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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行政与民事纠纷相交织的重合案件,学界有主张认为应当构建附带诉讼进行处理,尽管对具体的附带方式学者之间也有分歧。“附带诉讼”的理论基础是“法院判决统一”论。“附带诉讼”在理论上是为避免民、行诉讼程序得出矛盾结论;在实践上是为了贯彻诉讼经济原则要求。但其理论基础并不必然正当,诉讼效益的追求也经不起实证考察。文章认为,对于该类案件的处理方式应当坚持民事、行政诉讼程序分别处理,民事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其结论可以和行政诉讼的认定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