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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当前体育事业发展迅速,运动员群体的保障受到挑战。本论文主要阐述目前我国运动员保障状况及商业运动员保险存在的问题。
关键字:运动员保险 问题
中图分类号:F84 文献标识码:A
我们体育事业的迅速发展使得运动员队伍的不断壮大。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10年我国运动员发展人数总计46341人。运动员人数多、参加赛事多,以及运动员所处行业自身的特殊性加大了其面临的风险,这些都意味着发展运动员保险有其必要性。
自1996年5月国家体育总局批准设立中华体育基金会体育保险部,我国体育保险事业也开始快速发展。1998年9月,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与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正式签订协议,所有奥运会项目的国家队运动员参保了运动员意外伤财保险。1999年10月,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与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签署协议,针对国家队运动员在日常训练和比赛中发生的意外伤害提供保障。2001年,国家体育总局改变商业保险模式试行互助保险。2002年,国家体育总局颁布了《优秀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试行办法》。2006年,《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运动员所在单位给运动员参加失业保险,还规定运动员在比赛和训练当中发生运动伤害致残的,可以根据伤残等级给予补助,编制内运动员可纳入当地社保。
我国的体育保险还有很多方面有待发展。例如,目前中国运动员保障体系中一般包含三种保险: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提供的“伤残保险”;地方队购买保险;赛事主办方购买的保险,然后保险覆盖面还相对狭窄,只有优秀运动员或者重大国际比赛参与者才能获得保险保障,其他如试训运动员,在重点体校、业余体校训练的运动员均不在此列。此外,保险赔付金额有限,最高赔付额为30万元的伤残互助保险与参照当地的社会保障,对于不幸伤残、失去劳动能力的运动员仍不能解决其问题。
具体而言,目前运动员保险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运动员自身方面
我国运动员自身保险意识较弱。这一方面与整个保险环境有关。保险事业发展时间较短,人们传统价值观念落后,对待损失事件总存在侥幸心理,不能真正的理解保险为其带来的好处,而导致其不能及时利用保险规避风险以减少损失。另一方面在于,计划经济下运动员在平时的训练比赛出现的各种费用都由国家出资报销,旧的思维方式弱化了运动员对日后的风险问题的识别意识。国外成功的运动员保险都是建立在市场经济体育事业商业化模式下,有些是私人承担训练费用,出现意外事故给自身带来的损失更加明显,从而对风险的认知也更加敏感。
此外,普通运动员受自身经济状况影响,无法承担起相对于其风险暴露程度的保险费用。由于我国的体育事业没有完全走市场经济商业模式,除了世界冠军,普通运动员的工资水平相对不高,严重限制了其购买商业保险的能力。
2、体育总局方面
我国体育管理模式是行政化管理,国际体育总局下设20多个运动项目管理中心,运功员分级往上选拔晋升。这种国家队的运动员到省级运动员的身份转换,待遇的不固定,加大了商业保险公司介入的困难。
另一方面,体育总局建立的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的基金来源渠道较单一,主要依靠国家财政拨款、一些商业赞助和个人捐款。省(市)专业运动员保险基金基本是自筹费用为主,这对运动员保险方面出现较大的资金短缺。而且目前专项的基金只有中国运动员基金,中国篮球发展基金、山花网球基金、中国网球运动发展基金和水上运动员助学就业基金,基金的种类不能覆盖全面,每个体育项目没有得到同样的重视程度。
3、保险公司方面
首先,险种存在不足。目前的险种主要集中在运动员意外伤害和死亡等险种上,缺乏养老、失业及运动员特殊保险等产品,保障范围不全面。国内保险公司保险产品量体裁衣发展程度较低,都是格式化产品,保险公司给运动员提供的保险业务跟普通客户没有很大区别,不能与运动员面临的风险特殊性相匹配以进行风险管理,难以满足某些运动员特殊需求。由于我国保险业相对于国外发展较晚欠成熟,一些保险标的较特殊、风险较高、历史数据不充分等原因,使得出现一些运动员在国内无处投保,只得寻求国外保险公司,如广州恒大为保障俱乐部球员的利益,避免因球场暴力给俱乐部造成经济损失,与英国一家保险巨头合作,为全体球员购买了足球伤残险。
其次,保险合同条款设计存在不足。目前运动员在同一受伤部位只能得到一次理赔,因损伤留下的后遗症就难以有相应的医疗保障。这样给运动员在训练和比赛过程中带来了很多顾虑和担忧,使运动员难以全身心投入到平时的训练和比赛中,影响体育事业的发展。
再次,保险公司缺少专业的运动员保险人才,不能很好的根据体育运动的特殊的风险性,制定出符合需求的保险产品,缺少充分的运动员风险管理经验。而且相关配套的风险服务,如从事风险管理与咨询、风险处理、保险设计与安排、风险评估等也不能跟上市场需求的脚步。在运动员保险发展较好的美国,存在不同层次不同功能的体育保险机构,盈利性的,非营利性的,专营的,兼营的保险机构,它们在各自的运行机制和经营方式下相互竞争,促进发展。
4、法律环境方面
《失业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本条所称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在我国运动员属于干部身份或者合同工性质,因此,运动员是否纳入失业保障体系就要看各个地方的规章。《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不确定性,导致运动员在失业后未必能获得失业保障。
此外,在西方运动员保险发展较好的国家都设立运动员保险法规,如1984年法国政府出台的《体育运动法》中的37、38条都是关于运动员保险的,意大利颁布的《体育法》中也规定“职业俱乐部保险将运动员收入的4—5%作为保险费用”。而在我国没有一部法律法规中要求运动员所在的单位为运动员购买体育保险在保障其利益。我国运动员保险立法上出现较大的落后,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运动员保险的发展,需要引起进一步关注。
参考文献:
[1]姜振,苏华伟.我国运动员保险的现状与对策分析.[J].时代金融.2011.(8).
[2]张峰,周坤,李毅.我国运动员保险问题的探究与对策[D].北京:北京体育大学,2009.
[3]刘岩,吴继君.中外运动员保险之比较及我国运动员保险的发展对策[J].贵州体育科技.2011.(3).
关键字:运动员保险 问题
中图分类号:F84 文献标识码:A
我们体育事业的迅速发展使得运动员队伍的不断壮大。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10年我国运动员发展人数总计46341人。运动员人数多、参加赛事多,以及运动员所处行业自身的特殊性加大了其面临的风险,这些都意味着发展运动员保险有其必要性。
自1996年5月国家体育总局批准设立中华体育基金会体育保险部,我国体育保险事业也开始快速发展。1998年9月,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与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正式签订协议,所有奥运会项目的国家队运动员参保了运动员意外伤财保险。1999年10月,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与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签署协议,针对国家队运动员在日常训练和比赛中发生的意外伤害提供保障。2001年,国家体育总局改变商业保险模式试行互助保险。2002年,国家体育总局颁布了《优秀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试行办法》。2006年,《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运动员所在单位给运动员参加失业保险,还规定运动员在比赛和训练当中发生运动伤害致残的,可以根据伤残等级给予补助,编制内运动员可纳入当地社保。
我国的体育保险还有很多方面有待发展。例如,目前中国运动员保障体系中一般包含三种保险: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提供的“伤残保险”;地方队购买保险;赛事主办方购买的保险,然后保险覆盖面还相对狭窄,只有优秀运动员或者重大国际比赛参与者才能获得保险保障,其他如试训运动员,在重点体校、业余体校训练的运动员均不在此列。此外,保险赔付金额有限,最高赔付额为30万元的伤残互助保险与参照当地的社会保障,对于不幸伤残、失去劳动能力的运动员仍不能解决其问题。
具体而言,目前运动员保险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运动员自身方面
我国运动员自身保险意识较弱。这一方面与整个保险环境有关。保险事业发展时间较短,人们传统价值观念落后,对待损失事件总存在侥幸心理,不能真正的理解保险为其带来的好处,而导致其不能及时利用保险规避风险以减少损失。另一方面在于,计划经济下运动员在平时的训练比赛出现的各种费用都由国家出资报销,旧的思维方式弱化了运动员对日后的风险问题的识别意识。国外成功的运动员保险都是建立在市场经济体育事业商业化模式下,有些是私人承担训练费用,出现意外事故给自身带来的损失更加明显,从而对风险的认知也更加敏感。
此外,普通运动员受自身经济状况影响,无法承担起相对于其风险暴露程度的保险费用。由于我国的体育事业没有完全走市场经济商业模式,除了世界冠军,普通运动员的工资水平相对不高,严重限制了其购买商业保险的能力。
2、体育总局方面
我国体育管理模式是行政化管理,国际体育总局下设20多个运动项目管理中心,运功员分级往上选拔晋升。这种国家队的运动员到省级运动员的身份转换,待遇的不固定,加大了商业保险公司介入的困难。
另一方面,体育总局建立的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的基金来源渠道较单一,主要依靠国家财政拨款、一些商业赞助和个人捐款。省(市)专业运动员保险基金基本是自筹费用为主,这对运动员保险方面出现较大的资金短缺。而且目前专项的基金只有中国运动员基金,中国篮球发展基金、山花网球基金、中国网球运动发展基金和水上运动员助学就业基金,基金的种类不能覆盖全面,每个体育项目没有得到同样的重视程度。
3、保险公司方面
首先,险种存在不足。目前的险种主要集中在运动员意外伤害和死亡等险种上,缺乏养老、失业及运动员特殊保险等产品,保障范围不全面。国内保险公司保险产品量体裁衣发展程度较低,都是格式化产品,保险公司给运动员提供的保险业务跟普通客户没有很大区别,不能与运动员面临的风险特殊性相匹配以进行风险管理,难以满足某些运动员特殊需求。由于我国保险业相对于国外发展较晚欠成熟,一些保险标的较特殊、风险较高、历史数据不充分等原因,使得出现一些运动员在国内无处投保,只得寻求国外保险公司,如广州恒大为保障俱乐部球员的利益,避免因球场暴力给俱乐部造成经济损失,与英国一家保险巨头合作,为全体球员购买了足球伤残险。
其次,保险合同条款设计存在不足。目前运动员在同一受伤部位只能得到一次理赔,因损伤留下的后遗症就难以有相应的医疗保障。这样给运动员在训练和比赛过程中带来了很多顾虑和担忧,使运动员难以全身心投入到平时的训练和比赛中,影响体育事业的发展。
再次,保险公司缺少专业的运动员保险人才,不能很好的根据体育运动的特殊的风险性,制定出符合需求的保险产品,缺少充分的运动员风险管理经验。而且相关配套的风险服务,如从事风险管理与咨询、风险处理、保险设计与安排、风险评估等也不能跟上市场需求的脚步。在运动员保险发展较好的美国,存在不同层次不同功能的体育保险机构,盈利性的,非营利性的,专营的,兼营的保险机构,它们在各自的运行机制和经营方式下相互竞争,促进发展。
4、法律环境方面
《失业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本条所称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在我国运动员属于干部身份或者合同工性质,因此,运动员是否纳入失业保障体系就要看各个地方的规章。《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不确定性,导致运动员在失业后未必能获得失业保障。
此外,在西方运动员保险发展较好的国家都设立运动员保险法规,如1984年法国政府出台的《体育运动法》中的37、38条都是关于运动员保险的,意大利颁布的《体育法》中也规定“职业俱乐部保险将运动员收入的4—5%作为保险费用”。而在我国没有一部法律法规中要求运动员所在的单位为运动员购买体育保险在保障其利益。我国运动员保险立法上出现较大的落后,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运动员保险的发展,需要引起进一步关注。
参考文献:
[1]姜振,苏华伟.我国运动员保险的现状与对策分析.[J].时代金融.2011.(8).
[2]张峰,周坤,李毅.我国运动员保险问题的探究与对策[D].北京:北京体育大学,2009.
[3]刘岩,吴继君.中外运动员保险之比较及我国运动员保险的发展对策[J].贵州体育科技.2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