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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原罪”到“疗愈”
博物学的“原罪”
动物分为:(a)属皇帝所有的;(b)涂过香油的;(c)驯良的;(d)乳猪的;(e)塞棱海妖;(f)传说中的;(g)迷路的野狗;(h)本分类法中所包括的;(i)发疯的;(j)多得数不清的;(k)用极细的驼毛笔画出来的;(l)等等;(m)刚打破了水罐的;(n)从远处看像苍蝇的。
博尔赫斯(Jorge Luis Borges)在《约翰·威尔金斯的分析语言》一文中虚构了一本《天朝仁学广览》,并“引述”了其中一段关于动物的分类图表(A Paradoxical List of Animals):“我记录了威尔金斯,那位不知名的(或杜撰的)‘中国百科全书’作者和布鲁塞尔图书学会的随意性;显然没有一种对万物的分类不是随意的、猜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