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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作出了比国家环境法律更为严格的规定,尤以操作性强为特征。开发自然资源者必须缴纳态补偿费,超标准排污费征收额必须高于污染治理费用,扩大限治理措施运用范围且授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这一权力,处罚措施体现预防优先原则,罚款措施运用力度加大,这些鲜明特点体现了深圳市地方环境立法适应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明显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