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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地方政府开始对行政立法进行各种形式的后评估,但于后评估对象尚未达成共识。本文将后评估之适用范围分为基本对象和特殊对象,前者为地方政府行政规章,后者包括地方重大财政预算、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临时性行政许可、地方行政规划;前者为基础,亦为当前实际做法,后者则具有前瞻性,为后评估所“应然”之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