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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背景下,数据生产者与数据控制者相分离,且数据被不同社会主体交叉持有成为一种常态。这种常态使得在以数据交易平台为核心的数据交易模式下,对可交易数据的认定有必要区分不同交易主体持有数据之不同类型。就数据主体持有的自生数据而言,企业对其持有的自生数据可交易的基础在于企业自生数据的财产属性;个人数据的人格属性决定个人对其自生数据交易受限;公共数据的公共属性决定公共组织对其自生数据的不可交易性。就非自生数据而言,企业对其控制的非自生数据可交易的前提在于合法持有;公共组织持有的非自生数据因受其主体地位性质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