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中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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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所有权人与善意受让人发生权利冲突时,应对善意受让人侧重保护,那么在交易安全和所有权人利益之间如何平衡?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市场交易安全,并与《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在行政和民事领域如何相衔接?等问题都需要如何统一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来解决.rn如该制度在行政案件中排斥在外,对所涉相关民事法律关系的真实性、合法性不予审查的话,就难以保证行政复议、行政审判与民事裁判结果的一致,从而影响法院裁判和复议决定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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