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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立法公众参与近年取得较大进展,参与主体和客体范围不断扩大,立法的形式也不断更新,但是公众参与的积极性总体偏低,主体性质过于单一,客体范围与深度仍然有限,权利保障不足并且缺乏具体的制度保障。因此,必须采取以下对策进行完善:树立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理念,成立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社会组织,明确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权利以及加强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制度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