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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共服务是现代国家最重要职能,与宪法、行政法等现代公法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对政府公共服务进行法律规制与建构十分必要。政府公共服务法律建构包含赋予政府公共服务法律属性、用法律对政府公共服务进行定位、将公共服务作为政府的法律职责、使政府公共服务符合法治精神等内涵。其具有使政府公共服务成为宪政制度的部分、建立规范化的体系、形成制度上的保障和长效机制等价值。然而,政府公共服务与法治的关系在理论界并没有给予较多的关注。因此,应通过完善相关法律典则,改变执法理念、法律测评、公法参与和司法救济等路径来完成政府公共服务的法律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