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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环境权是在多重因素影响下形成的新型权利,其与传统的职业安全卫生权利之间既有密切联系,又有区别。工作环境权的权利人应为劳动者,义务人主要是国家和雇主,其内容可根据不同的标准予以体系化区分,学界则对其权利内容的界定存有广狭义之分。但比较而言,从狭义上将工作环境权界定为以"职工参与"为核心的集体性和程序性权利更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