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建设和制度建设并重促进廉政建设取得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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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唐朝初期统治者思想开明、励精图治,从而形成了吏治清明、政通人和的盛况。我国在廉政建设中,应汲取唐朝廉政建设的经验和教训,思想建设和制度建设并重,更侧重于制度建设,促进廉政建设取得明显的成效,以助于实现民族的伟大复兴。
  关键词:廉政建设;思想建设;制度建设;唐律;清明廉洁
  
  法律制度的作用取决于其赖以建立的思想基础,制度的执行取决于执行者的思想状态;执行者思想觉悟的提高也依赖于制度的贯彻实施所造就的环境,以及对制度执行的保障制度的完善和执行。因而,可以说思想建设和制度建设是廉政建设的一体两面。唐律的思想基础具有时代的进步性,但制度本身具有很大的缺陷,使得廉政建设难以取得显著的成效;唐朝统治阶层对廉政建设的重视程度的变化使得唐初吏治清明,中后唐吏治腐败。今天我们应吸取唐廉政建设的历史经验和教训,思想建设和制度建设并重,制定良好的法律并完善其监督保障制度,使得廉政建设取得长久且显著的效果。但针对长期历史以来的注重教化的方式,我们应该转变以制度推进为主、宣传教化为辅的廉政建设机制。
  
  一、唐朝和当今时代的比较和联系
  
  唐朝是我国封建社会发展的鼎盛阶段,国力强盛,经济繁荣,一度成为当时世界上最为强大的国家。唐朝强盛的原因在于:首先,封建经济经过两汉的初步发展,生产力有了极大的进步;其次,经历了长期的分裂和混乱阶段,人心思安。唐朝统治阶级对社会的治乱规律有了很好的把握,封建统治的经验有了极为丰富的积累。再次,唐初统治集团励精图治、奋发有为,终于迎来了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其中唐朝比较严厉、缜密的立法也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社会的发展,特别是其廉政建设方面细致周密的法律制度,对于保障政府的廉洁、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今天我们正在致力于伟大的中华民族复兴事业,对于唐朝的历史经验很有借鉴的必要。我们当今的社会状况于唐初有一定的相似性:社会经过了长期的混乱,人心思定,安定、发展是每个公民的愿望;社会的领导阶层也积极地为社会稳定、人民幸福、国家强盛尽心竭力。面对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不断出现的贪污腐败现象,中国共产党站在人民利益的立场上,坚决采取措施严厉打击各种腐败现象,以维持社会的和谐发展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唐初的一些关于惩治和预防腐败,维护官场清正廉洁的经验,对于我们在当今错综复杂的环境下维护清正廉洁的风气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从本质上说,唐朝的法律制度反映的是极少数统治阶层的意志,虽然在客观上在当时有利于经济的发展,但其阶级本质的局限性决定了其作用的有限性,而且随着人亡政息,较完善的制度也会形同虚设,徒为一纸具文。而整个王朝也逃不过历史周期率,最终走向灭亡。当时的法律制度本身无论是在立法理念上,还是执法技术上都不具有现代法律的性质,从整体上看封建的法制已被彻底的抛进了历史的洪流。但是封建法制所揭示的客观的事实,对于客观环境的应对方法,无疑对于启发智慧,扩展思路还有一定的价值。而且民族特征的遗传性,根源于民族性格的思维习惯和行为方式,使得我们还不可能完全的从那个陈旧的巢臼中走出来,因而我们就无奈的说“我们还得深挖本土资源”。因为这样深挖的目的在于通过认识和把握历史和现实的联系,以逐步地改变其中已经腐化和过时的累赘,真正走向进步。唐朝法律促进廉洁,惩治腐败的法律制度,从根本上不可能消除腐败产生的根源,也不可能使腐败现象得到有效的抑制。只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具有一定的进步性,总体上看相对而言有突出地方。当然仅此一点,也足以让我们采取谦虚的态度,对其具体的做法予以研究,获得必要的借鉴和启示,对于现状的改善有些微的裨益。
  
  二、唐朝廉政建设中的思想建设和制度建设
  
  唐律以至于封建法律都是统治阶级用来维护统治的工具,根本不具备法律应有的稳定性和统一性的形式上的特征,更不具备保护权利、维护公正的实质以上的内容。在其存在的时空内,客观上对社会稳定、秩序维护起到了一定的作用。而这种作用也是很有限的,虽然以极其残暴的武力为后盾,仍然无法抗拒因统治阶级腐化堕落而引起的社会矛盾。
  唐律通过一种规范的形式确立了统治阶级所要求的统治秩序。这种法律规范一方面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确保其得到贯彻实施,另一方面,其得以被民众所遵循的原因在于,它通过把儒家思想法律化,确立了封建等级制度和纲常礼教合法化的方式,在思想上实现了对人民的统治。除非民不聊生,人民无法生活下去,人民还是尽量的安于现状,向国家权力表示服从。唐律在儒家思想有了比较成熟的治理经验时,通过“礼刑合一”的方式,实现了社会治理的成功典范。这种通过思想控制的方式是每种法律制度都采用的,不能从思想上说服人,任何法律制度都无法真正奏效的。而不同的是,各种法律制度所建立的思想基础不同,采取不同的价值取向。这也就进一步决定了这种法律制度的生命力和对社会进步的促进作用。
  唐朝的法律制度赖以建立的思想基础在当时有一定的进步性和完善性。儒家思想已臻于成熟,法家思想对于维护统治也显示了巨大的作用。儒家思想和法家思想都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很好的采纳,使其具备了比较巩固的思想基础。虽然在今人看来这种思想基础以及其立法的价值取向内在的决定了这种法律制度的社会作用是有限的,但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能够发挥长足的作用。率唐以后近千年仍然延续了这种法律思想,可见在唐朝时这种法律还具有极大的生命力,最起码要远远长于唐朝本身的历史。因而在其实施的过程中对社会的稳定和发展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在当时的社会情形下,也实现了相当程度的吏治廉洁清明。强调对国家的忠诚、对皇帝的孝忠,在唐初明君在朝时无疑形成了巨大的凝聚力。出于对儒家思想的偏爱,法律上又出现了种种以礼治为理由的不平等,如“官当”“八议”等特权现象的大量存在,与严惩腐败的规定自相矛盾。这种以维护皇帝统治为唯一目的,以皇帝个人为绝对的权力中心,忠君就是最终的价值目标。在这种情况下,难以有真正的规则可言,在各种复杂的利益冲突下,贪污腐化现象很难真正得到根治,法律制度最终流为权智者的文字游戏。唐的兴衰历史现象背后就是制度本身的问题,无法克服自身的矛盾,最终无法避免王朝走向衰落的结局。而这种制度上的不足,根本上又是思想基础上的原因。
  思想建设包括在法律制度建设过程之中,同时思想建设又能够促进制度真正地发挥作用。唐朝由盛至衰除了这种制度上的原因外,还有一个就是统治阶层的思想问题。李世民认为,“治乱之本,惟在得人”。注重对官员思想品德上的强调,有助于形成廉洁的作风。唐朝中期以后的皇帝没有唐初皇帝那样勤勉了,在思想上贪于享乐、不思进取,不能再认真地贯彻执行那些制度,国力逐渐衰微,各种社会问题侵损着庞大的封建机体。而吏治腐败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因素,使统治权力内部发生了衰竭,自然就经不起社会矛盾冲突的打击了。由此看来,廉政建设不仅是制度上的问题,也是思想上的问题,而是更关键的问题。唐朝的法律制度对廉政的规定也不可谓不完善,可以概括为三大廉政机制:一是,强化对有职权者的法律监督;二是,阻却冤假错案产生的纵深立体防御;三是,唐律对管理罪责追究的制度。唐律本身就是维护吏治的有力工具。[1]而唐朝很快走向衰弱,吏治很快走向腐败的直接原因就是唐朝中后期统治集团在思想上不再重视廉政,不像初唐统治集团敢于整饬吏治。因而唐朝的衰弱和吏治的腐败直接原因在于思想建设出了问题,这是法律之外的教训,但在考虑法律教训时,必须优先考虑这个非法律的教训。[2]
  
  三、廉政建设中思想建设和制度建设两轮不可偏废
  
  思想建设是社会治理成败中法律制度之外的原因,而且是我们必须首先考虑的问题。这方面我党和政府早已有了深刻的认识,向来重视思想建设。我们今天社会出现的贪污腐败现象具有特定的社会原因,不可简单得归咎于党和政府不重视、不勤政。处在这样一个社会转型期,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难以一蹴而就,政治体制改革很难一步到位,制度建设跟不上去,这些诸多原因都使得权力容易腐败的天性自然地发生着。重要的是尽快完善平等、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避免政府对经济生活不必要的干涉;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完善宪政体制,使得国家权力得到合理的划分和有效的制约;加强法律制度建设,使得政府权力在法定的范围内运转,加强对权力行使的控制和监督,堵塞腐败之源。同时,要不断地加强思想建设,使全党真正以“三个代表”的要求开展工作,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做到“权为民所用,请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廉政建设一定会取得史无前例的成就,在经济极其繁荣的背景下,实现清正廉明的政治风气,而其实这样的风气正是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础和保证。
  思想建设和制度建设的两轮,我们当今可谓都给予了很大的重视,但也并不是不存在些微的问题。我们党一贯有重视思想建设的传统,这个传统可以说与儒家思想注重教化的传统有一定的渊源。不过不同的是我们所教化的内容,与传统儒学有了很大不同。我们宣传的是进步的文化,科学的、民主的、自由的观念,是为了广大人民的利益服务的;而不是传统儒家的纲常礼教,维护特权社会制度。因而我们的思想教育具有其不可比拟的正当性,其效果也就会大大促进文明的发展,具有无限的生命力和创造力。我们民族传统中有大量的优良品质需要我们继续发扬,但也存在很多消极成分。历史形成的行事习惯和风格,那种随波逐流、中庸保守的品行根植于民族的心理之中。在现代经济快速发展的时期,物质利欲的诱惑使人们在是非面前认识模糊,很多严重不正常的现象被人们认为是礼尚往来和正常的办事程序。[3]权力在这里很容易走进腐化的泥潭,这种社会土壤中要想形成清正廉明的风气谈何容易。我们的思想教育很大程度上已经流于走过场、敷衍形式,应付上级的检查。而上级机关和人员又疲于应付更上一层的检查和督促,上下级之间形成了一种蒙混过关的默契。用心良苦的中央决策和计划在层层执行中,早已面目全非,事倍功半了。这样的思想建设的成果及其对制度执行的促进很难令人恭维。
  因而,对于思想建设和制度建设——廉政建设不可或缺的两轮必须重新进行匹配,以便发挥出最大可能的功效,营造清正廉明的政治环境,使得市场经济能够健康而快速的发展,社会更和谐、人民更满意。
  
  四、以制度建设为基础,推动思想建设,共同实现廉政建设目标
  
  我国的法制建设自改革开放以来取得了巨大的发展,逐渐形成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是在治理腐败、惩罚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方面制度还很不健全。当前必须在完善制度的基础上,通过严格执行制度以防范和制裁贪污腐化现象;并以此推动思想建设的开展,从而实现廉政建设的目标。
  (一)完善宪政体制,提供廉政制度得以实现的体制基础
  权力是腐败的根源,我们应该首先着眼于根本制度上的完善,使得国家权力能够得到有效的制约,使其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运作,堵住一切腐败的源泉。我国现行的政权体制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的,虽然在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上是适合我国国情的,但是具体权力的划分和行使已经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但集中体现得过多,民主成分偏少;各个国家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中,配合过多,制约机制缺乏。行政机关掌握着社会资源的使用权,但长期以来在权力体制中行政机关实际上处于支配地位。行政权力缺少有效的制约和监督,权力寻租、权力滥用现象严重,破坏了政府的廉洁性和权威性,也给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造成了危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独立地位没有切实保障,难以摆脱地方干预和行政干预,司法不公、司法腐败因而产生,更谈不上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制约。人大及其常委会虽然名义上具有广泛的权力,但由于具体的制度不完善,难以发挥对国家机关的有效监督。这种政权体制上的缺陷是腐败产生的根源所在。建立起完善的宪政体制,使得国家权力合理划分,形成有效的制约机制,才能保证权力的正当行使,各种具体的制度才能顺利执行,发挥出自身的作用,腐败现象才可能得到遏制。
  (二)借鉴唐代的经验,建立完善的廉政制度
  唐代完备的惩治官吏犯赃的制度,代表了古代法律制度发展的高峰,对于我们今天廉政制度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首先我们应该加强对政府主管人员职务的法律规定,实行事前监督。对执法人员的选举、任用程序予以规范,对政府部门的编制和具体职责有明确的规定,对行使权力的方式和方法做出限定,使得权力行使有依据,限制在合法的范围内。
  其次,模仿唐律规定,禁止政府官员的市场谋利行为,保证公务人员的廉洁性。唐律中有惩治监临官吏经商得利的规定,如“士农工商四人,各专其业。食禄之家不得与下人争利,工商杂类,不得预于士伍”[4]还有禁止官吏买卖得利,惩治官吏通过代理人或家属经商的法律规定。商业贿赂既是这种现象在新形势下的表现形式。这些具体的做法有助于防止政府官员利用职权,或者利用职权的隐性效果为自己谋取利益,从而对权力的正当使用造成影响。保证权力行使的廉洁性,权力才能真正发挥为人民谋福利的本旨,防止公共权力的异化和滥用。
  第三,要健全监督制度,多渠道地纠举不法行为。在各国家机关互相监督制约,实现权力对权力监督的基础上,更要提高专门监督机构特别是检察机关的地位,使其有畅通的监督渠道。唐代的御史制度极其完善,唐代御史弹劾自主权颇大,有时可单独奏劾,不必征求上司御史大夫的同意。[5]这种畅通的监督渠道对纠举违法失职行为是大有成效的。垂直领导、独立运行的检察机关对于我国现在地方干预严重,行政上简政放权的情况来说,有维持法制统一、促进中央政策贯彻实施的作用。
  就监督途径来说, 除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外,可以通过调动广大社会力量、利用各种渠道进行,以增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守法意识,使违法行为得以及时暴露。[6]
  第四,细化职务违法的制裁规定。职务犯罪现象已经十分严重,也已经积累了大量的职务违法案例。现行刑法对职务犯罪规定过于粗疏,要对职务犯罪的具体形态进行细致罗列和划分,为准确的惩治提供法定的依据。既要对违法所得予以追回,不让贪污腐败者占有任何不法利益,还要通过行政、刑事多种手段对违法者进行制裁。唐律对于贪污贿赂犯罪的规定, 可以说是立法完备、内容详尽、刑罚严峻、恩威并施、赏罚分明, 在惩贪治赃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现行刑法在严密性、细致性上似乎还略差一筹。吸取唐律中贪污贿赂犯罪立法的长处, 对于完善现今有关制度不无裨益。[7]
  (三)在制度建设的推进下,加强思想建设,实现廉政建设的目标
  “徒法不足以自行”,唐朝的历史经验也已经向我们证实了,能否执行好一项好的制度,往往是个政治思想问题。当然我们的制度本身已经体现了政治思想上的要求,这种体现在制度中的思想才能真正的保证制度的贯彻执行。这也是我们一贯擅长思想教育方法应该转变的理念,即通过法律制度的执行达到思想教育的目的,而不指望通过苦口婆心的说教提高人们的思想认识。这样的思想教育的成效才有保证、可兑现,才能真正明确地向人们展示应该采取的价值取向和态度。而不是在口头宣传中人们支支吾吾的哑语和临场做秀的承诺,离开了现场仍然各行其是,按照老方法、老规矩,绕过显性的制度的藩篱,走个人行得通的便捷的路子。但是一定的正面宣传和适当的鼓励手段,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和舆论环境,也有助于在整个社会里塑造公正廉明的政府形象,对执法人员形成一种制约。只不过这种方式已经屡试不爽,不可寄予过高的希望,只能保持在适度的范围内,否则会引导民众对政府的信任减退。
  我们只有通过严格的执法,而该法也是贯彻了进步的理念和符合现实需要的良法,才能逐步预防和纠正贪污贿赂等职务违法行为,使得廉政建设取得新突破。而只有在严格执法的环境下,通过宣传教育,并用法律程序所证实的先进事迹进行教育,才具有说服力;思想建设和制度建设的两轮才能和谐地耦合起来,共同实现廉政建设的目标。
  
  注释:
  [1]钱大群:唐律与唐代法律体系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4. 1.
  [2]钱大群:唐律与唐代法律体系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4. 1.
  [3]宋利国,陈树鸿:中国历朝惩贪法律[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2.1
  [4]《旧唐书·食货志》 [M].北京:中华书局,1975.
  [5]彭勃,龚飞:中国监察制度史[M]. 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2.
  [6]蔡东丽:论唐代惩治官吏犯赃的特点及借鉴意义[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2004.4.
  [7]李娜:唐律贪污贿赂犯罪研究[J].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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