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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实施后,福建省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上出现了基本法、地方法规、司法解释及部委规章等多种法律规范并存的状况。其中在合同前定金的收取、赔偿责任的范围等问题上各种法律规范问存在着冲突,对此应理性适用法律规范,并积极采取措施促进这些问题得到解决,以促使“法制统一”目标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