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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 我公司财务结账日为每月24日,当月余日销售并入下月,同时进项发票对应抵扣到24日。现税务人员认为我公司增值税税款延迟申报,应补缴24日至月末的销售增值税,并加收滞纳金。另外对以往每月由此而迟延申报的增值税均加收滞纳金(但我们已将税款申报缴纳)。根据《税收征管法》认定的滞纳金是税务机关对当事人附随税款征收的一种征税行为,对于以往月份的滞纳金问题,由于我公司已经缴纳了增值税,税务机关能否计算收取以往年度的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