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对执法司法活动的监督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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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法、司法权力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运行状况如何,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实现、维护和保障,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和政权的稳固。加强对执法司法活动的监督,既是促进执法、司法机关依法忠实履行职能,确保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现实需要,也是推进民主法治,维护公平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意义非常重大。
  一、当前加强对执法司法活动监督的路径
  (一)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维护宪法、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的神圣职责,在国家监督体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第一,加大监督力度。依法监督执法不严、打击不力的问题。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侦查机关立案;对应当逮捕而未提请逮捕、应当起诉而未移送起诉的,决定追加逮捕、追加起诉;对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提出纠正意见。依法监督司法不公的问题。加强对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量刑畸轻畸重案件的监督,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加强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的监督,及时受理和审查当事人不服法院生效裁判的申诉,提出民事、行政抗诉。依法严肃查办执法、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案件。注意在诉讼监督中发现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线索,立案侦查涉嫌职务犯罪的执法、司法人员。
  第二,改进监督方式方法。改进日常监督工作方法,拓宽监督领域。如将刑罚变更行为的监督关口前移,执行机关提请和呈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之前向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变事后监督为事前、事中监督。采取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增强监督效果。检察机关就超期羁押,违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放纵制假售假和生产有毒有害食品药品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渎职犯罪,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等突出问题集中开展专项监督行动。
  (二)加强内部监督制约
  加强内部监督,实现对权力行使的自我约束,是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必要手段和有效途径。政法机关为加强对自身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普遍采取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
  第一,加强内部各办案部门的相互制约。检察机关严格实行内部业务部门之间分工制约,案件的受理、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工作分别由不同的内设机构承办。法院严格执行立审、审执、审监分立制度,通过对审判和执行工作运行程序的内部控制,监督审判权、执行权的正确行使;积极探索执行分权制约机制,将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决权分别交由执行局不同的内设机构或执行人员行使,防止因执行权过于集中而被滥用。
  第二,加强政法机关纪检监察等执纪部门的监督。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作为监督自身执法的职能机构,将监督关口前移,强化对执法过程的监督。检察机关严格落实“一案三卡”制度,要求所办理的自侦案件一律填写“三卡”,即办案告知卡、廉洁自律卡和回访监督卡,由纪检监察部门对执法办案进行跟踪监督。
  (三)拓宽接受外部监督渠道
  政法机关在自觉主动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同时,还积极拓宽对自身执法司法活动进行外部监督的渠道。一方面,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党委的领导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主动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增强了执法和司法工作的透明度。另一方面,探索一些刚性的监督制度。检察机关针对查办职务犯罪缺乏外部监督的问题,开展了人民监督员制度。法院针对减刑、假释工作透明度不高的问题,普遍推行减刑、假释案件公开听证制度,强化对变更刑罚执行行为的监督。
  二、当前对执法司法活动的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监督主体和监督对象的思想认识不到位
  监督主体的监督意识不强。一是不敢监督。由于被监督者是执法、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其监督难度大、阻力大,监督者往往心存顾虑,不敢监督。二是不愿监督。现实社会是一个人情社会,监督者在实施监督过程中往往顾及情面,担心监督多了有伤和气,不愿监督。监督对象接受监督的意识不强。被监督者往往对监督存在抵触情绪,不愿接受监督,不支持、不配合监督工作,甚至抵制监督。此外,长期以来在刑事诉讼中形成了公、检、法三机关之间重配合、轻制约的传统,也是造成主动监督和接受监督意识不强的重要原因。
  (二)执法司法监督的管理、保障机制不健全
  监督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缺乏独立性的保障,执法环境不理想,使得履行监督职责时不可避免地受到来自上级和地方的不当干预,本已难以实施的监督职权又增加了一层阻碍。经费保障不足,一定程度上诱发了利益驱动办案,这既是影响政法机关严格公正执法的重要原因,也是制约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因素。
  三、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执法司法活动的监督,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对策和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立法,为强化法律监督提供有力保障
  法律监督来源于宪法和法律的授权,如果授权不明确、不具体或者不充分,法律监督就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一是畅通监督渠道。如以立法的形式将检察机关推行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固定下来,明确行政机关有义务将有关涉及刑事犯罪的案件信息及时通报、反馈给检察机关,以便检察机关从中发现并纠正以罚代刑、有罪不究的问题。二是强化监督手段。赋予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中的违法行为有查阅有关案卷、询问有关当事人、进行必要的调查等权力,以强化发现和处理侦查机关违法行为的手段,提高监督效力。三是增强监督程效果。明确规定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刑罚执行机关接受检察监督的义务,以增强检察监督的刚性和有关机关接受监督的自觉性。
  (二)进一步创新监督方式方法,增强监督实效
  创新是发展的动力,是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的内在要求。要坚持兼顾全面与突出重点相结合,在开展日常监督的同時,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突出问题,深入分析原因,采取专项监督措施,增强针对性和有效性。要坚持自上而下监督与自下而上监督相结合,确保监督工作落实到权力运行的各个层面。
  (三)进一步加强监督能力建设,提高监督水平
  监督能力水平直接关系到监督的程度和效果。要加强监督人员思想政治建设,教育和引导监督者始终保持坚定的政治立场、良好的道德操守;进一步优化监督队伍结构,提高监督队伍的整体素质,造就一支业务精通的监督队伍。同时,通过教育培训、业务学习、理论研讨、庭审观摩、岗位练兵等多种形式,不断提高监督人员发现问题、纠正问题的能力和水平,使之胜任监督工作的要求。(作者单位:江西外语外贸职业学院)
  参考文献:
  [1]《检察学》作者朱孝清、张智辉著,检察出版社2010年7月第一版
  [2]《检察:理念·制度·改革》孙谦著,法律出版社2004年4月第一版
  [3]《刑事诉讼法理解与适用》郎胜主编,新华出版社2012年4月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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