标志着国内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结合已拉开了序幕。从某种程度上讲,也可以说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在企业集团内部进行融合,实际上是在对企业集团产业、金融、商业贸易基本功能的一种健全。企业集团走产融结合的发展道路是提高中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的内在要求。中国应当采取相关的对策及法律措施,促进产融结合的发展和企业集团的发展,提高国际竞争能力。
(二)企业集团进行产融结合的原因分析
1.资本的增值性是企业集团走产融结合道路的根本原因
资本逐利的本性促使了产融结合的发展,促进了企业集团选择产融结合的发展道路。在资本增值本性的驱使下,更多的资本通过各种形式进行跨行业投资,社会上不同程度地存在金融资本控制实业、实业资本控制金融资本以及金融资本控制金融资本的现象,而且呈明显的放大趋势。在中国,由于国家对金融领域的进入采取严格的审批,由此而在金融领域隐含了巨大的垄断收益。产业资本追逐利润的本性,使其必然要与金融资本融合。例如,红塔集团旗下的红塔投资,2000年度对外投资收益的16.4亿元中,对金融业的投资就贡献了约5亿元。产融结合所能够产生的经济效益是十分明显的。
2.金融体制改革为企业集团走产融结合的发展道路创造了机会
目前,中国逐步形成了以中国人民银行为核心,行使中央银行职能,政策性银行承担政策性金融,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为主体,其他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外资、侨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组织机构体系。在这一发展过程中,产业资本开始进入金融业。首都钢铁集团投资成立华夏银行、众多知名民营企业参股设立中国民生银行等等,是中国金融体制改革得以深化的结果,也为企业集团走产融结合的发展道路创造了条件。
3.金融调控和监管水平提高为企业集团走产融结合的发展道路提供了保证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金融体制改革取得了较大突破,金融宏观调控水平明显提高,金融监管工作明显加强,金融体系平稳运行,金融自由化正谨慎而稳步发展。初步形成了以《中国人民银行法》、《证券法》和《保险法》等金融法律为核心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框架。与此同时,法律的有关规定也在为金融自由化作出努力,例如2001年7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实施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就是在逐步开启混业经营的大门。这为中国企业集团的发展创造了制度和法律保证。
三、中国企业集团进行产融结合对策建议
(一)调整国家的产业政策
要调整国家的产业政策,允许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按照一定的规范进行自由转化。
目前,中国对商业银行业实施严格的管制。现行的《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是发展商业银行的重要法律依据。如果单从《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准入条件来看,并没有禁止企业集团组建或参与组建商业银行的条文。在《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中规定,工商企业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可以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投资入股,这就为企业集团组建或向商业银行投资入股提供了制度保障。但即使发起人符合准入条件也未必能获批。作为WTO的成员方,面对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全球化的浪潮,中国经济和金融的对外开放力度逐步加快。这就决定了中国商业银行的管制必然会逐渐放松,设立商业银行的条件将越来越宽松。特别是随着中国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中国银行业也必将随之继续保持高速发展,可以说,银行业发展正面临着重大历史机遇。可以预见,产业资本进入银行业是一种必然的趋势,这对于企业集团的发展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二)实行金融业的混业经营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程度的提高和国际竞争的加剧,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的金融业纷纷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转变,国际金融业的发展先后经历了混业—分业—混业的历程。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中国金融业的分业经营已经形成。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以及成为WTO的成员方,中国金融业的混业经营开始成为一种必然的趋势和要求。实际上,中国已经对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政策开始做出适当调整,银行、保险、证券三业出现了互相渗透共同发展的趋势。例如,红塔集团投资的金融产业涉及到国信证券、红塔证券、华夏证券、交通银行以及光大银行、广发银行、太平洋保险、华泰财险等多家知名金融机构持有股份。在世界经济一体化、资本流动国际化、金融全球化的新形式下,金融混业经营模式替代金融分业经营模式是不可逆转的历史潮流。我们必须正视这种潮流,积极创造有利条件实现金融分业经营模式向金融混业模式过渡。在这个过渡过程中,要逐步放松金融管制、推动金融自由化、转变监管理念、整顿资本市场秩序、建立严密的金融风险监控防范体系,为实施金融混业经营创造有利条件,以提高我国金融机构的竞争力,抵御外资金融机构对我国金融市场的冲击,确保我国金融的安全与稳定。
(三)建立和完善企业产权制度
产融结合的基本特征就在于金融企业与工商企业进行双向资本参与和渗透。然而,这种资本参与和渗透并不是无条件的,它客观上要求对产权制度进行适当的重新安排和调整。具体说,产融结合客观上要求产权制度达到:产权归属清晰化;产权主体多元化;产权客体流动化。而中国现行产权制度与产融结合的要求存在着明显的不适应,必须对企业产权制度进行相应改革。显然,只有规范的股份制才是符合产融结合要求的企业产权制度的最理想选择。这是因为:(1)规范的股份制所具有的产权明晰特征为产融结合过程中不同投资主体之间责权利的合理界定创造了必要前提。(2)股份制所特有的产权主体多元化特征为金融企业向工商企业进行资本渗透提供了必要条件。(3)股份制下工商企业产权的可交易性为金融企业对产融结合的动态管理提供了可能性。
显然,改革产权制度已是势在必行。对中国的国有商业银行而言,可以允许企业加盟银行,使一些优秀企业参股银行,形成以股东企业为基础的基本客户群体,他们既是银行的经营对象,又是银行的经营主体,同时,商业银行也可以选择部分优秀企业直接投资参股或以贷款变股权的形式参股。通过双向参股的方式,直接推行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融合,这一方面可解决银行资金的来源与运用,特别是为信贷资金的安全运用提供保证,为银行的发展带来更大的业务空间;另一方面,可以有效地降低企业的资产负债率,解决企业因过度负债形成的存量不活、结构扭曲的问题,并可利用资本优势进行扩张,利用兼并、收购等重组方式扩大规模,增强对市场的控制能力,从而改善行业结构,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
(四)加强对产融结合企业集团经营行为的监管
就目前情况来看,中国在产融结合方面的监管法规和政策还不完善,加之产业资本的金融投资行为动机十分复杂、方式也多种多样,因此在现有的条件下要实现有效监管困难很大。这就需要:(1)加强对金融企业的股权监管。监管部门必须加强对金融企业的股权监管,一方面要严格把好审核关,在积极引进优质资本的同时,杜绝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参股金融机构。另一方面,监管部门要督促金融机构完善内部控制,适当分散股权,努力实现股权平衡。(2)积极推行金融机构信息披露。尤其要重视推行金融机构信息披露制度,实现监管当局、金融机构和社会公众三者之间的信息对称。有效的信息披露能够将金融机构置于市场的监督之下,使市场参与者能够在充分了解银行经营状况的基础上做出理性的判断,从而避免交易前的逆向选择和交易后的道德风险。(3)强化对大股东企业的风险监测。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等金融监管的各方当局应加强信息交流和工作协调,有针对性地对目前国内金融市场上涉足较深、影响较大的产业资本实行风险监测,共同建立和完善重点行业、大型企业的风险监测数据库,加强风险分析和预警,为更好地掌握金融监管的主动权,维护金融市场稳定打下基础。
(作者单位:安徽财经大学)
一、中国企业集团产融结合的实践概况
(一)企业集团产融结合的初步实践
企业集团的产融结合实践最早可以追溯到东风汽车工业财务公司成立。1986年底东风汽车联营公司向国务院打报告,提出要建立产业银行。后经中国人民银行变通批准成立企业集团内部的金融机构——财务公司。1987年5月东风汽车工业财务公司成立,这是企业集团进行产融结合的最早实践。经中国人民银行1992年《关于同意华夏银行开业的批复》,以首都钢铁公司为母体设立的华夏银行开业。这标志着在企业集团进行产融结合的初步实践已经完成。
(二)企业集团产融结合的实践发展
对企业集团产融结合的发展考察,可以运用实例来进行分析。红塔集团通过下属的红塔投资已经在国信证券(占20%股份)、红塔证券(20%)、华夏银行(12%)、交通银行(3.5亿股)以及光大银行、广发银行太平洋保险、华泰财险(均超过2亿元)等多家知名金融机构持有股份。海尔集团最早发端于冰箱产业,在广泛进入家电业的各细分行业后,开始大手笔地进入金融行业,到目前已经先后投入十几亿元的资金。
1996年2月7日成立的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完全是产融结合的产物。
二、中国企业集团进行产融结合的必然性及原因分析
(一)企业集团进行产融结合的必然性
按照国际惯例,大型企业集团,尤其是跨国大型企业集团要直接参与到国际市场竞争中去,不仅要具备起码的投融资功能,而且还必须使其拥有完整健全的金融功能。中国的大型企业集团要面对国际竞争,必须尽快健全企业集团的金融功能和商业贸易功能。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结合是资本经营的一个重要特点,其本质上就是实现间接融资与直接融资、融资与投资的结合。为了使资本获得更大收益,尤其是在企业资本的扩张中,企业集团必须考虑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结合,通过内、外部交易性战略的有机结合以谋求快速发展。金融资本具有资本的放大效应和吸收外部资源的能力,因而在企业集团的发展过程中具有较强的筹资能力。中国现行规定银行不能直接参与对企业的投资入股,而用产业资本购买金融机构的股权,国家虽然有各种限制,但是有这种可能,这就在客观上为华能、海尔等这样的企业集团实现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结合提供了可能。一些产业公司纷纷涉足金融产业,标志着国内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结合已拉开了序幕。从某种程度上讲,也可以说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在企业集团内部进行融合,实际上是在对企业集团产业、金融、商业贸易基本功能的一种健全。企业集团走产融结合的发展道路是提高中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的内在要求。中国应当采取相关的对策及法律措施,促进产融结合的发展和企业集团的发展,提高国际竞争能力。
(二)企业集团进行产融结合的原因分析
1.资本的增值性是企业集团走产融结合道路的根本原因
资本逐利的本性促使了产融结合的发展,促进了企业集团选择产融结合的发展道路。在资本增值本性的驱使下,更多的资本通过各种形式进行跨行业投资,社会上不同程度地存在金融资本控制实业、实业资本控制金融资本以及金融资本控制金融资本的现象,而且呈明显的放大趋势。在中国,由于国家对金融领域的进入采取严格的审批,由此而在金融领域隐含了巨大的垄断收益。产业资本追逐利润的本性,使其必然要与金融资本融合。例如,红塔集团旗下的红塔投资,2000年度对外投资收益的16.4亿元中,对金融业的投资就贡献了约5亿元。产融结合所能够产生的经济效益是十分明显的。
2.金融体制改革为企业集团走产融结合的发展道路创造了机会
目前,中国逐步形成了以中国人民银行为核心,行使中央银行职能,政策性银行承担政策性金融,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为主体,其他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外资、侨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组织机构体系。在这一发展过程中,产业资本开始进入金融业。首都钢铁集团投资成立华夏银行、众多知名民营企业参股设立中国民生银行等等,是中国金融体制改革得以深化的结果,也为企业集团走产融结合的发展道路创造了条件。
3.金融调控和监管水平提高为企业集团走产融结合的发展道路提供了保证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金融体制改革取得了较大突破,金融宏观调控水平明显提高,金融监管工作明显加强,金融体系平稳运行,金融自由化正谨慎而稳步发展。初步形成了以《中国人民银行法》、《证券法》和《保险法》等金融法律为核心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框架。与此同时,法律的有关规定也在为金融自由化作出努力,例如2001年7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实施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就是在逐步开启混业经营的大门。这为中国企业集团的发展创造了制度和法律保证。
三、中国企业集团进行产融结合对策建议
(一)调整国家的产业政策
要调整国家的产业政策,允许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按照一定的规范进行自由转化。
目前,中国对商业银行业实施严格的管制。现行的《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是发展商业银行的重要法律依据。如果单从《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准入条件来看,并没有禁止企业集团组建或参与组建商业银行的条文。在《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中规定,工商企业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可以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投资入股,这就为企业集团组建或向商业银行投资入股提供了制度保障。但即使发起人符合准入条件也未必能获批。作为WTO的成员方,面对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全球化的浪潮,中国经济和金融的对外开放力度逐步加快。这就决定了中国商业银行的管制必然会逐渐放松,设立商业银行的条件将越来越宽松。特别是随着中国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中国银行业也必将随之继续保持高速发展,可以说,银行业发展正面临着重大历史机遇。可以预见,产业资本进入银行业是一种必然的趋势,这对于企业集团的发展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二)实行金融业的混业经营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程度的提高和国际竞争的加剧,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的金融业纷纷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转变,国际金融业的发展先后经历了混业—分业—混业的历程。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中国金融业的分业经营已经形成。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以及成为WTO的成员方,中国金融业的混业经营开始成为一种必然的趋势和要求。实际上,中国已经对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政策开始做出适当调整,银行、保险、证券三业出现了互相渗透共同发展的趋势。例如,红塔集团投资的金融产业涉及到国信证券、红塔证券、华夏证券、交通银行以及光大银行、广发银行、太平洋保险、华泰财险等多家知名金融机构持有股份。在世界经济一体化、资本流动国际化、金融全球化的新形式下,金融混业经营模式替代金融分业经营模式是不可逆转的历史潮流。我们必须正视这种潮流,积极创造有利条件实现金融分业经营模式向金融混业模式过渡。在这个过渡过程中,要逐步放松金融管制、推动金融自由化、转变监管理念、整顿资本市场秩序、建立严密的金融风险监控防范体系,为实施金融混业经营创造有利条件,以提高我国金融机构的竞争力,抵御外资金融机构对我国金融市场的冲击,确保我国金融的安全与稳定。
(三)建立和完善企业产权制度
产融结合的基本特征就在于金融企业与工商企业进行双向资本参与和渗透。然而,这种资本参与和渗透并不是无条件的,它客观上要求对产权制度进行适当的重新安排和调整。具体说,产融结合客观上要求产权制度达到:产权归属清晰化;产权主体多元化;产权客体流动化。而中国现行产权制度与产融结合的要求存在着明显的不适应,必须对企业产权制度进行相应改革。显然,只有规范的股份制才是符合产融结合要求的企业产权制度的最理想选择。这是因为:(1)规范的股份制所具有的产权明晰特征为产融结合过程中不同投资主体之间责权利的合理界定创造了必要前提。(2)股份制所特有的产权主体多元化特征为金融企业向工商企业进行资本渗透提供了必要条件。(3)股份制下工商企业产权的可交易性为金融企业对产融结合的动态管理提供了可能性。
显然,改革产权制度已是势在必行。对中国的国有商业银行而言,可以允许企业加盟银行,使一些优秀企业参股银行,形成以股东企业为基础的基本客户群体,他们既是银行的经营对象,又是银行的经营主体,同时,商业银行也可以选择部分优秀企业直接投资参股或以贷款变股权的形式参股。通过双向参股的方式,直接推行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融合,这一方面可解决银行资金的来源与运用,特别是为信贷资金的安全运用提供保证,为银行的发展带来更大的业务空间;另一方面,可以有效地降低企业的资产负债率,解决企业因过度负债形成的存量不活、结构扭曲的问题,并可利用资本优势进行扩张,利用兼并、收购等重组方式扩大规模,增强对市场的控制能力,从而改善行业结构,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
(四)加强对产融结合企业集团经营行为的监管
就目前情况来看,中国在产融结合方面的监管法规和政策还不完善,加之产业资本的金融投资行为动机十分复杂、方式也多种多样,因此在现有的条件下要实现有效监管困难很大。这就需要:(1)加强对金融企业的股权监管。监管部门必须加强对金融企业的股权监管,一方面要严格把好审核关,在积极引进优质资本的同时,杜绝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参股金融机构。另一方面,监管部门要督促金融机构完善内部控制,适当分散股权,努力实现股权平衡。(2)积极推行金融机构信息披露。尤其要重视推行金融机构信息披露制度,实现监管当局、金融机构和社会公众三者之间的信息对称。有效的信息披露能够将金融机构置于市场的监督之下,使市场参与者能够在充分了解银行经营状况的基础上做出理性的判断,从而避免交易前的逆向选择和交易后的道德风险。(3)强化对大股东企业的风险监测。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等金融监管的各方当局应加强信息交流和工作协调,有针对性地对目前国内金融市场上涉足较深、影响较大的产业资本实行风险监测,共同建立和完善重点行业、大型企业的风险监测数据库,加强风险分析和预警,为更好地掌握金融监管的主动权,维护金融市场稳定打下基础。
(作者单位:安徽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