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本科教学应警惕司考“成败论”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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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当前我国不少普通高校的法学本科教学存在司法“成败论”陷阱。司法考试通过率并不是衡量法学本科教学的唯一指标。着眼于多元化的就业出路与形势,法学本科教学应以通识教育为主,注重学生法律思维与理念的培养,在课堂教学中可以优先采用案例教学法,以法教义学的思路促进其与司法考试目标的良性互动。为保证法学本科教学不偏离其正常轨道,还需要对司法考试的报名资格、考试题型等进行相应改革。
  [关键词]法学本科教学;司法考试;成败论;通识教育
  一、司考“成败论”对法学本科教学的影响
  自2008年司法部公告允许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当年司法考试以来,全国法学本科教学模式发生了世大的变化。对于大多数法学院所,其法学本科教学工作均被调整为以司法考试为中心。这一举措在一般本科院校,尤其是地方非重点院校表现得尤为突出。
  针对这一重大改变,法学教育界曾产生过激烈的争论。其中,持肯定论的学者认为司法考试和法学教育乃是一种互动关系,按照市场机制的基本原理,司法考试作为法科学生就业的前提性门槛,其巨大的现实需求和动力必然刺激作为供给的学校教育紧密围绕司法考试而进行。而与此相对,持否定论的学者则多认为虽然“法学教育永远是国家司法考试的基础”,但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仍属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司法考试绝不应当对正常的法学教育产生影响,否则法学教育将会成为应试教育的巨大悲哀。
  虽然上述争论一直存在,但是受现实多种因素的影响,以司法考试为中心的教学模式还是获得了全国绝大多数高校的首肯,甚至还有部分院校将通过司法考试作为衡量其教师教学质量的唯一标准。从以上各学校的教学成效来看,虽然其存在如下优点,例如教师教学的针对性增强、教学内容更侧重于对小型案例的分析、提高毕业生就业率等等,但其存在诸多不足。
  首先,司法考试不应是衡量法学本科教学水平的唯一甚至是主要标准。在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的关系问题上,通常认为法学教育目标价值应当是多元的,司法考试作为一种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它只是其中一元。具体来说,着眼于整个国家的法治建设需要以及法学本科学生宽口径的就业渠道,例如除培养法官、检察官、律师等职业性专门人才外,工农商学兵等各条战线均需要培养法学专业毕业生,也正是因为此,在设计法学本科教学目标时,必须将这种普遍性的教学需求纳入其中。
  其次,坚持司考“成败论”不利于学生法律素养的均衡发展和普遍提升。在整个司法考试中,其命题的内容在理论上多是坚持一种法教义学的命题思路。虽然该法教义学的研究方法在德国法学教学以及实践中已经成为一种主流样态,但在我国,尤其是在司法考试命题中,仍显得差强人意。关联至法学本科教学中,其则很可能陷入一种形式主义桎梏,即它虽然在某种程度上可能有利于促进学生对法律规范的理解和适用,但若完全以此定成败,则不管是教师还是学生都很可能带有很强的功利主义色彩,法学教育和学习多是对简单案例以及司考真题的反复模拟和演练。在具体教学过程中,教师教学可能将更多的精力集中在如何应对司法考试中的选择题,而事实上真正能够反映学生法学理论素养和逻辑思维能力的卷四案例分析题以及论述题,由于教师在教学中的侧重点偏向,学生学习的效果并不明显。以笔者所了解的某高校为例,在期终课程考试中,学生擅长的只会做选择题,而对于案例分析以及论述题的基本解题思路和技巧似乎都没有掌握。
  再次,坚持司考“成败论”容易陷入应试主义桎梏。在现实中,由于通过司法考试具有很强的功利主义色彩,因而一些高校在教学过程中,有舍本逐末的嫌疑。质言之,在这些高校中,它们对法学本科课程的安排完全是按照司法考试来加以进行,只要是司法考试所涉及到的内容,学校都会尽力去安排师资,而对于那些与司法考试无关的课程,其在实际教学过程中必然会被弱化。并且在即已安排的教学任务中,多数教师对相关课程的讲授仍是以讲授司考应试技巧为主,而对于真正属于法学教育与实践中的法教义学研究方法则很少涉及。而这也恰好是当前中国法学教育所严重缺乏的。
  此外,严格按照司法考试大纲设计本科教学计划,虽然能够较大幅度提高学生的司法考试通过率,但与此同时,其也必然会降低学生扩展阅读法学专著以及法学相关学科论文的兴趣。这种偏颇的教学和学习思路一旦形成,长期下去必然会影响到法学学生的整个知识结构构架,导致法科学生法学理论功底不扎实、法学论理逻辑思维不严谨等弊端。对于那些走出高校校门的学生,其似乎除了一本司法考试证书之外可谓一无所有,而甚至对于绝大部分的同学更是连司法考试都没有通过。
  二、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教育产生冲击的原因分析
  既然以司法考试通过率作为衡量法学本科教学质量的唯一标准或主要标准具有重要的弊端和缺陷,但是为何在现实中仍有那些多的高校愿意为之付出呢?对此,笔者认为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冲击主要是出于功利主义的考量。具体原因如下:
  第一,对于法学学生而言,通过司法考试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基本门槛。从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从事法官、检察官以及律师等法律职业必须以通过司法考试为前提。而对于绝大部分进入法学院学习的学生而言,其首选的职业无疑会是公务员以及律师。基于此种职业上的需求,多数学生多会认为通过司法考试乃是其找到理想工作的必然要件。而正是因为学生的这种需求,以及学校基于就业率的考量,其教学设计必然会按照市场的需求进行配置。在部分地方高校,由于其生源素质本身即存在偏低的现象,此时其要想提高整体就业率,其首选方法即是希望提高其本校司法考试的通过率,进而间接提升本校学生的就业率以及就业质量。甚至部分高校在招生的过程中,还会直接将其本校学生的司考通过率纳入招生宣传当中。
  第二,以司法考试为中心的教学模式,在某种程度上有利于学生摆脱枯燥的单纯法学理论学习。在课堂教学中,单纯地讲解法学理论,可能会因为法学理论知识过于抽象高深、晦涩难懂进而影响到学生的学习兴趣。而此时若紧密结合司法考试进行讲授,则学生一方面出于功利主义的考量,会改变被动的学习观念;另一方面由于司法考试的教学模式中还是穿插有不少案例教学,学生对于案例似乎具有天生的亲和性,此时从表面上看,课堂的教学气氛可能会更加活跃。学生有可能在更加轻松的氛围中学习相关法学知识。   第三,对于普通高等院校而言,通常就业率是衡量学科建设的重要指标。从近年来的就业趋势来看,不少地方院校法学专业的本科就业率相对偏低。此时,学校要改变这种现状,其中最主要的一环就是希望学生通过司法考试。因为,一方面,不少地方法检系统公务员考试的限制性条件之一就是通过司法考试,而法检系统每年招聘的职位通常都会明显大于其他公务员招聘岗位;另一方面,对于那些不愿意从事公务员职业或者在公务员考试中失利的学生而言,通过司法考试也意味着其至少可以去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职业。因此,学校要想提高法学学生的就业率,强调司法考试似乎就顺理成章。
  三、加强司法考试教学模式与本科法学教育的互动
  虽然单纯司考成败论对于我国法学本科教学模式产生了很大的冲击,但不可否认在法学本科教学中适当灌输一些有关司法考试的教学理念还是必要的。其理由即在于法学本身即是一种经验之学,通过相关的案例教学不仅能够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而且能够培养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同时在本科毕业前顺利通过司法考试确实有利于缓解学生的就业压力。为达致司法考试教学模式与本科法学教育的良性互动,可以从以下方面努力:
  第一,重新定位法学本科的教育目标。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我国法学本科就业也呈现出宽口径的发展趋势。对于大部分普通高校而言,考取公务员或者从事律师职业的毕业生人数仍是少数,对于绝大多数的学生而言,其就业渠道主要是面向企业或其他一些事业单位。面对这样一种多层次化、多类型化的就业趋势,笔者认为单纯的职业教育或者精英教育模式显然无法满足当前法学本科教学和就业的需要。换句话说,认为法学本科教育应当以通识教育为中心。在法学人才培养目标上,宜将普通法学教育定位于以应用型人才为主、学术型人才为辅的教学培养模式,在具体授课过程中应当尽可能满足学生毕业后可能从事不同工种的思维方式和知识结构,坚决杜绝一刀切,即单纯以职业教育为基本目标的单纯司法考试教学法。
  第二,改进教学方法,重视理论与实务相结合的培养方式。通常单纯的理论教学会使课堂显得枯燥乏味,学生学习主动性不高,为此,教师一方面可以区分理论课程和应用课程,对于法理学等理论课程注重对学生法律精神的培养,重点讲述法的价值、理念等;而对于民法、刑法等应用课程,则多采用法教义学的研究方法,注重对学生法学思维、法律理解与适用的学习;另一方面,教师在讲授法学课程时,应当要求学生在上课之前首先预习好相关课程,在课堂上则多使用案例教学,尤其是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所颁布的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以及《人民法院案例选》所登载的案例,引导学生学习和司考。此外,学校在设计培养方案之时,还可以从法院、检察院以及律师事务所等单位聘请相关实务工作者到课堂讲授课程、指导模拟法庭等工作。
  第三,改革当前司法考试制度。事实上,法学教育乃通识教育和职业教育的结合体。在大学本科阶段,应当以通识教育为主,本科毕业后对于那些有志于从事法律职业的毕业生,我们可以继续在社会以及学校中培养其职业素养。也正是基于此种考虑,笔者认为司法考试的报名资格仍有必要以取得本科以上学历证书为前提要件。此外,对于司法考试的题型设计,笔者认为选择题事实上很难全面考察考生的法律推理能力和逻辑思维能力,因而建议改良我国司法考试的命题形式,增大对主观案例分析题的考察力度。只有在司法考试中,将法学本科教育中所传授的法律价值和理念融入其中,司法考试和法学本科教育才能形成良性互动关系。
  [作者简介]邓炜辉,男,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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