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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福建涉台地方立法主要采取专项立法的模式。但随着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推进,闽台两地交流合作发展迅猛,专项立法的模式已日益暴露出局限性,突出体现在调整领域有限和各法规内容不协调。为促进闽台两地关系进一步发展,服务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福建涉台地方立法的模式应由主要采取专项立法调整为基本法与单行法相结合的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