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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以154票赞成、2票弃权,表决通过的新《未成年人保护法》将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与原先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比较,修订后的新法律有许多创新和亮点,不仅明确了“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等重要内容,还就涉及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许多方面作了明确和具体规定,例如: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不得在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饮酒、吸烟;老师辱骂学生要受到惩处;学校不得延长未成年学生在校学习时间;要保证未成年人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营业性的歌舞娱乐场所、酒吧、网吧等法律法规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等等。同时,法律还对违反法律的行为予以惩罚,进一步强化了家庭、学校、社会、国家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责任,为法律更好的实施奠定了比较好的基础。为了保证新《未成年人保护法》施行后取得预期的立法效果,我们应当抓紧做好新法施行前的准备工作,其中以下几方面的工作尤为重要和必要:
一是宣传力度要加大。由于《未成年人保护法》涉及家庭和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非常直接,因此,该法在立法和修改过程中在全社会引起了强烈反响。尽管多年来社会一直非常重视法律的宣传工作,但由于各种原因,社会成员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参差不齐,尤其是修改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有许多新规定还不为人所熟知。法律的正式施行还有一段时期,有必要在全社会掀起学习新法的高潮。学校和家长要重视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宣传工作,政府和社会要重视加强对成年人的宣传工作。宣传中不仅要讲解修改的具体条文,更要重点强调法律修改的意义和基本指导思想。要通过宣传使新法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从而为新法的实施创造良好的氛围。
二是实施细则要跟上。尽管新法已经注意到了原有的法律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差的弱点,并力图在新法中有所改观,但似乎没有如愿以偿,新法执行难的矛盾仍然是困扰今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大难题。为弥补法律比较原则的不足,各地和有关部门要有意识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细则的制定工作,要通过实施细则的制定解决法律执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实施细则重点要对所涉及的执法机构、认定标准和工作程序等核心内容,拿出具体的措施和办法来,以确保该法的执行。必须强调的是实施细则的拟定一定要与时俱进,不仅要细化条文,明确工作规范,保证新法的可操作性,同时更要在法律精神和原则的指引下,充分发挥制度的导向和约束作用,通过未成年人法律保护的制度创新和机制保障作用,形成未成年人法律保护的长效机制。
三是执法监督要加强。目前社会上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甚多,为了确保令行禁止,真正起到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作用,有必要强化执法监督功能,切实推进执法监督工作的制度化、程序化、科学化。执法监督是执法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其目的是不断揭露矛盾和解决问题,最大程度地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有关部门要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有意识地将执法监督重心社区化,执法监督手段日常化,执法监督效果长久化。惟有针对现实生活中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加强专项整治、明察暗访,针对工作上的薄弱环节,完善制度,改进工作,方能够确保《未成年人保护法》落到实处。
一是宣传力度要加大。由于《未成年人保护法》涉及家庭和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非常直接,因此,该法在立法和修改过程中在全社会引起了强烈反响。尽管多年来社会一直非常重视法律的宣传工作,但由于各种原因,社会成员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参差不齐,尤其是修改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有许多新规定还不为人所熟知。法律的正式施行还有一段时期,有必要在全社会掀起学习新法的高潮。学校和家长要重视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宣传工作,政府和社会要重视加强对成年人的宣传工作。宣传中不仅要讲解修改的具体条文,更要重点强调法律修改的意义和基本指导思想。要通过宣传使新法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从而为新法的实施创造良好的氛围。
二是实施细则要跟上。尽管新法已经注意到了原有的法律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差的弱点,并力图在新法中有所改观,但似乎没有如愿以偿,新法执行难的矛盾仍然是困扰今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大难题。为弥补法律比较原则的不足,各地和有关部门要有意识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细则的制定工作,要通过实施细则的制定解决法律执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实施细则重点要对所涉及的执法机构、认定标准和工作程序等核心内容,拿出具体的措施和办法来,以确保该法的执行。必须强调的是实施细则的拟定一定要与时俱进,不仅要细化条文,明确工作规范,保证新法的可操作性,同时更要在法律精神和原则的指引下,充分发挥制度的导向和约束作用,通过未成年人法律保护的制度创新和机制保障作用,形成未成年人法律保护的长效机制。
三是执法监督要加强。目前社会上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甚多,为了确保令行禁止,真正起到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作用,有必要强化执法监督功能,切实推进执法监督工作的制度化、程序化、科学化。执法监督是执法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其目的是不断揭露矛盾和解决问题,最大程度地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有关部门要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有意识地将执法监督重心社区化,执法监督手段日常化,执法监督效果长久化。惟有针对现实生活中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加强专项整治、明察暗访,针对工作上的薄弱环节,完善制度,改进工作,方能够确保《未成年人保护法》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