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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计划在不同经济体制国家的经济和法律实践这一客观事实出发,指出计划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仍有其特有的地位和作用.但基于我国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的惯性,我们必须实现计划的调控领域、实现方式、类型与内容、程序与步骤的全方位转变,并进一步提出了我国计划立法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和框架结构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