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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目的)为了进一步深化本市国有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增强政府对土地供给的宏观调控力度,盘活土地存量,规范供地方式,优化投资环境,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收购,是指由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依法征用土地、置换土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储备,是指市政府对收购、收回的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并予以储存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