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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是一项以国家为主体,以相关法律制度为依据,通过“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措施,为部分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人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社会稳定性制度。党的十六大以来,“居民养老保险、居民医疗保险、新农合、新农保、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逐步建立并实施,越来越多的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享受到社会保障的实惠。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党和国家领导人即郑重提出,要创造出并坚持走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脱贫致富道路,全面达成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经过70年的不断努力,我国“脱贫攻坚”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的瞩目成果,全国尽7亿贫困人口实现成功脱贫。就我国的实际国情,全国各地贫困人口的基数较为庞大,而且随着改革开以来,鼓励一部分人先富裕起来的政策偏向,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深度贫困人口数量仍然较多,造成该部分人口深度贫困的原因多样且复杂,通过“五个一批”精准扶贫工程中“发展生产、易地搬迁、生态补偿、发展教育”等措施实施脱贫帮扶的难度大、成效弱,几乎全部需要依赖于“社会保障”这一政策的托底。
一、落实精准扶贫工作过程中突显出的问题
(一)扶贫措施针对性欠佳
近些年,随着我国中东部及沿海地区经济的快速发展,各地农民工进城务工的人数逐年上升,留在当地农村的多为老人、儿童以及因病因残无法工作的特殊人员。该部分人员劳动能力有限,甚至完全丧失,无法通过“发展生产、易地搬迁、生态补偿”等扶贫项目提高其自食其力的本领,实现脱贫的目的,扶贫工作全面落实的难度大。
(二)识别贫困的标准单一
目前我国各地对于贫困人口的识别大多以“家庭年收入”作为评定的唯一标准,此种评定标准存在一定错误率。一是,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农民家庭中存在因意识缺乏、户籍管理工作疏漏等原因造成的实际家庭成员与户籍资料上显示不一致的情况;二是,农村地区农民家庭的收入来源复杂多样,且多使用现金往来,完全没有财务、税务方面的记录或凭证,无从查证;造成对农村家庭实际年收入总额的确定上存在遗漏或偏差,影响精准扶贫工作的实际操作。
(三)扶贫指标分配原则待优化
匹配国家“脱贫攻坚”战略大计,各地扶贫管理部门实施扶贫工作坚持“令缺勿乱”的原则,十分严谨。农村地方实行扶贫指标分配原则,在对各地实际情况未能深入了解的前提下,使得各地扶贫指标分配出现“过多”或“过少”的情况,例如:在扶贫指标“过多”的地区,实际未达“贫困”标准的人员享受到了扶贫优待;在扶贫指标“过少”的地区,实际达到“贫困”标准的人员却享受不到扶贫优待,造成扶贫工作成效偏离实施初衷。
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及不足
从时间上来看,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自二十世纪八十年开始陆续建立,其内容主要包括:农村养老保险、农村医疗保险、农村社会救助、农村社会福利等制度。农村社会保证制度的建立及实施,一是,作为精准扶贫工作的一项措施,帮扶无生产能力的深度贫困人口;二是,作为精准扶贫工作的一项经费来源,合理再分配人民的收入;两方面作用相互相成,非常重要,但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农村社会保险制度与精准扶贫的匹配程度有待提升。
(一)农村社会保障与精准扶贫在人员识别上的不匹配
从识别主体上来说,社会保障分为保险、救济、福利、安置等项目,就目前的管理模式,不同项目分属不同的管理主体;而精准扶贫工作直属国家或省一级扶贫办管理。不同管理主体之间虽在工作中有一定的互动,但因为管理制度和流程不同,对于人员的识别工作分开进行,信息不互通,导致人员受保障项目重叠或获保障资源不均的情况。
从识别标准上来说,贫困人口的识别由各地扶贫管理部门各自进行,识别方法和评定标准各不相同,对各地贫困人员的界定不一致。例如,享受农村社会保障的家庭,社会保障收入是否作为家庭年度收入,没有统一制度规定,各地方认定标准不一致。
从识别信息上来说,扶贫工作开展至今,已基本建立贫困人口档案。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不同政策针对的保障人群不同,例如:低保指向的是丧失劳动的人员;养老医疗指向的是所有农村人员;工作资料、数据、信息等均只在各自的体系中使用,缺乏信息共享,致使社會保障和精准扶贫在信息沟通上存在障碍。
(二)农村社会保障与精准扶贫在资源上的不匹配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时间较短,相较于已经进入社会保障管理体系成熟阶段的西方发达国家,我国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比例仍然低。加上我国长期存在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本就不多的社会保障资源又向城镇地区集中,农村社会保障资源愈发不足。例如:在保障人力资源方面,自改革开放发展以来,我国医生、教师等专业人员的数量是有较大的,但因为东中部地区的薪酬、福利、落户等政策优待,专业人员多集聚在沿海城市,农村地区医疗、教育的人力资源持续缺乏,整体医疗、教育水平仍然处于低位。在保障资金资源方面,社会保障资金依靠“国家-地方-集体-个人”四方共同担负,而且其中又以个人缴费为主,其他途径补充。在我国广大的农村地区依靠农民缴存社会保险等社会保障费用,一是缴存人数少,二是缴存比例低,造成社会保障资金供给严重不足,难以满足农村社会保障实际的发放需求,造成缴存与发放的非良性循环,农村地区社会保障工作相对滞后。
(三)农村社会保障与精准扶贫在管理上的不匹配
农村社会保障与精准扶贫工作的内核,是通过两项制度的实施,覆盖不同类型的贫困人口,从而达到全面脱贫的目的;即:让有劳动能力或有部分劳动力的人员通过参与扶贫开发项目实现生产力再造,摆脱贫困;让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享受社会保障兜底,维持基本生活水平。然而在近些年的实际工作中发现,有劳动能力或有部分劳动能力的人员享受低保救济的情况反向增多,分析原因,其一,农村低保等社会保障的标准逐年提高;其二,部分农村人员主观意识上不上进,不愿意放弃保障性收入及其他保障福利,从而不参加扶贫开发项目;其三,政策体系中对于享受扶贫支持和社会保障福利人员的分类和更新管理不充分;其四,针对农村人员脱贫后的就业保障和激励措施不完整。 三、尽快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设想
就我国现阶段精准扶贫工作来看,其重点在于农村社会保障政策的落实。因此,精准扶贫视角下,进一步快速健全、完善农村社会保险制度,才能确实为农村地区深度贫困人员提供摆脱贫困的机会,确实提升精准扶贫工作的成效。
(一)加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全面性建设
第一,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梳理现行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针对覆盖不全面、操作性差的部分予以修订和完善。第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依据实际情况补齐养老、医疗、教育、基础设施等方面的制度建设,全面达成一体化,特别在针对农村老人、留守儿童以及丧失劳动力人员的保障方面加大投入及力度。第三,梳理社会保障管理主体、疏通各方沟通渠道;突出基层管理主体的实际运作,制定更加匹配实际需要的社会保障政策。第四,优化调整社会保障各项标准;各地农村因地制宜,依据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制定保障标准,对深度贫困地区予以侧重或倾斜。
(二)侧重农村养老-医疗保障并行建设
相关数据显示,我国人口结构逐步趋于老龄化,并将日趋严重。随着经济的发展,城乡年轻劳动力之间交流频繁,且农村地区的年轻劳动力更多流入城区,造成农村地区老龄人口的比重更大。因此,侧重农村地区养老-医疗保障体系并行建设,提高农村地区弱势人群的生活保障尤为重要。在养老保障方面,通过提高农村养老金待遇水平、寻求社会力量加入实行农村养老项目共建、试点“土地养老”功能等,进一步提高农村养老保障。在医疗保障方面,加强健康卫生知识宣贯、定期举办公益健康检查、选配优质医疗人员和医疗物资、着力改善农村地区医疗条件、推行贫困人员医疗费用垫付模式等。
(三)科学管理、分配社会保障资金
农村地区社会保障资金基础薄弱,为更好地提高农村社会保障水平,需要从保障资金的增加和管理两方面入手。其一,拓展社会保障资金来源;首先,依据各地农村实际情况,合理增加国家财政投入;其次,鼓励社会资金的注入,通过建立合作社、实体企业的形式,增加社会保障收入;再次,引入资金管理第三方平台,对社会保障资金进行低风险的投资运作,抵抗通货膨胀。其二,科学管理社会保障资金;建立社会保障资金分配监督管理,对分配原则、分配标准、分配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保证每一笔资金都用在正处、用在实处、用在最需要处。
(四)完善农村人员再就业保障措施
帮扶贫困人员实现自身生产力的再造,成功就业是精准扶贫工作的最优成效。结合农村地区的实际情况,在原有社会保障体系中,适应性增加再就业保障功能,例如:开办“技能培训课堂”培训农村人员学习并提升个人劳动技能,增大就业机会;搭建“企业-农村”就业沟通平台,帮助具备技能的农村人员寻求工作机会;创建公益就业咨询窗口,为农村就业人员提供法律帮助、援助;构建“城-乡”帮扶计划,将农村人员定向输送到帮扶城镇企业,互利互助。
四、结语
进入二十一世纪,我国精准扶贫工作和农村社会保障工作,已然进入到一个全新的,且更具挑战的歷史阶段。确实认清目前精准扶贫工作与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成效与短板,找到精准扶贫与农村社会保障二者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关键点,通过“制度建设、定向侧重、科学管理、后端保障”等措施,尽快完善农村社会保障的建设,从而促进精准扶贫工作高效、全面达成,进而快速实现全面小康社会战略目标的建成。
(作者单位:山西省运城市平陆县人社局)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党和国家领导人即郑重提出,要创造出并坚持走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脱贫致富道路,全面达成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经过70年的不断努力,我国“脱贫攻坚”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的瞩目成果,全国尽7亿贫困人口实现成功脱贫。就我国的实际国情,全国各地贫困人口的基数较为庞大,而且随着改革开以来,鼓励一部分人先富裕起来的政策偏向,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深度贫困人口数量仍然较多,造成该部分人口深度贫困的原因多样且复杂,通过“五个一批”精准扶贫工程中“发展生产、易地搬迁、生态补偿、发展教育”等措施实施脱贫帮扶的难度大、成效弱,几乎全部需要依赖于“社会保障”这一政策的托底。
一、落实精准扶贫工作过程中突显出的问题
(一)扶贫措施针对性欠佳
近些年,随着我国中东部及沿海地区经济的快速发展,各地农民工进城务工的人数逐年上升,留在当地农村的多为老人、儿童以及因病因残无法工作的特殊人员。该部分人员劳动能力有限,甚至完全丧失,无法通过“发展生产、易地搬迁、生态补偿”等扶贫项目提高其自食其力的本领,实现脱贫的目的,扶贫工作全面落实的难度大。
(二)识别贫困的标准单一
目前我国各地对于贫困人口的识别大多以“家庭年收入”作为评定的唯一标准,此种评定标准存在一定错误率。一是,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农民家庭中存在因意识缺乏、户籍管理工作疏漏等原因造成的实际家庭成员与户籍资料上显示不一致的情况;二是,农村地区农民家庭的收入来源复杂多样,且多使用现金往来,完全没有财务、税务方面的记录或凭证,无从查证;造成对农村家庭实际年收入总额的确定上存在遗漏或偏差,影响精准扶贫工作的实际操作。
(三)扶贫指标分配原则待优化
匹配国家“脱贫攻坚”战略大计,各地扶贫管理部门实施扶贫工作坚持“令缺勿乱”的原则,十分严谨。农村地方实行扶贫指标分配原则,在对各地实际情况未能深入了解的前提下,使得各地扶贫指标分配出现“过多”或“过少”的情况,例如:在扶贫指标“过多”的地区,实际未达“贫困”标准的人员享受到了扶贫优待;在扶贫指标“过少”的地区,实际达到“贫困”标准的人员却享受不到扶贫优待,造成扶贫工作成效偏离实施初衷。
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及不足
从时间上来看,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自二十世纪八十年开始陆续建立,其内容主要包括:农村养老保险、农村医疗保险、农村社会救助、农村社会福利等制度。农村社会保证制度的建立及实施,一是,作为精准扶贫工作的一项措施,帮扶无生产能力的深度贫困人口;二是,作为精准扶贫工作的一项经费来源,合理再分配人民的收入;两方面作用相互相成,非常重要,但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农村社会保险制度与精准扶贫的匹配程度有待提升。
(一)农村社会保障与精准扶贫在人员识别上的不匹配
从识别主体上来说,社会保障分为保险、救济、福利、安置等项目,就目前的管理模式,不同项目分属不同的管理主体;而精准扶贫工作直属国家或省一级扶贫办管理。不同管理主体之间虽在工作中有一定的互动,但因为管理制度和流程不同,对于人员的识别工作分开进行,信息不互通,导致人员受保障项目重叠或获保障资源不均的情况。
从识别标准上来说,贫困人口的识别由各地扶贫管理部门各自进行,识别方法和评定标准各不相同,对各地贫困人员的界定不一致。例如,享受农村社会保障的家庭,社会保障收入是否作为家庭年度收入,没有统一制度规定,各地方认定标准不一致。
从识别信息上来说,扶贫工作开展至今,已基本建立贫困人口档案。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不同政策针对的保障人群不同,例如:低保指向的是丧失劳动的人员;养老医疗指向的是所有农村人员;工作资料、数据、信息等均只在各自的体系中使用,缺乏信息共享,致使社會保障和精准扶贫在信息沟通上存在障碍。
(二)农村社会保障与精准扶贫在资源上的不匹配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时间较短,相较于已经进入社会保障管理体系成熟阶段的西方发达国家,我国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比例仍然低。加上我国长期存在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本就不多的社会保障资源又向城镇地区集中,农村社会保障资源愈发不足。例如:在保障人力资源方面,自改革开放发展以来,我国医生、教师等专业人员的数量是有较大的,但因为东中部地区的薪酬、福利、落户等政策优待,专业人员多集聚在沿海城市,农村地区医疗、教育的人力资源持续缺乏,整体医疗、教育水平仍然处于低位。在保障资金资源方面,社会保障资金依靠“国家-地方-集体-个人”四方共同担负,而且其中又以个人缴费为主,其他途径补充。在我国广大的农村地区依靠农民缴存社会保险等社会保障费用,一是缴存人数少,二是缴存比例低,造成社会保障资金供给严重不足,难以满足农村社会保障实际的发放需求,造成缴存与发放的非良性循环,农村地区社会保障工作相对滞后。
(三)农村社会保障与精准扶贫在管理上的不匹配
农村社会保障与精准扶贫工作的内核,是通过两项制度的实施,覆盖不同类型的贫困人口,从而达到全面脱贫的目的;即:让有劳动能力或有部分劳动力的人员通过参与扶贫开发项目实现生产力再造,摆脱贫困;让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享受社会保障兜底,维持基本生活水平。然而在近些年的实际工作中发现,有劳动能力或有部分劳动能力的人员享受低保救济的情况反向增多,分析原因,其一,农村低保等社会保障的标准逐年提高;其二,部分农村人员主观意识上不上进,不愿意放弃保障性收入及其他保障福利,从而不参加扶贫开发项目;其三,政策体系中对于享受扶贫支持和社会保障福利人员的分类和更新管理不充分;其四,针对农村人员脱贫后的就业保障和激励措施不完整。 三、尽快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设想
就我国现阶段精准扶贫工作来看,其重点在于农村社会保障政策的落实。因此,精准扶贫视角下,进一步快速健全、完善农村社会保险制度,才能确实为农村地区深度贫困人员提供摆脱贫困的机会,确实提升精准扶贫工作的成效。
(一)加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全面性建设
第一,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梳理现行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针对覆盖不全面、操作性差的部分予以修订和完善。第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依据实际情况补齐养老、医疗、教育、基础设施等方面的制度建设,全面达成一体化,特别在针对农村老人、留守儿童以及丧失劳动力人员的保障方面加大投入及力度。第三,梳理社会保障管理主体、疏通各方沟通渠道;突出基层管理主体的实际运作,制定更加匹配实际需要的社会保障政策。第四,优化调整社会保障各项标准;各地农村因地制宜,依据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制定保障标准,对深度贫困地区予以侧重或倾斜。
(二)侧重农村养老-医疗保障并行建设
相关数据显示,我国人口结构逐步趋于老龄化,并将日趋严重。随着经济的发展,城乡年轻劳动力之间交流频繁,且农村地区的年轻劳动力更多流入城区,造成农村地区老龄人口的比重更大。因此,侧重农村地区养老-医疗保障体系并行建设,提高农村地区弱势人群的生活保障尤为重要。在养老保障方面,通过提高农村养老金待遇水平、寻求社会力量加入实行农村养老项目共建、试点“土地养老”功能等,进一步提高农村养老保障。在医疗保障方面,加强健康卫生知识宣贯、定期举办公益健康检查、选配优质医疗人员和医疗物资、着力改善农村地区医疗条件、推行贫困人员医疗费用垫付模式等。
(三)科学管理、分配社会保障资金
农村地区社会保障资金基础薄弱,为更好地提高农村社会保障水平,需要从保障资金的增加和管理两方面入手。其一,拓展社会保障资金来源;首先,依据各地农村实际情况,合理增加国家财政投入;其次,鼓励社会资金的注入,通过建立合作社、实体企业的形式,增加社会保障收入;再次,引入资金管理第三方平台,对社会保障资金进行低风险的投资运作,抵抗通货膨胀。其二,科学管理社会保障资金;建立社会保障资金分配监督管理,对分配原则、分配标准、分配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保证每一笔资金都用在正处、用在实处、用在最需要处。
(四)完善农村人员再就业保障措施
帮扶贫困人员实现自身生产力的再造,成功就业是精准扶贫工作的最优成效。结合农村地区的实际情况,在原有社会保障体系中,适应性增加再就业保障功能,例如:开办“技能培训课堂”培训农村人员学习并提升个人劳动技能,增大就业机会;搭建“企业-农村”就业沟通平台,帮助具备技能的农村人员寻求工作机会;创建公益就业咨询窗口,为农村就业人员提供法律帮助、援助;构建“城-乡”帮扶计划,将农村人员定向输送到帮扶城镇企业,互利互助。
四、结语
进入二十一世纪,我国精准扶贫工作和农村社会保障工作,已然进入到一个全新的,且更具挑战的歷史阶段。确实认清目前精准扶贫工作与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成效与短板,找到精准扶贫与农村社会保障二者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关键点,通过“制度建设、定向侧重、科学管理、后端保障”等措施,尽快完善农村社会保障的建设,从而促进精准扶贫工作高效、全面达成,进而快速实现全面小康社会战略目标的建成。
(作者单位:山西省运城市平陆县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