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认为,把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分为第一种、第二种以及价值是由第一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或第二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或两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共同决定的提法都是不正确的。《资本论》中论述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并不是两种,而是一个本原、三个层次。三个层次的论述是统一的,不能割裂。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作为量的范畴,是对社会劳动这一质的规定性在量的界限上的准确概括。它的量的规定性即社会平均必要劳动时间,也就是"由当时社会平均生产条件下生产市场上这种商品的社会必需总量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只有符合社会需要的个别劳动才能转化为社会劳动。社会劳动本身就是社会需要的产物。把社会需要作为价值决定的因素之一,不仅不违背马克思的劳动价值学说,而且正是从严密的意义上坚持马克思的劳动价值学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