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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税制问题在经济形势快速发展的今天也逐渐的突显了出来,重复征税、税负不公平等这些显著的问题成为人们一直关注的话题,并且各界人士对这些问题都提出了自己的意见,我国税制在顺应自身国情,和与国外的金融情况相比较的情况下,对金融服务业的增值税在税制上提出了相应的改革措施,本文就对所作出的改革举动进行详细的分析,首先介绍了金融服务业进行税制改革的背景原由,然后分析了金融服务业在税制上面的问题,最后对提出的措施进行了分析,以供参考。
【关键词】 金融服务 增值税 改革
在2014年时,我国财政部相关人员就金融服务业的营业税问题作出了相应的表示,其中提到国家的就业形势十分严峻的情况下,金融服务业金融服务业为改善就业难的问题在其中做出的贡献有很多,国家已经在多个不同的行业中提出了进行增值税改革的工作,接下来也会在金融服务业中同样施行增值税的改革,这样一来更加有利于金融服务业更好的推动我国经济的发展,下面对其具体的改革工作作出分析。
1 金融服务行业进行增值税改革的原由
金融服务行业属于国家众多体制企业中的服务行业,一直以来,金融服务业的税率都远远高于电信行业、建筑行业、交通业等国内的诸多行业,2002年,我国税务局针对金融服务业的税负情况进行准确的推算,发现其税率在高于其他多个行业税率的基础上,还远远的超出了国家的平均税率水平,而且,由于金融服务业的企业与一般企业的会计核算办法不同,除证券、保险业外,银行缴纳营业税是按权责发生制原则,依照现行对银行贷款利息核算年限的规定,逾期180天以内的贷款利息计作收入,因此,金融服务业的应税收入实际上被夸大了。基于如此的税收制度设计,金融服务业的營业税是按照营业额全额征收,而不是按照净额征税,更不是像增值税按照增值额征税,所以,在金融服务业企业实际承担的税负中,实际上包括了增值税和营业税双重税收负担。我国现行的税收立法使金融服务业承担了过高的税负,这一现状急需改善。
2 金融服务业缴纳营业税中出现的问题
2.1 增值税抵扣链条被破坏。营业税的征收,必然使得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依托的抵扣链条发生阻断。对金融服务业征收营业税,违背了增值税普遍征收的立法精神。增值税是世界上第一个实现对商品和服务销售行为一体化征税的税种。根据税法学理论,增值税的纳税对象应当包括所有创造价值、实现价值增值的活动。在我国税收立法中,增值税的适用范围包括全部生产领域、商品流通领域以及一部分的劳务活动领域;而对如金融服务业等部分行业仍然征收营业税,使得增值税在我国税收体系中只能对部分行业有选择性的进行征税,这会对经济的正常运行产生扭曲作用。
2.2 税负不均重复征税现象严重。因为营业税的征收,导致金融服务业增值税的征收抵扣环节断裂,金融服务业纳税人购入的营业税征税项目,其购进项目所含营业税款不得抵扣,相应的营业税款只能进入成本,在计算相关产品销项税额的时候作为销售额的组成部分,造成重复征税。同时金融服务业投入到其他行业的产值中所包含的营业税额也无法予以扣除,金融服务业购进货物所承担的增值税税额也不能像增值税纳税企业一样予以扣除。
2.3 累退性更加严重。爱伦·泰特认为,那些最可能纳税的劳务项目往往与高收入家庭的消费相联系。高收入家庭收入增加时如果对消费项目未征增值税,那将更累退。当国家只在制造环节引进增值税而不对电力、专业服务、金融服务、旅馆和餐馆征税时,通常就是这种情况。我国目前未将包括金融服务在内的大量的劳务规定在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之内,也属于这类情况。
3 金融服务业增值税改革的优化措施
3.1 明确增值税的税收项目和免税项目。在过去的金融服务业税收过程中,将所有的金融服务企业都统一的划分为一类,统一的进行增值税项目的应税,但是国内的金融服务企业若是细分开来的化实际上可以分为好多种,其实其中的一些金融服务企业根本不存在销项税额的情况,所以面对这种现象完全可以采用零税率的形式,将所有的金融服务企业进行显性和隐性的划分,然后确定其是否需要应税,还是可以参与零税率。
3.2 规范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方式。需要注意的是,金融服务业存在着应税项目与免税项目的划分,所以不能一概的全额扣除进项税额部分。对此,能够明确归属于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可以在增值税销项税额中直接扣除,难以确认或者不能确认其归属的,在这里提出的建议是,可根据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的营业额按比例进行分摊。
3.3 合理确定增值税税率。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基木税率是17%,在如今的“营改增”潮流中,我们不能顽固不化而套用基木税率,应当根据具体的特殊情况,单独测算出其适用的税率。在己经进行试点的行业,交通运输业为11%,提供除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外的部分现代服务业为6%。据此,金融服务业可以借鉴新试点的行业,测算出较为合理的税率。
3.4 正确处理好国税与地税的关系。当前,我国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除此之外的金融服务业营业税由地方征收。金融服务业改征增值税后,应当全归国家征收,主要有以下因素:一是货劳税在绝大数国家都是中央的主体税种,中央政府在金融服务业的投资、调控与风险承担责任占主导地位;二是,银行总行、保险公司等总部己在国税系统缴纳,将增值税税收权划归中央,可以避免总分机构之间因财务数据划分而产生国地税之间分税矛盾,提高了税收效率。
结束语
从近年来我国金融服务业的发展情况来看,其受税制问题的影响较为严重,所以我国应深入进行到增值税的改革工作中,使其在国际发展的浪潮中能够稳步发展。
【参考文献】
[1] 谭立.基于收支流量法的我国金融服务业增值税改革[J].财贸经济,2014,11:31-41.
[2] 刘济勇.金融服务业“营改增”方案构想——基于国际金融服务业增值税课征方法的借鉴[J].地方财政研究,2015,04:7-12.
[3] 邓伟,罗叶.挪威金融服务业增值税改革框架及启示[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10:136-139.
[4] 邓子基,习甜.对我国金融服务业改征增值税的探讨[J].涉外税务,2011,04:11-15.
【关键词】 金融服务 增值税 改革
在2014年时,我国财政部相关人员就金融服务业的营业税问题作出了相应的表示,其中提到国家的就业形势十分严峻的情况下,金融服务业金融服务业为改善就业难的问题在其中做出的贡献有很多,国家已经在多个不同的行业中提出了进行增值税改革的工作,接下来也会在金融服务业中同样施行增值税的改革,这样一来更加有利于金融服务业更好的推动我国经济的发展,下面对其具体的改革工作作出分析。
1 金融服务行业进行增值税改革的原由
金融服务行业属于国家众多体制企业中的服务行业,一直以来,金融服务业的税率都远远高于电信行业、建筑行业、交通业等国内的诸多行业,2002年,我国税务局针对金融服务业的税负情况进行准确的推算,发现其税率在高于其他多个行业税率的基础上,还远远的超出了国家的平均税率水平,而且,由于金融服务业的企业与一般企业的会计核算办法不同,除证券、保险业外,银行缴纳营业税是按权责发生制原则,依照现行对银行贷款利息核算年限的规定,逾期180天以内的贷款利息计作收入,因此,金融服务业的应税收入实际上被夸大了。基于如此的税收制度设计,金融服务业的營业税是按照营业额全额征收,而不是按照净额征税,更不是像增值税按照增值额征税,所以,在金融服务业企业实际承担的税负中,实际上包括了增值税和营业税双重税收负担。我国现行的税收立法使金融服务业承担了过高的税负,这一现状急需改善。
2 金融服务业缴纳营业税中出现的问题
2.1 增值税抵扣链条被破坏。营业税的征收,必然使得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依托的抵扣链条发生阻断。对金融服务业征收营业税,违背了增值税普遍征收的立法精神。增值税是世界上第一个实现对商品和服务销售行为一体化征税的税种。根据税法学理论,增值税的纳税对象应当包括所有创造价值、实现价值增值的活动。在我国税收立法中,增值税的适用范围包括全部生产领域、商品流通领域以及一部分的劳务活动领域;而对如金融服务业等部分行业仍然征收营业税,使得增值税在我国税收体系中只能对部分行业有选择性的进行征税,这会对经济的正常运行产生扭曲作用。
2.2 税负不均重复征税现象严重。因为营业税的征收,导致金融服务业增值税的征收抵扣环节断裂,金融服务业纳税人购入的营业税征税项目,其购进项目所含营业税款不得抵扣,相应的营业税款只能进入成本,在计算相关产品销项税额的时候作为销售额的组成部分,造成重复征税。同时金融服务业投入到其他行业的产值中所包含的营业税额也无法予以扣除,金融服务业购进货物所承担的增值税税额也不能像增值税纳税企业一样予以扣除。
2.3 累退性更加严重。爱伦·泰特认为,那些最可能纳税的劳务项目往往与高收入家庭的消费相联系。高收入家庭收入增加时如果对消费项目未征增值税,那将更累退。当国家只在制造环节引进增值税而不对电力、专业服务、金融服务、旅馆和餐馆征税时,通常就是这种情况。我国目前未将包括金融服务在内的大量的劳务规定在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之内,也属于这类情况。
3 金融服务业增值税改革的优化措施
3.1 明确增值税的税收项目和免税项目。在过去的金融服务业税收过程中,将所有的金融服务企业都统一的划分为一类,统一的进行增值税项目的应税,但是国内的金融服务企业若是细分开来的化实际上可以分为好多种,其实其中的一些金融服务企业根本不存在销项税额的情况,所以面对这种现象完全可以采用零税率的形式,将所有的金融服务企业进行显性和隐性的划分,然后确定其是否需要应税,还是可以参与零税率。
3.2 规范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方式。需要注意的是,金融服务业存在着应税项目与免税项目的划分,所以不能一概的全额扣除进项税额部分。对此,能够明确归属于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可以在增值税销项税额中直接扣除,难以确认或者不能确认其归属的,在这里提出的建议是,可根据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的营业额按比例进行分摊。
3.3 合理确定增值税税率。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基木税率是17%,在如今的“营改增”潮流中,我们不能顽固不化而套用基木税率,应当根据具体的特殊情况,单独测算出其适用的税率。在己经进行试点的行业,交通运输业为11%,提供除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外的部分现代服务业为6%。据此,金融服务业可以借鉴新试点的行业,测算出较为合理的税率。
3.4 正确处理好国税与地税的关系。当前,我国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除此之外的金融服务业营业税由地方征收。金融服务业改征增值税后,应当全归国家征收,主要有以下因素:一是货劳税在绝大数国家都是中央的主体税种,中央政府在金融服务业的投资、调控与风险承担责任占主导地位;二是,银行总行、保险公司等总部己在国税系统缴纳,将增值税税收权划归中央,可以避免总分机构之间因财务数据划分而产生国地税之间分税矛盾,提高了税收效率。
结束语
从近年来我国金融服务业的发展情况来看,其受税制问题的影响较为严重,所以我国应深入进行到增值税的改革工作中,使其在国际发展的浪潮中能够稳步发展。
【参考文献】
[1] 谭立.基于收支流量法的我国金融服务业增值税改革[J].财贸经济,2014,11:31-41.
[2] 刘济勇.金融服务业“营改增”方案构想——基于国际金融服务业增值税课征方法的借鉴[J].地方财政研究,2015,04:7-12.
[3] 邓伟,罗叶.挪威金融服务业增值税改革框架及启示[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10:136-139.
[4] 邓子基,习甜.对我国金融服务业改征增值税的探讨[J].涉外税务,2011,04: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