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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长期以来工程建设单位关注的重点都是“招标”这种采购方式,而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进行工程采购也因缺少相关法律依据而很少采用,即使采用,其采购流程往往也不够规范,因此需要理清工程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法律适用问题,同时选择恰当的非招标采购方式进行采购,以保证工程非招标采购活动的顺利进行。
关键词:工程;非招标方式;采购
中图分类号:TV512
目前我国工程建设涉及大量的招标采购工作。采用招标方式进行工程采购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而对于采用非招标方式进行工程采购时的法律适用和采购方式选择问题,却因没有系统的法律法规作为参考而让采购人很难抉择,在实际操作中的做法往往差异较大。针对上述问题,笔者通过查阅招标投标法系列和政府采购法系列法律法规,并结合多年的工程招标和政府采购工作的体会,对工程非招标采购工作进行探讨。
1 非招标方式采购工程的法律法规适用问题
招标投标法自2000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明确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2002年6月29日发布的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但很长时间内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未对政府采购工程使用非招标采购方式做出相应规定,故长期以来建设单位关注的重点都是“招标”这种采购方式,而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进行政府工程采购也因缺少相关法律依据而很少采用,即使采用,其采购流程往往也不够规范。2015年1月30日国务院发布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这一条款就明确了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法律适用问题,这是目前国家法律法规层面关于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工程的唯一约束。
适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非招标采购情形的工程项目需满足两个前提:
(1)属于政府采购工程范围。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
(2)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采购人决定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只有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才可以采用其他方式进行采购。工程项目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有两种情形,即依据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确定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采用招标方式采购流标后经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适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非招标采购情形的工程项目以外的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的则不受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约束。
2 水工程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选用
因篇幅有限,本文仅就政府采购工程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选用问题进行探讨。对于非政府采购工程的非招标采购方式选用问题大家可参阅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编发的《非招标方式采购代理服务规范》等有关文件。
2.1 政府采购工程非招标采购的方式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了政府采购采用的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政府采购工程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在其中的非招标采购方式中选用。
财政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条中规定: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财政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因此对于依法必须招标范围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其非招标采购方式有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三种。
必须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经招标流标后经审批、核准后不再招标,即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購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的有关规定,适用其的采购方式也应为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三种。
2.2 政府采购工程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选用
政府采购工程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选用我们可以通过分析各种采购方式的定义和成交原则,并结合具体工程项目的特点来选用,具体见表1。
3 政府采购工程非招标采购的具体实施
非招标方式(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的具体流程和要求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中有详细规定,与招标方式有很多相似之处,都包括编制采购文件、邀请、提交响应文件、资格审查、详细审查、确定中标(成交)人等环节,最大的区别在于:招标在投标截止时间后除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进行必要的澄清说明外投标文件不得修改,而非招标方式(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则要求谈判(磋商/采购)小组根据供应商的响应情况逐一与其进行谈判,可以根据需要修改采购文件的主要条款,并要求供应商重新提交报价和技术方案。
4 结语
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作为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工程项目和依法必须招标工程项目招标流标后不再招标的工程项目的规定形式,规范了采购的流程,维护了采购活动各方的利益,提高了采购的效率,政府采购工程的各方主体应熟悉并熟练采用。因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方式开始主要是规范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的采购活动,工程项目在使用时会存在一些不匹配,还需要采购的各方主体积极推动其不断改进。
参考文献
[1]孙大同.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制度研究[J].中国政府采购,2014(006):27~29
[2]李小林.非招标方式采购的市场基础与实践[J].招标采购管理,2020(006):21~25
[3]单友鹏,刘惠.对工程类项目采用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的几点思考[J].招标与投标,2017(005):44~46
关键词:工程;非招标方式;采购
中图分类号:TV512
目前我国工程建设涉及大量的招标采购工作。采用招标方式进行工程采购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而对于采用非招标方式进行工程采购时的法律适用和采购方式选择问题,却因没有系统的法律法规作为参考而让采购人很难抉择,在实际操作中的做法往往差异较大。针对上述问题,笔者通过查阅招标投标法系列和政府采购法系列法律法规,并结合多年的工程招标和政府采购工作的体会,对工程非招标采购工作进行探讨。
1 非招标方式采购工程的法律法规适用问题
招标投标法自2000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明确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2002年6月29日发布的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但很长时间内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未对政府采购工程使用非招标采购方式做出相应规定,故长期以来建设单位关注的重点都是“招标”这种采购方式,而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进行政府工程采购也因缺少相关法律依据而很少采用,即使采用,其采购流程往往也不够规范。2015年1月30日国务院发布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这一条款就明确了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法律适用问题,这是目前国家法律法规层面关于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工程的唯一约束。
适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非招标采购情形的工程项目需满足两个前提:
(1)属于政府采购工程范围。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
(2)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采购人决定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只有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才可以采用其他方式进行采购。工程项目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有两种情形,即依据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确定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采用招标方式采购流标后经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适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非招标采购情形的工程项目以外的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的则不受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约束。
2 水工程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选用
因篇幅有限,本文仅就政府采购工程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选用问题进行探讨。对于非政府采购工程的非招标采购方式选用问题大家可参阅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编发的《非招标方式采购代理服务规范》等有关文件。
2.1 政府采购工程非招标采购的方式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了政府采购采用的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政府采购工程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在其中的非招标采购方式中选用。
财政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条中规定: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财政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因此对于依法必须招标范围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其非招标采购方式有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三种。
必须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经招标流标后经审批、核准后不再招标,即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購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的有关规定,适用其的采购方式也应为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三种。
2.2 政府采购工程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选用
政府采购工程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选用我们可以通过分析各种采购方式的定义和成交原则,并结合具体工程项目的特点来选用,具体见表1。
3 政府采购工程非招标采购的具体实施
非招标方式(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的具体流程和要求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中有详细规定,与招标方式有很多相似之处,都包括编制采购文件、邀请、提交响应文件、资格审查、详细审查、确定中标(成交)人等环节,最大的区别在于:招标在投标截止时间后除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进行必要的澄清说明外投标文件不得修改,而非招标方式(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则要求谈判(磋商/采购)小组根据供应商的响应情况逐一与其进行谈判,可以根据需要修改采购文件的主要条款,并要求供应商重新提交报价和技术方案。
4 结语
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作为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工程项目和依法必须招标工程项目招标流标后不再招标的工程项目的规定形式,规范了采购的流程,维护了采购活动各方的利益,提高了采购的效率,政府采购工程的各方主体应熟悉并熟练采用。因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方式开始主要是规范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的采购活动,工程项目在使用时会存在一些不匹配,还需要采购的各方主体积极推动其不断改进。
参考文献
[1]孙大同.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制度研究[J].中国政府采购,2014(006):27~29
[2]李小林.非招标方式采购的市场基础与实践[J].招标采购管理,2020(006):21~25
[3]单友鹏,刘惠.对工程类项目采用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的几点思考[J].招标与投标,2017(005):44~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