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资格为什么高于被选举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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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企立宪至今实施了十四年,其核心是私有、公治、共享。其中,公治是通过定期的民主选举实现的。总结私企立宪历届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条件变化,可以看出:原来是3年以上工龄的员工才有正式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现在演变为1年以上的员工就有被选举权,累积工龄10年以上的才有正式选举权。也就是说,在私企立宪的制度设计中“员工选举资格是高于被选举资格的!”这一点至今被很多人所不能理解。
  的确,大午集团的很多做法和眼下社会上多数人的认知是不一样,甚至都是反着来的,比如别人都认为不能有小金库,我们这里没问题;别家举贤避亲,尤其有些家族企业,把家里人赶出企业就当作是现代化的标准了。我们从不回避这个问题。等等!包括选举中候选人与投票人的资格,也是和别人反的。其实道理很简单,有选举权的肯定有被选举权,但有被选举权的不一定有选举资格!这种逆向的条件设定,旨在让选举避免论资排辈。让没有资格投票参加选举的,却可以有资格参加竞选,加入企业的新人在短期内有进入董事会的上升通道。
  目前大午大选分为三层:初选、复选、正式选举。初选,全员参与投票;复选,带班长以上干部和工龄1年以上的员工投票;正式选举:带班长以上的干部和工龄10年以上的员工投票。私企立宪这样的制度安排,逐层将治理企业的权利放给员工,初选时没有违背民意,全员都可以参与。在复选时就是对企业有一定了解。最后就是长期在企业工作,对企业有归属感的人投票,他们对候选人也比较了解。
  工龄是动态的,基于集团员工总数,我们要维持一定比例的投票人数。集团董事换届,在正式选举环节,最初有选举权的员工工龄规定是3年,后来是5年,现在是10年,你想想这个企业在十几年以前的时候,3年以上的员工是多少人,十几年过去,企业3年工龄以上的员工又是多少?门槛不提高,会有多少人参加投票选举?第五届董事大选是500多人参加投票,第六届提高选举的工龄标准后,是650多人。2017年第七届董事换届,具有选举资格的员工超过了1000人。全集团在册正式员工人数5000多人,也就是说每五个员工中就有一个人享有正式选举资质。当时,我也考虑:是不是参与投票的人数过多?带班长和副主任以上干部是否增加长龄和干龄限制?但最后还是决定延至第八届再考虑,这几年集团扩招过快,很多新提的带班长和干部没有参与过集团大选,让大家到现场感受一下氛围,也为各单位后续的基层选举做了铺垫。
  在选举中,投票人数太少了就不是民主,不能体现民意,人数太多就不能体现出竞争,也不利于实际操作。以后企业达到上万人,我们是不是要继续改变选举权的标准,是不是要进行分区选举,这都是动态的,10年的选举权也是我们近两年根据集团员工的情况做出的改变。
  有经济学家也曾和我提出这样的疑问:企业的最高决策层,由职工选举更科学,还是由股东会和董事会选举更科学?在第六届董事选举结束后,我曾经搞了一个调研。我家有个保姆,在企业工作十几年了,具有投票资格。我问保姆“你投某某新董事候选人的票了吗?”保姆说“投了,投的是候补票”。“为什么投候补票?”保姆回答“他是外地新来的,不知道根底,有可能是单纯奔着钱来的,哪天不挣钱可能就跑了。这个保姆不识字,填写选票都需要别人帮助,但她是个老工人,就有这种意识,很了不起。后来,我又调查了几名老员工,大家的意思基本一致:选某某做候补,一来是给他机会,二来就是一种考验。
  通过调查,我受到的最大教育就是任何一个拥有10年工龄的普通员工都会珍惜自己的选举权。因为工龄10年以上的员工,在这个社会型的企业里面,已经买房结婚生子了,孩子要在这上学,老人要在这里养老,自己后续要在这里养老,他们与企业已经形成一个利益命运共同体,所以当然希望當选董事的人靠得住。所以他们才被赋予这个资格,拥有投票选举企业的管理者的权利。当被选举人展开拉票活动时,也无所顾忌,这些员工认同企业文化,跟企业有感情,又涉及切身利益,就能监督贪污腐败。
  这个意义就很大了,工人投票权不仅是一种荣誉也是一种责任,是对他自己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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