拨开信用证欺诈的迷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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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云变幻的贸易活动中,欺诈和陷阱總是如影随形。一些居心不良、心怀骗术者不时出现,以各种手段牟取不义之财。为揭露这些骗子的惯用伎俩,我们选取了国际贸易欺诈的几个典型案例,邀请了一些外贸高手、专业人士一起分析骗局、提出对策,想以此借广大的进出口企业一双慧眼,识别骗术,规避风险。
  
  信用证是一个世纪以来,国际贸易中使用最为广泛的一种支付方式。由于它以银行信用为保证,以银行独立性的付款责任为基础,因此与以商业信用为基础的汇款和托收方式比起来,对买卖双方更具安全性和可靠性,解决了远隔重洋的进出口商之间互不信任的问题。但另一方面,由于信用证又有独立于基础贸易合同、开证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以及银行“管单不管货”的三大特点,因此信用证在促进国际贸易发展的同时,也为国际诈骗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加之运作程序的相对复杂性、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信用证交易中的不确定性因素明显增多,因而它成为国际诈骗分子和团伙所利用,从事国际诈骗活动的主要工具之一。
  总的来看,运用信用证诈骗一般都具备几个特征:
  第一,交易金额巨大。如1985年的温州钢材诈骗案金额为230万美元,1993年衡水农行备用信用证诈骗案金额高达100亿美元,1995年猖狂到极点的蔗糖诈骗案每笔金额都在400万美元以上。之所以如此,原因在于诈骗分子进行诈骗也需要考虑组织成本和风险成本,惟有金额较大有丰厚回报,才有可能进行。但须值得注意的是,如今国际诈骗已经开始从一次诈骗上百万美元更多转向了几万、几千美元的小单。
  第二,运作程序复杂。上世纪80年代中期至今,几乎所有的信用证诈骗案都同正常的国际贸易运作程序和国际结算支付程序相去甚远,表现出业务操作上的烦琐性和复杂性。复杂的运作程序可以诱使买方逐渐增加对卖方的信任度,一步步走近卖方设置好的陷阱。有的还和卖方签订“非规避非公开协议”以使该笔交易不为他人所知,以利于其诈骗成功。
  第三,合同中的交易价格低于国际市场上同类商品的正常价格。巨大的价格优势是诱使买方签约上当的诱饵,使买方在贪图获利的心态下逐渐地丧失了警惕性和防范能力。如上世纪80年代的广州烟草诈骗案,同印度卖方所签合同中的香烟价格比当时国际市场价格低20美元至30美元;90年代中后期的蔗糖诈骗,“卖方”发盘中的报价比当时国际市场的蔗糖价格低20美元至50美元。除了较低的价格外,有的国际诈骗还提供非常诱人的优惠条件,来诱使企业上当受骗。如在蔗糖诈骗案中,“卖方”提出的价格条件通常是CIF ASWP(世界任何安全港口CIF价)或CFR ASWP(世界任何安全港口成本加运费价)。而蔗糖是一种垄断性极强的商品,买方和卖方通常都比较固定,真正的蔗糖出口商不可能在进入签约阶段时还允许他的蔗糖漂流到“世界任何安全港口”。
  第四,信用证设置软条款。软条款指在信用证中加入了一些特别条款,使得信用证可随时因开证行或者申请人单方面的行为而解除,从而变相地成为可撤销信用证,使出口企业面临很大的风险。软条款的具体表现有以下几种:
  1.生效条款:信用证开出后,必须开证行另行通知后生效。
  2.装船日期、船公司、船名、目的港、受益人、验货人必须经申请人同意并以修改形式通知。
  3.品质证书须由申请人出具并和开证行存档签样相符。
  4.货物收据由申请人签发,签字由开证行核实。
  
  信用证软条款案例分析
  
  案例:辽宁某贸易公司与美国金华企业签订了销往香港的5万立方米花岗岩合同,总金额高达1,950万美元,买方通过香港某银行开出了上述合同下的第一笔信用证,金额为195万美元。信用证规定:货物只能待收到申请人指定船名的装运通知后装运,而该装运通知将由开证行随后经信用证修改书方式发出。该贸易公司收到来证后,即将质保金260万元人民币付给了买方指定代表,装船前,买方代表来产地验货,以货物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签发装运通知,致使货物滞留产地,中方公司根本无法发货收汇,损失十分惨重。
  分析:这种诈骗主要有以下特征:第一,来证金额较大,在50万美元以上。第二,来证含有制约受益人权利的软条款/陷阱条款,如规定申请人或其指定代表签发检验证书,或由申请人指定运输船名、装运用日期、航行航线或声称本证暂未生效等。第三,信用证中货物一般为大宗建筑材料和包装材料,如花岗石、鹅卵石、铸铁盖、木箱和纤维袋等。第四,诈骗分子要求出口企业按合同金额或开证金额的5%~15%预付履约金、佣金或质保金给买方指代表或中介人。第五,买方获得履约金、佣金或质保金后,即借故刁难,拒绝签发检验证书,或不通知装船,使出口企业无法取得全套单据议付,白白遭受损失。
  
  假冒或伪造印鉴(签字)诈骗案例分析
  
  案例:河南某外贸公司曾收到一份以英国标准麦加利银行伯明翰分行(STANDARD CHARTERED BANK LTD . BIRMINGHAM BRANCH,ENGLAND)名义开立的跟单信用证,金额为37,200美元,通知行为伦敦国民西敏寺银行(NATIONAL WESTMINSTER BANK LTD.LONDON)。因该证没有象往常一样经受益人当地银行专业人员审核,发现几点可疑之处:第一,信用证的格式很陈旧,信封无寄件人地址,且邮戳模糊不清,无法辩认从何地寄出。第二,信用证限制通知行——伦敦国民西敏寺银行议付,有违常规。第三,收单行的详细地址在银行年鉴上查无。第四,信用证的签名为印刷体,而非手签,且无法核对。第五,信用证要求货物空运至尼日利亚,而该国为诈骗案多发地。根据以上几点,银行初步判定该证为伪造信用证,后经开证行总行联系查实,确是如此。从而避免了一起伪造信用证件诈骗。
  分析:该类案例中,诈骗分子在以打字机打出并将通过邮递方式寄出的信用假冒或伪造开证行有权签字人员的印鉴(签字),企图以假乱真欺骗受益人(出口商)盲目发货,最终达到骗取出口货物目的。这种诈骗一般具有的特征是:
  第一,信用证不经通知,而直达受益人手中,且信封无寄件人详细地址,邮戳模糊。
  第二,所用信用证格式为陈旧或过时格式。
  第三,信用证签字笔划不流畅,或采用印刷体签名。
  第四,信用证条款自相矛盾,或违背常规。
  第五,信用证要求货物空运,或提单做成申请人(进口商)为受货人。
  
  伪造信用证修改书诈骗案例分析
  
  案例:某中行曾收到一份由印尼雅加达亚欧美银行(ASIAN UERO-AMERICAN BANK,JAKARTA,INDONESIA),发出的要求纽约瑞士联合银行保兑的电开信用证,金额为 600万美元,受益人为广东某外贸公司,出口货物是200万条干蛇皮。但查银行年鉴,没有该开证行的资料,稍后,又收到苏黎世瑞士联合银行的保兑函,但其两个签字中,仅有一个相似,另一个无法核对。此时,受益人称货已备妥,急待装运,以免误了装船期。为慎重起见,该中行一方面劝阻受益人暂不出运,另一方面抓紧与纽约瑞士联合银行和苏黎世瑞士联系查询,先后得到答复是,从没听说过开证行情况,也从未保兑过这一信用证,请提供更详细资料以查此事。至此,可以确定,该证为伪造保兑信用证,诈骗分子企图凭以骗我方出口货物。
  分析:这类案例中的诈骗分子不经开证行而直接向通知行或受益人发出信用证修改书,企图钻出口方空子,引诱受益人发货,以骗取出口货物。这种诈骗一般具有的特征是:
  第一,信用证的开证行为假冒或根本无法查实之银行。
  第二,保兑行为国际著名银行,以增加欺骗性。
  第三,保兑函另开寄来,其签名为伪冒签字。
  第四,贸易双方事先并不了解,仅通过中介人相识。
  第五,来证金额较大,且装效期较短。
  
  盗用或借用他行密押(密码)诈骗案例分析
  
  盗用或借用他行密押(密码)诈骗,是指诈骗分子在电开信用证中,诡称使用第三家银行密押,但该第三家银行的确认电却无加押证实,企图瞒天过海,骗取出口货物。
  这种诈骗通常具有的特征是:
  第一,来证无押,而声称由第三家银行来电证实。
  第二,来证装、效期较短,以逼使受益人仓促发货。
  第三,来证规定装船后由受益人寄交一份正本提单给申请人。
  第四,开立远期付款信用证,并许以优厚利率。
  第五,证中申请人与受货人分别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
  
  如何防范信用證欺诈风险
  
  传统信用证业务风险主要集中在卖家,买家运用单证交易的方式谨防出口商的诈骗。但随着这一支付条件日臻成熟,买家成功利用软条款等方式向卖家转移风险的情况时有发生。采取信用证结算的方式,目的是通过银行信用对收汇提供保障。但实际业务中有时会出现买方有意不付款并设立圈套,或银行资信状况较差,进行拖欠付款或擅自放单等不规范操作,致使银行信用在实质上最终转化为商业信用。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出口企业应在事前做好防范,事后做好应对。
  第一,出口企业必须慎重选择贸易伙伴,针对买家以及开证行进行必要的资信调查工作,从源头上降低欺诈发生的可能。在寻找贸易伙伴和贸易机会时,应尽可能通过正式途径,如参加广交会或实地考察,来接触和了解客户,不要与资信不明或资信不好的客户做生意。在签定合同前,应设法委托有关咨询机构对客户进行资信调查,以便心中有数作出正确的选择。对开证行的名称、地址和资信情况与银行年鉴进行比较分析,发现疑点,立即向开证行或代理行查询,以确保来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开证行的可靠性。
  第二,接到买方开来的信用证要仔细核对是否和合同条款一致,如果有不符之处应尽快要求对方改证。对于信用证,应仔细核对印鉴是否相符,大额来证还应要求开证行加押证实;对于电开信用证及其修改书,应及时查核密押相符与否,以防假冒和伪造。除此之外,还应悉心关注下列内容:
  1.核对信用证是否包含不能接受的软条款,是否要求提供无法获取的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单证;一经发现来证含有主动权不在自己手中的软条款及其它不利条款,必须坚决和迅速地与客商联系修改,或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以防患于未然。
  2.信用证通知行最好是国内银行,以便核对真假,更好的完成审单工作;
  第三,出口企业或工贸公司在与外商签约时,应平等、合理、谨慎地确立合同条款。以国家和集体利益为重,彻底杜绝一切有损国家和集体利益的不平等、不合理条款,如预付履约金、质保金,拥金和中介费条款等,以免误中对方圈套,破财耗神,耻笑于人。
  第四,出口商应提高自身制单水平,避免中间环节的失误。
  第五,银企双方还应携手协作,一致对外。要树立整体观念,互相配合增强防诈信息。一旦发觉诈骗分子的蛛丝马迹,立刻跟踪追击,并严惩不贷,以维护信用证业务的正常开展,确保我国对外贸易的顺利进行。一旦发生因开证行信誉不良导致拒绝付款、拒绝承兑等,应与国内银行通力合作或委托专业机构及时向对方提出抗议。实务证明各国银行之间有着或多或少的联系以及相互影响力,同行业追讨最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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