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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法制日报报道,2月2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首次审议了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据了解,此次是行政监察法自1997年5月9日施行以来的首次修改。草案对行政监察对象作出进一步明确的规定;行政监察的方式包括执法监察、廉政监察、效能监察等;纠风工作有望成为监察机关法定职责之一。引人注目的是,为了适应行政监察工作的发展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