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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小视的“小样(儿)”
【出 处】
:
文学教育(下
【发表日期】
:
2010年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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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失公平民事行为制度来源于德国法上的暴利制度,其将暴利制度一分为二,即显失公平与乘人之危。我国自《民法通则》确立显失公平民事行为制度,合同立法基本沿用。然而,作为民法典开篇之作的《民法总则》第151条对该制度作了较大修改,主要变化有三:一是显失公平吸收了原先乘人之危,外延扩大;二是对显失公平的内涵及界定作了全新的表述;三是删除显失公平行为的可变更法律后果,仅规定其可撤销效力。上述立法变化及其对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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