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构建刑事侦查与媒体的理性关系

来源 :教育科学博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leaffan1985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随着媒体全方位地介入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媒体对刑事案件侦查过程的报道以及由此引发的法律问题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均在本国的法律体系中建立了完善而成熟的刑事侦查报道规制机制,而我国至今没有一套科学合理的刑事侦查报道规制体系,与西方国家有着强烈的反差。规制机制的残缺不全致使媒体失语和媒体侦查成为当下中国刑事案件侦查过程报道异化的重要表征,构成对侦查公正和被追诉人人权的严重侵害。基于此,本文介绍了媒体对刑事案件侦查的报道以及影响、考察了美国如何规范媒体对刑事侦查的消极影响并进而提出在我国构建刑事侦查与媒体的理性关系。从上述三部分将对刑事刑事侦查与媒体之间的关系进行系统的阐述,以资有利于我国刑事案件侦查报道规制机制的建构和社会现实问题的解决。
  关键词:刑事侦查 媒体 理性关系
  一、 媒体对刑事侦查的报道以及影响
  (一)媒体对刑事侦查案件的报道
  在犯罪问题上,知情权和窥私欲只在一念之间,每个人(甚至包括媒体)都想做福尔摩斯,默默沉思,勾画出自己所谓的“真相”。针对已经发生但是侦查机关还未介入侦查的刑事案件,媒体的反应有时比侦查机关还要迅速。2013年4月1日知名学府复旦投毒案当时引起了强烈轰动,案件刚发生就引来媒体们各自奔走,开动脑筋,不断宣扬,一次又一次的为读者们奉献一场信息盛宴。2013年4月16日,黄洋因抢救无效不幸离世,复旦大学通过官方微博发布了此消息,而第二天清晨,多家知名报纸就出现了题为《复旦研究生造室友投毒身亡》的文章,短短数十字就将犯罪嫌疑人和犯罪手段确定下来。而相比媒体警方的反应却慢几拍,直至4月19日,警方才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虽然警方一再表示,由于案件仍处于侦查阶段,并未对外披露犯罪嫌疑人作案动机等信息,请公众切勿盲目揣测和传播。但媒体早已传播了犯罪嫌疑人三大作案动机,提出“情杀说”、“竞博说”、“误杀说”。还对犯罪嫌疑人林某的形象进行一系列的揣测,揣测他“家境殷实”“长期单身”等因素引发投毒动机等,媒体甚至对林某所发布的每一条微博都去解读,还不断采访,试图构建这位“投毒者”的人生以及如何走上“犯罪道路”。在媒体的信息轰炸下,似乎林某已经板上钉钉,只待马上开庭,速速宣判。我们不禁问:媒体在着急什么?为何“皇上不急太监急”,将话筒作法槌,远远的走在司法程序的前边?
  (二) 媒体报道对刑事侦查的影响
  当今中国,随着传媒的不断革新,在司法过程中侦查机关的确在信息公开方面有所进步。如复旦投毒案中,警方在媒体的影响下时刻关注着媒体活动的走向,并且主动发布信息以正视听。针对媒体报道,媒体在刑事案件侦查程序中所起的作用利弊共存。媒体报道对刑事侦查的积极影响表现在:(1)媒体的报道使得侦查程序的公开迎合了社会公众知情权的要求、能够有效的监督司法运作、增强司法认同。(2)正确的媒体报道有助于实现侦查公正。媒体的介入有助于侦查机关抵制行政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干预,做到公正司法。(3)媒体的介入有助于增加侦查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从而降低司法专横和司法武断的可能性,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防止和矫正司法偏差的作用。(4)媒体的报道有助于普及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
  但是媒体作为社会中的重要元素,他们有着自己独立利益趋向的主体,绝不是单纯的知情权服务员;监督司法运作、维护知情权并不是媒体自身的价值需求,而是媒体所发挥的客观作用。所以他们为了制造轰动效应会不折手段。所以媒体报道对刑事案件的侦查也会有一定的消极影响,表现在:(1)妨害司法过程中的无罪推定。(2)侵犯犯罪嫌疑人人格权。(3)阻碍实现侦查过程的独立公开。因为在我国,被一次次拉到媒体摄像机面前被扒精光的总是普通人,对于同样有犯罪嫌疑并且处在司法过程中的一些重要官员媒体往往一言不发。在这种客观环境下,如何能实现侦查过程的独立公正呢?(4)媒体的不实报道可能侵犯相关人的个人隐私。2013年4月25日,在案件还未做出判决时,这份全国发行量最大的新闻周报《南方周末》又对投毒案的犯罪嫌疑人做了“深度报道”--《与自己的战争,复旦研究生为何毒杀室友?》,报道不仅仅展现这家媒体所掌握的“真相”,还大量披露犯罪嫌疑人的私生活信息,对于个人隐私的侵犯,刊登在拥有170万发行量的报纸上,无疑是一枚重炮。一个人在未经正当程序审判结案前,我们不能认为它有罪,但是媒体的陈述却让人深信其就是罪犯。再者,即使他真是罪犯,难道他不该有隐私权吗?将他的一切信息暴露在公众的视野之中,是为了监督司法运作呢?还是为了满足大众的窥私欲呢?假如他最后被认定为无罪,那些针对他的负面情绪能和公权力对他人身限制一样瞬间消失吗?
  媒体的力量,舆论的压力如此之大,那侦查机关如何才能实现侦查独立呢?
  虽然当今在我国还没有完全实现司法独立,但是我们一直在向司法独立的目标靠近。依照司法独立的原则,从理论上讲,司法过程的确不应受到任何其他因素的干扰。然而事实上,审视司法实践,我们发现,完全不受影响太过天真。在最近才得以伸冤的张高平、张辉叔侄冤案中,正是由于舆论压力过大,侦查人员才草草定案,又在媒体的压力下,将证据不足的案件赶鸭子送上法庭。在司法独立本来就难以实现的我国,许许多多的因素都会影响案件的侦查,舆论自然也不会例外。
  
  二、 美国如何规范媒体对刑事侦查行为的消极影响
  随着民主政治的发展,新闻自由、诉讼人道化的思潮逐步占据主导位置,侦查过程公开性的要求逐步得到各国法律的承认。美国是世界上司法措施限制传媒监督最多的国家,也是传媒对此反弹最多的国家。笔者认为,美国处理传媒和司法关系的措施比较典型,值得借鉴。
  美国刑事侦查与传媒关系发展走过了一个博弈-克制-沟通-合作的历程:第一个阶段是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前,主要以博弈为特征。在美国刑事侦查与传媒的博弈中,较早设计大众传播与侦查活动关系的法律1789年的《司法法》。《司法法》规定:法院对一切侮辱或妨碍侦查的言行,得处以罚金或监禁。1791年美国联邦宪法第一条修正案(其规定:“国会不能制定法律……以限制言论或出版自由……”)通过,并自1920年起通过宪法第14条修正案适用于各州之后,对出版物批评刑事侦查之言论适用《司法法》进行规制引起某些人士的反对。此后,随着联邦最高法院在涉及与媒体关系的案件中做出有利于新闻自由的裁决,1941年以后,无论在联邦法院、抑或在州法院,《司法法》作为对抗媒体之批评的一个工具失去作用。但是,传媒与司法的冲突一直没有停止。美国又以判例形式确立了一些措施:如发布限制禁令,禁止案件的所有当事人向传媒做出带有倾向性的陈述等等。此外,美国还有限制传媒获得信息权的一些措施,除限制案件当事人在未侦查结束前向传媒做倾向性陈述外,还限制记者在侦查结束前的采访行为。虽然上述措施的运用一直伴随个各种争议,但对维护司法权威和确保当事人收到公正审判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也约束了新闻自由权的滥用。上述措施对实现二者关系的良性循环,促进传媒界规范职业操守及准则,依法报道司法新闻起到了积极作用。
  第二阶段是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后及至今,主要是克制、沟通和合作。通过之前的博弈,伴随着法制的完善和传媒的成熟,美国和传媒界都意识到:一个良性互动的刑事侦查与传媒关系对彼此都是重要的。双方博弈的结果,一方面出台了一系列对传媒具有约束力的措施,另一方面,传媒对刑事侦查的报道、媒体对刑事侦查的约束措施的抗议也没有停止过。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认识到单纯的博弈不能解决双方的冲突,克制、沟通、致力合作才是才是双方最佳选择。实践中,自20世纪70年代后半期以来,美国传媒与刑事侦查的关系表现出新的走向:由于原来的很多传媒限制性措施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均处于困境中,大部分措施已很少再被使用,刑事侦查过程变得越来越开放,记者有权出席进行采访,记者原则上有权接近有关证据和文件,侦查机关对电子采访设备的开放程度越来越高。现在的美国,虽然侦查机关掌握着对新闻报道设禁的权利,媒体报道有着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双方都非常谨慎的行使权力。在传媒与刑事侦查的关系上,美国法院更趋向于对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的保护,刑事侦查的专横日渐式微,合作是解决冲突的最佳选择。可见,新闻自由和侦查过程独立的矛盾冲突解决需要一个历史进程,媒体的努力与侦查机关刑事侦查权的理性、自觉为必需。
  三、 我国如何构建侦查与媒体的理性关系
  本文所说的刑事侦查与媒体的理性关系就是指找到传媒与刑事侦查这一对天然的矛盾体的最佳契合点,使传媒与刑事侦查的监督自由又不过度,刑事侦查对传媒的排斥合理而又不过分所形成的一种关系。刑事侦查与传媒的关系是各国普遍共同面对的问题。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尽管美国的司法制度、新闻体制特别是政治制度与我国有很大的不同,但是在寻求解决传媒与刑事侦查冲突的问题上,美国所走过的历程,寻求一种调和之道的理念,对我们处理好刑事侦查与传媒的关系,实现二者的良性互动,无疑具有启示和借鉴意义。反观如何构建刑事侦查与传媒的理性关系,关键在于如何划定两者在实践中的合理限度,即一方面界定传媒介入侦查的时间、身份、空间,规范传媒介入的行为,建立有效的媒体协调机制,此外,传媒本身也要加强媒体自律,并提高侦查信息传播的专业化水平,另一方面还要设定当媒体的新闻报道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时立法应赋予一定的救济途径。从而将侦查与传媒的关系纳入法制轨道,依法加以保障引导和监督。所以针对如何构建刑事侦查与传媒的理性关系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 设定传媒介入的内容
  借鉴美国的侦查与媒体交流的模式,我国可以采取事先立法的方式,预先规定新闻媒体的报道规则,明确传媒的采访权、报道权、评论权、批评权等的行使原则与行使方式。《传媒法》的制定,显然是构建这种理性关系的制度保证和最佳方案。而当务之急是制定有关传媒介入侦查的主要内容,传媒介入侦查,应当以促进司法独立和侦查公正为目的,而不是为了不断挖掘犯罪嫌疑人的私生活,随意猜测案情,从而获得更高收益为目的,设定传媒介入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界定传媒介入侦查的时间、身份
  中国关于刑事侦查过程中媒体介入的时间以及身份问题,并没有成熟的法律规定,只有一些地方性的法规规定或关于某一案件报道口径的临时通知,没有较为成熟的规范模式;针对传媒介入刑事侦查的时间问题,笔者认为,传媒不能介入所有案件的刑事侦查的全过程,特别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的侦查媒体更不能全程介入。针对传媒介入的时间、身份问题,本文认为媒体目前对刑事侦查阶段案件的报道需要区分三种情形进行界定:
  (1)司法机关主导型。在中国刑事侦查和媒体制度下,侦查机关作为国家机关在刑侦过程中享有绝对的信息源,控制案件的所有信息,因此在某些时候,基本上是刑事侦查机关爆料,媒体就配合报道。媒体没有行使对国家机构的监督权利。例如在涉及到一些大案要案的时候,中央或地方政府亲自下发通知,不得自主报道时,媒体无法掌握很重要的信息,因此在这方面一般都是司法机关怎么说,媒体就怎么报,特别是一些重要案件,中央有关部门甚至还下发指使,媒体只能发通稿。这样做的好处是防止了流言的发生和传布,使犯罪得以较好的控制,不利之处在于媒体完全没有实施监督作用,一旦政府信息有误,则不仅危及司法公正、政府信用,同时拖累媒体可信度降低。此时中央或地方政府亲自下发通知告知侦查机关何时邀请媒体报道的时间就是媒体介入刑事侦查案件报道的时间;媒体在报道刑事侦查案件时本文将他的身份界定为中央有关部门或相关部门的传话工具或者说“传话筒”:媒体没有自主报道权,只是传达中央有关部门或相关部门的信息。
  (2)媒体有限介入型。一般在案件爆发,嫌疑人已经抓获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主动邀请媒体进行报道,媒体可以在获得公安机关许可情况下,采访犯罪嫌疑人及其他相关人员。这样做的好处是,媒体在报道过程中,有一定自主性,可以从记者的视野,丰富案件的审视角度,对媒体来说增加可信度,提高公安机关的威信。但在采访过程中,记者容易受到办案人员先入为主的影响,缺乏独立判断;或者缺乏法律专业知识,为突出某个细节、增加报道的关注率,仅凭主观臆断,在没有宣判之前而进行媒介审判,客观上也可能造成一定的社会舆论,影响办案人员的判断,妨碍司法独立。此时媒体介入刑事案件侦查的时间取决于公安机关何时通知媒体进行报道的时间;媒体在报道刑事侦查案件时本文将他的身份界定为公安机关信息传播的服务者。
  (3)媒介积极介入型。随着博客、微博等自媒体的出现,越来越多的传统媒体和职业新闻工作者开始通过互联网、微博、论坛等公共和私人发布消息言论的地方获取新闻线索,从而在公安机关尚未介入或刚刚立案,媒体就已经介入报道。部分的积极介入型报道,及时公布了不良事件的存在、引起政府和有关部门重视,将损害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有效防止犯罪的发生和扩散。比如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之声》的记者曾在一位山东教师的博客上发现山东某地一些教师身上神秘的背上了几百万的贷款,而迅速进行调查报道。当该事件被曝光后,山东某市领导连夜召开会议、解决问题。当然,媒体的介入也并不都是正面效果。有的媒体在获取案件发生信息后,对案件过程中并不重要的细节进行渲染和过度报道,激起大众愤怒情绪,影响侦查独立公正,进而影响司法审判,如河北大学发生的“李刚案”,杭州飙车案等,媒体大量对当事人进行倾向性报道,并选择那些能吸引公众注意的犯罪细节,甚至个别媒体千方百计将报道内容与性、暴力、金钱、权利、腐败等当下人们关注之焦点联系起来,而丧失媒体客观、公正之立场。此时此时媒体介入刑事案件侦查的时间就是案件一旦发生,媒体即可介入;媒体在报道刑事侦查案件时本文将他的身份界定为监督者。
  2.设定传媒介入的空间
  第一,对侦查机关内部建设和侦查人员非职务行为的监督。这种监督不涉及侦查特别要求的独立性,但这种监督有助于提高侦查人员的素质,塑造侦查人员的良好形象。
  第二,对侦查机关、侦查人员的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充分发挥传媒作为社会守望者的功能,通过接收群众提供的线索,对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私自接见当事人,接受贿赂等违规行为进行揭发和揭露,促使有关主管部门进行查处。
  第三,对干预侦查机关独立侦查的外部势力进行监督,为侦查独立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四,公正客观的报道侦查机关侦查的结果。如已侦查完毕的案件。
  第五,配合司法形势,积极从不同角度真实准确的报道一些有教育意义的案例。
  3.规范传媒介入的行为
  首先,对于正在侦查的案件,传媒不得超越侦查程序进行抢先报道,更不得发表具有倾向性的评论,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施加压力。
  其次,传媒对案件进行评论,要努力做到了解案件的全貌和问题实质。对于案件涉及的法律法规有不同理解时,不要轻率发表肯定或否定的结论性意见。侦查人员的侦查是通过证据来实现的,虽然新闻记者在采访活动中也要进行调查,也要对事件性质作出判断,但他们的调查方式和思维方式显然不同于司法调查和司法推理,因此,传媒应受限制,报道应有边界。
  最后,不得对侦查人员进行恶意的人身攻击和人格侮辱,不得故意捏造事实和歪曲报道。
  (二)建立有效的媒体协调机制
  建立媒体协调机制,畅通侦查机关与传媒良性互动的联系渠道,是形成良好的侦查与媒体的关系的重要保障。社会公众与司法机关对司法公信力评价的内外差距大,传媒对案件的报道偏离于司法机关认定认定事实等现象的出现,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司法与传媒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正是信息沟通渠道的缺失,在传媒越权监督或司法不当限制传媒监督权限的情况下,传媒与司法的矛盾就无法有效化解。可借鉴美国法院的设置,我国司法机关包括侦查机关都可以设置公共关系专门机构,肩负起有效协调传媒监督、社会舆论与侦查公正之间关系的职能,疏通侦查与传媒、公众对话的常规渠道,建立起定期联系、沟通机制,建立起侦查与传媒的互动平台。通过这样的机构设置,最终有效疏通侦查与传媒之间的对话渠道,准确回应社会对司法的需要。在发生冲突时,还能有效地处理舆论危机,维护司法权威。如果能与传媒有效沟通,那么在侦查仍未有结论前,就不会出现传媒妄下判断的报道。
  (三)加强媒体自律
  又鉴于我国媒体种类复杂、官方与非官方的种类混合的特点,对于新闻报道规则的立法只能做概括性的规定,因此还需要媒体行业内部建立细致的针对刑事案件侦查过程报道的一系列伦理法规来加强媒体自律。但由于相关法律的缺位,我国传媒的监督机制尚不健全,加上司法人员的整体素质不高,抗干扰能力弱,很容易受传媒压力的影响,这样传媒将会演变成某些人左右司法的工具。现在很多案件当事人不再诉诸于正当途径,而是求助于新闻媒体,期望通过舆论影响侦查结果,这是值得深思的社会现象。失去监督和制约,任何权利都可能滋生腐败,传媒并没有天生的反腐败的抗体,新闻记者未必就是比侦查人员公正廉明的社会群体,如果传媒可以介入侦查并影响侦查的结果,那就绝对有违人民呼吁传媒监督的初衷了。
  (四)提高侦查信息传播的专业化水平
  美国传媒业报道趋势呈现出的新闻娱乐化倾向,反映出世界传媒业的新变化和新的运作模式,并且这种倾向在我国传媒业已有很大的显现。对此,侦查机关应保持清醒认识,未雨绸缪,大力加强宣传队伍建设,完善机构配置,配强人员、设备。加强业务培训和学习,积极转变宣传观念、调整宣传思路,探索宣传新形式、新方法,创新宣传途径;努力适应媒体报道变化趋势,认真研究传播规律,了解媒体运行情况,做好宣传与新闻相结合的文章,不断从根本上提高侦查信息传播的专业化水平;真正用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符合媒体需要、灵活多样的形式,宣传各项工作成果,增进各界对侦查机关的了解和理解,维护司法权威,为侦查机关各项工作的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五)设定司法救济途径
  2007年随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行,“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越来越深入民心,,司法信息是属于公众的,在侦查活动中除了涉及到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公开后有伤风化的犯罪行为细节、合议庭合议过程与内容等等外,其他信息一般是允许媒体报道。侦查阶段是一个特殊的时期,若有些信息过早地被媒体报道出去会影响到案件的侦查;甚至会影响到嫌疑人人格权和其后公正受审权的实现;所以当媒体的新闻报道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时,立法应赋予其一定的救济途径(本人倾向于在刑诉法中增加“媒体自觉更正责任条款”,情节严重者可以赋予相关人可以以诽谤罪追究媒体的刑事责任),并要求有关媒体停止侵权或在公开场合发布澄清恢复其声誉的记者招待会或在媒体上发布澄清恢复其名誉的新闻。
  综上所述,言论自由和司法独立是现代民主法治国家不可缺少的基石,是民主社会的基本价值。当今,在传媒日益渗透到社会各方面的形势下,一味强调“侦查保密”,只能滋生对侦查机关的无知和不信任,滋生对侦查人员能力和公证的怀疑。封闭的司法必须面对自由的传媒,才能在二者的冲突中寻求平衡与和谐。
其他文献
错配修复系统功能缺失与结直肠癌的发生相关。有部分结直肠癌出现了错配修复缺陷,不仅检测不到MLH1启动子甲基化,也检测不出错配修复基因的胚系突变,因这部分群体表现与Lynch综合征非常相像而得名Lynch-like综合征。Lynch-like综合征具有一定的遗传特性,但发病机制还未得到足够的认识,不能将其简单的划为散发性结直肠癌或者Lynch综合征,也缺乏对该类型患者的遗传学认知及监测标准。文章将对
摘要:本次所选设计内容主要包括:工艺路线的确定,设计说明书的编写等。机械加工工艺是规定产品或零件机械加工工艺过程和操作方法,是指导生产的重要的技术性文件。它直接关系到产品的质量、生产率及其加工产品的经济效益,生产规模的大小、工艺水平的高低以及解决各种工艺问题的方法和手段都要通过机械加工工艺来体现,因此工艺规程的编制的好坏是生产该产品的质量的重要保证的重要依据  关键词:曲轴零件;零件分析;工艺规程
期刊
目的着眼改进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管理,分析探讨主要管理要素,为优化管理模式、提高管理效率提供依据。方法对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北京市疾控中心)515名在职职工进行电子问卷调查以及抽样访谈。结果参与者关注度较高主要在机构改革发展、党的建设、业务建设、人事管理、科研教学及信息化建设方面。对中心发展充满信心,如党员对党建工作总体较好评价为93.33%,职工认为未发现"四风"突出问题为84.27%、
原发性骨肿瘤易发生血行转移,并且在转移后治疗效果欠佳,患者预后较差。循环肿瘤细胞(CTC)是从肿瘤原发灶或转移灶脱落并进入血液循环的肿瘤细胞,在肿瘤早期即可出现,不仅可种植在远处器官形成转移灶,还可自我种植在原发灶导致肿瘤复发,与疾病的预后密切相关。在大多数原发性骨肿瘤中,CTC与病灶内的肿瘤细胞相比具有异质性,从不同角度对CTC进行研究,可为原发性骨肿瘤早期诊断及治疗技术的研发提供依据。文章将对
弥漫大B细胞淋巴瘤(DLBCL)是一组异质性疾病,进一步分型对预后分层有着重要价值。近年来,一些预后较差的亚型,如"双打击"淋巴瘤或"双表达"淋巴瘤逐渐被认识。此外新的分子学分型为DLBCL的精准诊断及预后分层带来新视角。p53基因突变和缺失是DLBCL传统意义上的高危因素,但随着二代测序等技术的应用,更精确的基因突变或缺失对预后的影响及其在新的细胞分子亚型中的预后价值尚需进一步证实。现就细胞分型
目的分析经导管主动脉瓣置入术(TAVI)围手术期完全性房室传导阻滞(CAVB)发生和治疗情况。方法回顾性收集2017年10月至2021年5月河南省人民医院心脏中心经股动脉TAVI患者65例。记录患者围手术期资料,根据TAVI患者围手术期是否发生CAVB分成两组:CAVB组和非完全性房室传导阻滞组(NCAVB组)。采用多因素logistic回归模型分析经导管主动脉瓣置入术围手术期完全性房室传导阻滞的
回顾分析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2019年8月收治的两例Imerslund-Gräsbeck综合征(IGS)患儿的临床资料。两例患儿为同胞兄弟,年龄分别为8岁8个月和6岁2个月,检查均示巨幼红细胞性贫血,血清维生素B12减低,血同型半胱氨酸明显升高,叶酸测定及肾功能均正常,均伴有蛋白尿、肾小管损伤。血串联质谱及尿有机酸分析示甲基丙二酸血症(MMA)。初诊为MMA伴同型半胱氨酸血症。基因测序未发现与MM
摘要:随着电影技术尤其是数字电影技术的迅速发展,全国各地影城建设如火如荼,标准越来越高,竞争越来越激烈。对设计者来说,设计出全面符合“国家规范”的观众厅已刻不容缓,如何高效精确的完成设计更是梦寐以求。本文就是通过运用CAD这个软件强大的制图功能对一个厅的视点高度、座位平面布置、视线超高值、排距、台阶提升量、仰视角、放映俯角等的快速精确设计过程,从设计思路到具体操作等作了较为详细的介绍。目的是为目前
期刊
摘要:国内钢套箱围堰应用范围广泛,施工方法多样。针对国内几例典型钢围堰定位方案进行对比和分析,对其定位适用条件和特点进行比较分析,为类似项目应用提供范例。  关键词:钢套箱定位对比分析  1、 概述  钢套箱围堰由于结构适用性强,在我国已建跨江跨海桥梁基础中被广泛采用。钢围堰定位是施工中最为关键的环节,不仅关系到桩基或承台施工的成败,同时也影响到桩基或承台的施工精度。钢围堰在下沉导向定位过程中,受
期刊
目的观察立体定向脑电图(SEEG)引导下多电极立体交叉射频热凝毁损(RF-TC)治疗药物难治性岛叶癫痫的安全性及有效性。方法回顾性纳入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神经外科2017年2月至2019年6月采用SEEG引导下立体交叉RF-TC治疗的7例药物难治性岛叶癫痫患者。依据症状学、头皮脑电图及影像学资料等术前评估考虑致痫灶位于岛叶,根据评估结果设计岛叶电极行立体交叉RF-TC治疗。术后通过门诊或电话进行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