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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调解制度作为一项基本的解纷机制长期以来发挥着重大作用。然而,由于我国“调审合一”的诉讼模式容易导致强制调解,缺少监督,实践中出现了很多问题。虽然2011年出台的《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实行)》明确检察机关有权监督民事调解。但是由于其规定民事调解检察监督范围过窄,内容不够具体,仍然使民事调解在运行中问题重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