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与古罗马婚姻制度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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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西周与古罗马同为奴隶社会时期文明的代表,其婚姻制度对于后世影响深远。将二者进行横向的比较,对于认知农业文明与海洋文明下所形成的婚姻文化的异同,有着积极作用。本文试着从二者婚姻制度在结婚、离婚方面的异同予以对比,分析其背后成因。
  关键词:婚姻制度;西周;古罗马;异同
  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婚姻制度的形成是人类进入文明社会的重要标志之一。《礼记·昏义》有语:“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故君子重之”①,可见,在社会发展至相当程度的时候,婚姻的价值也呈现出一种超出本体,而与家庭、伦理等相关联的态势,进而发展成为一种法律意义上的规范制度,在两姓家族中间建立关联,在伦理情感上以“事宗庙”、“继后世”。有别于其他社会现象,婚姻在人类社会早期,被冠之以法律意义上的制度规范,几乎成为世界不同文明的一种共性,而从法律史学的角度广为探究。
  一、西周与古罗马婚姻制度概述
  (一)西周婚姻制度概述
  西周的婚姻制度是在继承了商代的婚姻制度的基礎发展而来的。商代的婚姻制度是由一夫多妻制度逐渐发展为嫡庶妻等级婚制,到西周时期,婚姻制度在原则上被确立为一夫一妻制,但在“媵妾随嫁”的作用下,事实上则为一夫一妻多妾制。且妻与妾地位悬殊,突出表现为妻所生为嫡子,在继承上基本原则是“立嫡不立长”。西周形成这种制度原因在于西周的统治者希望能够通过家庭内部等的差异性来确定成员之间,在身份上和经济上有所区分,进而保证社会的稳定性和巩固统治秩序。再者坚持“同姓不婚”,一则“男女同姓,其生不蕃”②来保证后继有人,二则利用婚姻来“娶于异姓,附远厚别”③实现政治上的联姻。坚持“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与“娶妻如之何?匪媒不得”④亦即婚姻的成立必须遵循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也是婚姻成立并有效的一道必经程序。最后,西周的婚姻对于形式要件的注重,即熟知的“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这种仪式上的规范是正式婚姻所必有的,其婚姻效力也是最强、
  (二)古罗马婚姻制度概述
  周枏在《罗马法原论》一书中指出:“罗马法上的婚姻概念有一个演变的过程”⑤,古罗马的婚姻制度经历由“神事与人事的结合”到单纯人事的演变。同时,罗马婚姻制度女性的权利与地位也经历了一个演变的过程,显著表现就是“信托夫权”的出现,通过一系列的买卖来消灭夫权,摆脱宗亲和监护关系。在地位上,则体现在由“有夫权婚姻”到“无夫权婚姻”的演变,妻从原来完全的是夫的附庸,地位有所提升,查帝编纂的《罗马民法大全》反复重申婚姻双方当事人的意志对缔结婚姻的重要性。如它规定:“如果没有当事人的同意,婚姻不能成立”⑥。
  二、婚姻制度的共同点
  (一)结婚方面
  1.婚龄。在婚姻的成立上,西周与古罗马都规定了只有达到法定年龄的男女才能取得结婚的资格。满足婚龄的规定,是结婚的必要条件,准入资格。婚龄的设定,侧重于保护人的健康,进而达到人口的增加。西周将婚龄规定为“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⑦。罗马的婚龄经历了由最初的家长或者监护人根据当事人的身体发育状况自行判断,到优帝一世将婚龄规定为男子14岁以上,女子12岁以上。
  2.婚姻仪式。对于婚姻的仪式,西周有“六礼”,“仅是婚姻关系的构成的礼制,作为一个出嫁女子,还必须经过成妇之礼,才能最后进入男方家族”⑧。罗马法下的“共食婚”因与宗教向关联而在程序和仪式上尤为重视,除由占卜师选择吉日外,还需经过送亲、迎亲、成亲三道程序,行水火礼,向祖先供奉麦饼,大祭司审查婚姻的合法性,神官主持,婚姻繁琐而隆重,这也使得“共食婚”仅被贵族所采用,并逐渐趋向消亡。对于婚姻仪式的重视,不仅在于显示婚姻的正式性,繁琐的婚姻仪式,是婚姻效力的强力佐证。
  (二)离婚方面
  1.协议离婚。西周与古罗马的婚姻制度对于协议离婚都保有肯定态度,特别是罗马在进入“无夫权婚姻”后,协议离婚得以应用,但出于家庭的稳定以及繁育人口的原因,对于片面离婚也都做了相关的限制性规定。
  2.离婚的限制条件。对于离婚条件的限制性条件,列举式的规定,可以发挥有效的限制作用。西周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了七种肯定型的,完全排除女方意愿,由男子单方片面提出离婚的情形,即“七出”:无子、淫佚、不事姑舅、口舌、盗窃、妒忌、恶疾;与三种否定型的,女子有权不离开男方家的情形,即“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罗马法下的“有夫权婚姻”的离婚只有在妻子存在不能生育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丈夫才得行使片面的离婚权利,而且需要采用与结婚相反的方式,以期达到解除婚姻的目的。而“无夫权婚姻”中任意离婚北视为不道德的行为,故而《优利亚法》规定:片面离婚必须由提出离婚的一方于七个证人前声明,否则无效。
  三、婚姻制度的不同点
  (一)婚姻制度与政治的联系
  西周社会实行严格的宗法制度,家庭被认为使国家的基础,这样自然造成婚姻与宗法政治关联紧密。整个西周时期,婚姻始终难以脱离宗法的约束,等级身份的不仅是婚姻成立的禁止性规定,也成为婚姻与宗法政治相关联的重要一环。而罗马的婚姻制度,则从“神事与人事的结合”到纯粹的男女合意的发展,婚姻逐步脱离了政治与宗教的束缚。
  (二)对事实婚的态度
  西周的婚姻主要以聘娶婚为主,种类上相对固定,使得西周时期的有效婚姻,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和仪式。正所谓“六礼备,谓之聘;六礼不备,谓之奔”、“不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钻穴隙相窥,逾墙相从,则父母国人皆贱之”⑨,西周社会是不能容忍和接受事实婚。但罗马的婚姻制度,在突破市民法的约束,以单纯事实上的同居而形成“姘合”制度,尽管“姘合”不仅要遵循一夫一妻制,还要具备万民法的结婚条件,但对于“姘合”这种形式的事实婚,罗马社会不仅予以接受,在帝政后期,始承认“姘合”关系是“次等婚姻”⑩。
  四、造成异同的成因
  法律规范始终会伴随着社会文明的烙印。西周婚姻制度蕴含着农业文明的特质,即对于固有的社会结构的维护,以及农业生产的需要,再加上西周的内部民族成份的相对稳定性。婚姻制度的发展同样呈现出一种相对稳定的态势。
  与之相对立的,从海洋社会学的角度,古罗马文明被称为“地中海文明繁荣”的代表,不断的战争以及新的民族的融合,使得罗马社会显现出一种开放的姿态,作用在婚姻制度上,促成了古罗马婚姻制度的逐步演变。
  五、结语
  西周与古罗马的婚姻制度对后世的影响深远,婚姻制度上的不同,其本质是两种文明的差异性。对于原有习俗的继承和改变,不同的文明表现出不同的样式。时至今日,对于传统的继承则要区分积极的精华和消极的糟粕,特别是婚姻家庭制度,要尊重传统文化的影响,现代婚姻制度要接受国人文化中的传统期待,真正以古为鉴,借至今时。
  参考文献:
  [1]江平,米健.《罗马法基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
  [2]周枏.《罗马法原论》,商务印书馆,1994年06月.
  [3]胡留元,冯卓慧.《夏商西周法制史》,商务印书馆,2006年.
  [4]王俊.《中国古代婚姻》中国商业出版社,2015年01月.
  注释:
  ①胡平生《礼记》,中华书局出版时间,2017.11.
  ②《左传·憘公二十三年》.
  ③《礼记·郊特牲》.
  ④《诗·齐风·南山》.
  ⑤周枏《罗马法原论》,商务印书馆,199406,第164页.
  ⑥桑德罗·斯奇巴尼,费安玲译,《民法大全选译·婚姻·家庭和遗产继承》,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⑦《周礼·媒氏》.
  ⑧胡留元、冯卓慧的《夏商西周法制史》,商务印书馆,2006年,第483页.
  ⑨《孟子·滕文公下》.
  ⑩周枏《罗马法原论》,商务印书馆,199406,第2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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