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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健康权是公民的最重要、最基本的一项人格权。我国民法通则对侵害生命健康权的损害赔偿责任范围只局限于物质上的损失,而未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这是一大缺憾。本文就此问题作了粗浅探讨,提出在确定慰抚金赔偿时,首先应考虑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的后果,其次才应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和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