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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职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具体可见第六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议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法律规范的明确对地方政府重视和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提供了准绳,但具体落实到如何充分履行地方政府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职能的实处,则需要树立强烈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意识;充分做好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准备工作;达到细致服务工作的高标准;确保对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监督检查到位;强化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知识宣传普及等诸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