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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政府委托,现就《浙江省气象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我省是受气象灾害影响比较大的地区,尤其是台风、雷击等气象灾害危害比较严重。加强气象灾害的防御,充分开发利用光、热、风、雨等气象资源,对我省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2000年气象法实施后,省政府相继出台了实施气象法办法和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这些规章的颁布施行,对规范气象活动,促进气象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当前,气候变化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越来越大,气象工作还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要求,气象服务已不能局限于原来的以农业为主的模式。国务院于2006年下发了《关于加快气象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3号),提出了公共气象、安全气象、资源气象等新的发展理念。为了适应新形势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我省气象法规规章体系,强化气象工作措施,充分发挥气象在防灾、减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制定《浙江省气象条例》十分必要。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经过
《浙江省气象条例》列人2006年省人大立法计划后,省气象局成立了由局领导牵头的起草小组,并着手组织起草。《浙江省气象条例》正式列为2007年省人大立法计划一类项目后,省气象局按照立法程序的规定,及时向省政府报送了《浙江省气象条例(送审稿)》。省法制办按照地方立法审核程序的规定,书面征求了省级有关部门和11个设区市政府的意见,并赴省内有关市、县进行了立法调研,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协调。根据调研情况和各地、各部门的意见,对送审稿进行了反复修改,形成条例草案。2007年8月24日,省政府第10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条例草案有关问题的说明
多年来,我省气象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为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气象工作遇到不少新的问题:一是气象设施建设缺乏整体规划,布局不合理,现有资源没有得到有效整合和利用;二是气象预报和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发布、应急等亟待进一步规范;三是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相关措施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四是对气候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需要进一步推动等。针对这些问题,条例草案作了相应的规定:
(一)关于气象信息传播。为保证公共媒体传播气象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条例草案第二章作了如下规定:一是新闻媒体及互联网、通讯服务企业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时,必须使用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并标明发布时间和气象台站的名称。对气象台站提供的补充、订正气象信息,新闻媒体要及时插播;二是对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公共媒体要实时、滚动播发;三是明确要求媒体和网络、通讯服务企业需要传播公众气象信息的,应当与当地的气象台站签订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关于气象灾害防御。气象灾害防御是立法规范的重点,条例草案第三章在气象法的基础上,对以下几方面作了新的规定:一是明确了突发公共事件气象应急措施,即当发生突发灾害性天气时,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立即向应急管理机构报送相关信息,应急管理机构应当作出应急响应;当发生化学危险品泄露、核泄漏等突发公共事件时,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气象服务。二是要求在易受气象灾害危害的乡镇、社区和村,逐步建立灾害性天气预报和警报信息接收设施。在公众场所设置自动接收、播放灾害性天气预报和警报的装置,培训气象信息联络人员,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三是对雷击风险评估作出规定,明确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一些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危险爆炸物品场所、省重点工程等建设项目进行雷击风险评估,保障公共设施安全;同时规定气象主管机构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时要把好关,保证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安装符合雷击风险评估的要求。四是明确建立专业气象监测网络和预警系统,为农业生产、地质灾害防御、道路交通、航运、渔业生产和海洋资源开发、应急救援提供气象信息。
(三)关于气象设施建设与保护。根据我省气象设施建设情况,条例草案第四章对以下几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明确要求制定全省气象设施布局规划,并明确三类气象设施建设项目报批前要经省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审查同意;二是明确需要迁移的气象台站在进行新旧站址气象对比观测期内,建设单位不得动工;三是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禁止行为作了进一步细化和补充规定;四是明确项目建设单位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除依法征得气象主管机构同意外,还应该向有关许可机关提交气象主管机构出具的同意意见书。
(四)关于气候资源开发利用。条例草案第五章规定了以下几方面的制度:一是要求县以上各级政府组织开展气候资源综合调查、区划工作,并充分利用气候资源区划的成果;二是明确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城市规划的制定、大型太阳能和风能项目的开发、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工程建设、重点领域或者区域发展建设规划等方面,要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三是明确省气象主管机构要组织建立太阳能、风能监测网,为太阳能电站、风电场的建设、运行提供监测、预报等技术支持;四是明确工程建设、农业资源开发等项目的设计和运行,农作物、林木新品种的引进,要合理利用气候资源。
(五)关于气象资料的保密。气象资料是国家基础数据,按照国际有关规定,有些数据应当交换共享。但某些地方的数据又具有高度敏感性,需要加以严格保密。为此,条例草案第六条规定。境外组织和个人在本省从事气象活动的,必须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各地气象主管机构要加强对这类活动的监管。同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向境外组织和个人提供气象探测场所和气象资料,以及将涉及国家秘密的气象资料提供给其他组织和个人。
以上说明和《浙江省气象条例(草案)》,请予审议。
我受省政府委托,现就《浙江省气象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我省是受气象灾害影响比较大的地区,尤其是台风、雷击等气象灾害危害比较严重。加强气象灾害的防御,充分开发利用光、热、风、雨等气象资源,对我省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2000年气象法实施后,省政府相继出台了实施气象法办法和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这些规章的颁布施行,对规范气象活动,促进气象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当前,气候变化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越来越大,气象工作还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要求,气象服务已不能局限于原来的以农业为主的模式。国务院于2006年下发了《关于加快气象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3号),提出了公共气象、安全气象、资源气象等新的发展理念。为了适应新形势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我省气象法规规章体系,强化气象工作措施,充分发挥气象在防灾、减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制定《浙江省气象条例》十分必要。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经过
《浙江省气象条例》列人2006年省人大立法计划后,省气象局成立了由局领导牵头的起草小组,并着手组织起草。《浙江省气象条例》正式列为2007年省人大立法计划一类项目后,省气象局按照立法程序的规定,及时向省政府报送了《浙江省气象条例(送审稿)》。省法制办按照地方立法审核程序的规定,书面征求了省级有关部门和11个设区市政府的意见,并赴省内有关市、县进行了立法调研,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协调。根据调研情况和各地、各部门的意见,对送审稿进行了反复修改,形成条例草案。2007年8月24日,省政府第10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条例草案有关问题的说明
多年来,我省气象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为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气象工作遇到不少新的问题:一是气象设施建设缺乏整体规划,布局不合理,现有资源没有得到有效整合和利用;二是气象预报和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发布、应急等亟待进一步规范;三是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相关措施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四是对气候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需要进一步推动等。针对这些问题,条例草案作了相应的规定:
(一)关于气象信息传播。为保证公共媒体传播气象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条例草案第二章作了如下规定:一是新闻媒体及互联网、通讯服务企业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时,必须使用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并标明发布时间和气象台站的名称。对气象台站提供的补充、订正气象信息,新闻媒体要及时插播;二是对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公共媒体要实时、滚动播发;三是明确要求媒体和网络、通讯服务企业需要传播公众气象信息的,应当与当地的气象台站签订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关于气象灾害防御。气象灾害防御是立法规范的重点,条例草案第三章在气象法的基础上,对以下几方面作了新的规定:一是明确了突发公共事件气象应急措施,即当发生突发灾害性天气时,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立即向应急管理机构报送相关信息,应急管理机构应当作出应急响应;当发生化学危险品泄露、核泄漏等突发公共事件时,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气象服务。二是要求在易受气象灾害危害的乡镇、社区和村,逐步建立灾害性天气预报和警报信息接收设施。在公众场所设置自动接收、播放灾害性天气预报和警报的装置,培训气象信息联络人员,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三是对雷击风险评估作出规定,明确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一些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危险爆炸物品场所、省重点工程等建设项目进行雷击风险评估,保障公共设施安全;同时规定气象主管机构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时要把好关,保证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安装符合雷击风险评估的要求。四是明确建立专业气象监测网络和预警系统,为农业生产、地质灾害防御、道路交通、航运、渔业生产和海洋资源开发、应急救援提供气象信息。
(三)关于气象设施建设与保护。根据我省气象设施建设情况,条例草案第四章对以下几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明确要求制定全省气象设施布局规划,并明确三类气象设施建设项目报批前要经省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审查同意;二是明确需要迁移的气象台站在进行新旧站址气象对比观测期内,建设单位不得动工;三是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禁止行为作了进一步细化和补充规定;四是明确项目建设单位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除依法征得气象主管机构同意外,还应该向有关许可机关提交气象主管机构出具的同意意见书。
(四)关于气候资源开发利用。条例草案第五章规定了以下几方面的制度:一是要求县以上各级政府组织开展气候资源综合调查、区划工作,并充分利用气候资源区划的成果;二是明确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城市规划的制定、大型太阳能和风能项目的开发、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工程建设、重点领域或者区域发展建设规划等方面,要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三是明确省气象主管机构要组织建立太阳能、风能监测网,为太阳能电站、风电场的建设、运行提供监测、预报等技术支持;四是明确工程建设、农业资源开发等项目的设计和运行,农作物、林木新品种的引进,要合理利用气候资源。
(五)关于气象资料的保密。气象资料是国家基础数据,按照国际有关规定,有些数据应当交换共享。但某些地方的数据又具有高度敏感性,需要加以严格保密。为此,条例草案第六条规定。境外组织和个人在本省从事气象活动的,必须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各地气象主管机构要加强对这类活动的监管。同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向境外组织和个人提供气象探测场所和气象资料,以及将涉及国家秘密的气象资料提供给其他组织和个人。
以上说明和《浙江省气象条例(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