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在中国银行机构操作风险转移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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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美国、英国等西方发达国家,银行机构各类风险的保险产品已经非常成熟,银行机构采购各种保险非常普遍,特别是“巴塞尔协议Ⅱ”实施后,国外银行机构必须购买操作风险的保险。在欧美市场,一家大的商业银行投保银行机构综合犯罪保险,其需缴纳的保费尽管多达几百万美元,但对银行机构的保险保障即达几十亿甚至上百亿美元,同时也使得银行的资本准备金大大减少。在国外大型保险公司认识到,银行在参与合并和收购交易的内在风险有创新的保险解决方案的需求,因此推出了告知和保证保险、税收评价或税收补偿保险、流标保险和损失减轻保险。
  
  我国保险在银行机构操作风险转移中的现状
  我国保险市场最近几年已经开始尝试银行机构操作风险的保险转移。目前中国的保险市场根据银行机构的操作风险中七大类别分别设计出了相关的保险产品,如表1所示。随着金融市场的全面开放,这几年操作风险的保险产品市场交易量增长较快,特别是一线城市和沿海发达地区,如我国的上海、北京、广东和深圳地区的大部分银行机构开始重视并采购了董事和高管责任保险、职业责任险、信用卡保险、银行责任险、银行机构综合犯罪保险、信用保证保险等涵盖银行机构操作风险的各类保险产品。
  中国银监会对银行机构操作风险的保险运作模式十分重视,成立了专项课题组,组织人员研究操作风险发生的概率、出险时财务价值的损失程度、风险转移最合理的峰值,以及风险转移的体制机制和运作模式,量身定做银行机构的保险需求方案。相对来说,中国保监会在这方面的组织和投入力度不够,对银行机构操作风险的保险运作模式和监督措施研究较少。全世界的金融发展趋势是保险业、银行业和证券业间的不断交叉经营、逐步融合的过程,为了应对保险业、银行业和金融业的融合带来的竞争威胁,保险公司越来越有兴趣将其资本资源和知识杠杠化来进入传统上由银行和金融业提供服务的市场。中国保险业已经有不少有市场影响力的大公司和一些有外资背景的保险公司十分重视开发银行机构操作风险的保险新产品,建立操作风险的数据库进行数理量化研究,实施银行复杂指标数据的驱动工程建设,注重金融综合人才的引进和培训,开发完善承保操作风险的保险新产品,这些新保险产品主要有银行责任险和银行机构综合犯罪保险等。但这些保险产品参考了国外的保险经验,条款中对低损失频率、高损失强度风险类型一般不给予承保。相反,保险公司愿意承保疏忽或具有犯罪心理的操作风险,特别是高损失频率、低损失强度风险类型方面,我国的某些保险产品在承保此类风险时覆盖得比较全面。
  总之,我国操作风险的保险尚处于起步阶段,风险数据积累不充分,保险精算不准确,风险保障范围和费率议定还处于初级阶段,因此,操作风险的保险产品为银行机构提供的保障额度一般不是太高,尚不能真正满足银行机构的商业运营需求。
  
  我国银行机构操作风险转移的需求
  我国银行机构操作风险的保险需求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
  银行机构本身的需求。根据2002年巴塞尔委员会风险管理小组收集的89个国家4万多个操作风险损失事件中,有936件提出了保险索赔,占事件总数的2.1%。在中国,银行机构操作风险的案例非常多,如2005年1月15日,中国银行黑龙江省分行河松街支行两个账户中的29337万元去向不明。银行机构操作风险的保险需求,一是体现在财务价值方面,保持银行的流动性。银行现金流可能会因为大的非预期操作风险损失而产生剧烈波动,而现金流的波动性会增加额外成本,银行可以通过购买操作风险保险来防止因大量非预期操作风险损失所引发的现金流的随机波动,将不确定的操作风险转化为确定的保费支付,使银行的现金流量变得更加稳定,有助于改善银行的收益状况,从而提高银行的市场价值。二是维持银行财务稳定,避免因出现财务困境而导致灾难性后果的发生。购买保险后,当发生意外事故和自然灾害时,银行机构的经济损失能得到合理的补偿。三是源于银行机构操作风险的客观存在和银行机构对操作风险所致经济损失承受能力的有限性。银行机构购买保险后,减轻了银行机构的后顾之忧,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银行机构的监管需求。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第二十一条规定:商业银行可购买保险以及与第三方签订合同,并将其作为缓释操作风险的一种方法。实际上长期以来,在国际活跃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中,保险一直作为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的重要工具。
  提升投资者信心。对于暴露在操作风险巨额损失下的银行,投资者必然要求相应的风险补偿,如果银行购买了充足的保险,则将风险转移,降低了因操作风险而发生巨额亏损甚至倒闭的可能性,提高了银行的信用等级,那么投资者就愿意以较优惠的条件与银行合作。
  降低银行机构准备金提取的操作需求。按照“巴塞尔协议Ⅱ”,银行机构为抵御操作风险的损失必须安排资本准备金,满足资本充足率的规定。最低资本要求对操作风险的计量方法有基本指标法、标准化法、内部衡量法和损失分布法,其中内部衡量法和损失分布法属于高级计量法。按照基本指标法的要求,银行机构的操作风险资本准备金计量值是银行前三年总收入的平均值乘以0.15的系数,但如果使用高级计量法(Advanced Measurement Approaches)该比例可能进一步减少到9%左右。在2004年的新协议中明确提出:“高级计量法允许银行出于计算最低资本的需要,在接受操作风险时认可保险的风险缓释作用。”保险的缓释作用甚至可占到操作风险资本要求的20%。因此,由于保险的介入,银行机构可以大大降低资本准备金和监管资本,缓解了银行机构的资本压力,扩大银行机构的经营规模和资本运作的空间,提高银行机构的资本运作效率,提升银行机构的风险管理水平,增强银行机构对操作风险的“免疫”能力。
  
  我国保险在银行机构操作风险转移中存在的困难
  银行机构购买操作风险的激励不足。银行机构是否愿意投保操作风险的相关保险产品,取决于银行机构高管人员对风险的认识、保险操作流程的了解、保险产品为其带来的风险规避效用与投保成本的比较。在现实中,存在许多市场摩擦和不对称因素,使银行的投保效用大打折扣,降低了保险需求。主要表现为操作风险的保险转移在中国市场还比较新鲜,很多银行机构的高管人员对操作风险的认识不足,对相关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不熟悉,对保险操作服务流程不了解。担心引入复杂的避险工具在缓释原有风险的同时,不可避免的也会给银行带来新的风险,比如保险公司的信用风险、出险后赔付的不确定性风险、银行商业秘密泄露的风险。保险公司接受投保的前提是必须对该风险有充分的了解,因此他们会要求银行告知各种与操作风险相关的重要情况。这必然会涉及到与银行内部管理、财务、客户资源等相关的重要信息,甚至商业机密。在竞争日趋激烈的金融领域,信息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加之保险公司虽与银行的经营范围不尽相同,但毕竟也是潜在的竞争对手,如实告知内部信息,银行会担心这些资源被滥用,削弱自己的市场竞争力。若不如实告知又违反了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会导致理赔纠纷。这使银行在面临抉择时处于两难境地。
  我国商业银行在操作风险管理中运用保险分散风险存在相当大的心理障碍。主要表现为缺乏关于操作风险的相关损失数据库,从而为操作风险的价格谈判带来了挑战;金融分业经营背景下产品开发的局限性难以覆盖所有的操作风险。
  保险公司对操作风险的保险产品推销乏力。中国的银行机构通常会购买传统的一般保险,对适合其操作风险转移的特殊保险产品购买的还比较少。主要原因是针对银行机构的创新保险产品在供求关系上衔接不紧,保险公司对新的保险产品宣传不到位,销售不给力,使得银行机构对新产品所承保的风险不了解、在风险控制中认识不全面,执行不到位。
  保险公司难以回避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保险公司难以区分具体银行的风险,使得面临操作风险较高的银行更倾向于选择保险,且损失金额与保险比率呈正相关,而在操作风险损失发生频率较低或损失强度较小的业务部门和产品流程购买保险的积极性很低。同时,银行由于将操作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导致银行减少其在操作风险管理上的作为,从而加大操作风险损失频率和损失强度。例如,银行机构投保了内部欺诈风险后很可能放松对员工的内部控制,使承保后的风险发生概率高于承保前。
  我国保险业技术上的落后和专业人才的缺乏,妨碍了银行机构操作风险保险产品的推广和售后服务。保险公司承保了银行机构的操作风险后,必然将会经常派出高级风险管理专家去考察并检查银行机构的经营流程和管理制度,查找系统性操作风险的漏洞和不足,协助银行机构对制度进行完善,对员工进行培训。而目前保险公司引进或培养的这类金融综合性人才较少,不利于发展银行机构操作风险的保险市场。
  法律和监管问题。银行操作风险通过保险转移给保险公司,这实际上是银行业与保险业融合的一种方式,在承保和理赔方面如果出现矛盾和问题,在目前的监管体制下,由哪个监管部门负责更合理还值得商榷。
  
  关于操作风险的保险之发展的建议
  建立银行机构操作风险数据库。由银监会和保监会共同牵头组织,建立我国操作风险损失数据库,为准确量化操作风险做好准备。建立操作风险损失数据库,研发选择适合的操作风险评估模型,实现操作风险管理的定量分析。同时,准确计量操作风险是保险合理定价的基础和前提。只有做好了操作风险的量化工作,保险公司才能推出风险与价格匹配的定价合理的操作风险保险产品,银行机构在转移风险时也有了确定的心理价位。
  加强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合作与联系。在当前金融集团化浪潮的推动下,我国银保深度合作可以以金融集团合作模式为试点,在实现银行机构操作风险的保险转移时,双方要互相信任,加强技术交流。保险公司应加强宣传,让商业银行充分认识保险公司在风险管理上的优势和购买操作风险保险的好处,从而提高投保操作风险保险的自觉性。银行机构操作风险管理不仅仅包含风险的识别、评估、监督与报告等环节,还需要并建立与银行总体风险管理相适应的操作风险管理战略和政策,投保后的操作风险管理也需要纳入到整个体系中。随着我国商业银行对操作风险重视程度的逐步提高,其对操作风险保险产品的需求会呈明显增长趋势。保险公司要及时了解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特点,借鉴国外保险公司的成熟经验,积极研究开发适合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需求的保险产品。
  加强再保安排,强化与国际再保机构的合作。我国操作风险保险在业务开展初期,保险公司一般对操作风险的性质、风险点、出险率及损失程度缺乏足够深入的了解,这时必定需要再保险公司和保险服务机构的技术支持。国际再保险公司通常对银行机构的操作风险具有丰富的经验和风险控制手段。保险公司可以通过降低分保佣金、签订比例再保险合同等优惠条件或提供较高的咨询费用等获得再保险公司及保险服务机构的帮助,如提供风险评估、核保核赔指导服务、共享数据资源等。
  加强保险公司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建立人才队伍的培育机制。保险公司在市场中既是竞争者,又是合作者。保险公司之间应加强交流与合作,采用灵活多样的合作方式,按照风险分散原理,操作风险在一个或几个保险人中不可实现大数法则,但可以通过共保或临分,在同业间、国际间大范围内得以实现。既保证了银行的操作风险得以充分转移,又不致过多侵蚀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以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同时,加强人才的交流和培训,建立起一套人才队伍的培育体系,对促进银行机构保险业务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加强法律制度的完善和监管力度,保证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近几年,国内频发的操作风险损失案件一再用惨痛的损失证明,操作风险已成为威胁我国商业银行安全的重大风险之一,监管部门必须予以足够重视。保险是缓释与转移低频高危操作风险损失事件的有效工具,银监会与保监会应加强沟通与协调,积极推进操作风险保险的进展。有了监管机构的积极推进和健全的法律制度,相信在不久的将来,银行机构操作风险责任险将是保险公司业务拓展的蓝海,有着广阔的市场空间。因此,呼吁中国保监会和中国证监会联合起来搭建一个研究交流的平台,组织银行领域和保险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共同研究完善操作风险的量化、转移、补偿机制,研究风险防范措施,研究有效监管手段,共同推动银行机构操作风险的保险业务的成长,共同促进金融机构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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