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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条开宗明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这表明了“高度自治”涉及并包括了司法领域,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是高度自治的组成部份。 又据《基本法》第八条规定:“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除同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