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的中国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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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区矫正”是一个外来语,发端于20世纪70年代的欧美国家。对中国的老百姓来说,第一次听到这个词,大概是在2002年的10月,香港明星谢霆锋因妨碍司法罪被判240小时的社区服务,免去了坐监服刑,一时成为人们茶余饭后热聊的话题。
  中国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始于2003年,至今已经走过了整整10个年头。与监禁相比,它最大的特点是罪犯不需要在监所服刑,而是在他生活的社区接受教育和改造。刑罚的执行者也由监狱变为罪犯所在街道司法所。一般来说,社区矫正适用于那些犯罪情节轻微、在外服刑不致于继续危害社会的罪犯。
  在社区矫正相继写入《刑法修正案(八)》和《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上升为正式的法律规定之际,回望社区矫正在中国的10年发展历程,可以说,这项源自西方的制度已经展现出了扎根于中国土壤的生命力。尽管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起步借鉴了西方国家的成功经验,但绝不是简单的照搬制度,在文化传统、官方话语、工作机制等诸多方面和环节都体现出鲜明的中国特色。虽然我国现阶段的社区矫正制度并非尽善尽美,但在10年探索的经验基础之上,我们有理由对社区矫正在中国的未来充满期待。
  《检察风云》编辑部
  十年回望:社区矫正在中国
  文/谢澍
  西方国家在上世纪70、80年代广泛开展了社区矫正制度的探索与实践,并使之逐渐成为主导的行刑方式,创造了良好的社会效益。我国长期以来的行刑实践仍以监禁矫正为主,单一、僵化的矫正模式显然已经无法满足实践需要:2002年我国监狱的押犯数量达到154万人,相比1982年的62万人,短短二十年间增长了近2.5倍,各级政府用于监狱的经费逐年增加,2002年全国监狱执法经费支出144亿元,平均关押每个罪犯年费用为9300多元。理论界与实务界的众多有识之士开始呼吁借鉴西方社区矫正的成功经验,寻求更人道、更有效的刑罚执行方式和罪犯处遇模式,提高行刑质量、降低行刑成本。
  2003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开展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并于2009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试行。司法部副部长赵大程在十八大期间透露,截至目前,全国已累计接收社区矫正对象116万人,累计解除矫正对象65万多人,矫正效果令人满意,社区矫正人员的再犯罪率保持在0.2%左右。
  一般设想迈入法制进程
  社区矫正制度之所以能够被引入我国,一方面因为其符合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顺应世界行刑制度的发展趋势;另一方面得益于整合社会资源、降低行刑成本的改革方向。2003 年7月,胡锦涛总书记提出要坚持科学发展观,这标志着我国社会管理机制从此步入新的阶段,社区矫正即是社会管理创新的一项重要内容。
  虽然《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中规定:“按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刑罚的顺利实施。”但当时的刑法、刑事诉讼法都没有涉及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社区矫正试行之初主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和地方制定的试点工作文件、规章加以摸索,除《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之外,2004年司法部制定了《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加强法律监督的通知》,2009年“两高两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2010年吉林省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我国第一个社区矫正地方性法规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决定》。2012年3月1日,“两高两部”联合制定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开始施行,该规定明确了社区矫正的主体(司法行政机关)、基本内容和程序要求,进一步推动了社区矫正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
  更重要的是,社区矫正在2011年、2012年相继被写入《刑法修正案(八)》和《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尽管相关规定尚需细化,但其进步意义仍是不可否认的,正如学界泰斗高铭暄教授所言:“这(社区矫正正式出现在法律条文的规定中)是对社区矫正在我国试行以来积极意义的重要肯定,也是对我国刑罚轻缓化、行刑社会化发展的进一步考验:从刑事立法精神上有力地回应了国际社会行刑社会化的要求;确立了相辅相成的两大矫正体系;进一步促进了刑罚配置结构的合理化;督促社区矫正配套立法的尽快出台;促进了行刑权的统一。”
  与此同时,由司法部社区矫正管理局、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司、司法部法制司组成的“推进社区矫正立法”工作调研组以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人大内司委的相关领导先后深入基层对社区矫正立法问题进行专题调研。司法部还在2012年6月4日召开了“《社区矫正法》立法专家座谈会”,对《社区矫正法(征求意见稿)》进行系统讨论,相信在不久的将来,《社区矫正法》的出台会对社区矫正工作具体环节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作出回应。毕竟,从法律效力上看,《社区矫正实施办法》难以与《刑法》、《刑事诉讼法》对等匹配,社区矫正的具体运行规范亟须上升到法律层面。
  试点改革取代变法逻辑
  我国司法改革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都以“变法逻辑”为主导,先立法、再实践。但“变法逻辑”实是一种人治的话语逻辑,强调官方话语主导之下的“上行下效”,人类的智识是有限的,一旦改革者的指引出现偏差,司法改革即会陷入误区;同时,基于“空想”或“移植”的改革,容易陷入司法排斥立法的窘境,貌似合理、正当的制度却无法有效运行。
  而社区矫正则是经过“试点”推广、经验总结,由点到面、循序渐进,并做出一定的理论推进之后,最终被立法机关所接受。这样相对科学的研究范式更加具有说服力,也易于被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以及社会公众所承认和接受,降低了立法风险。
  2003年,北京、上海、天津、江苏、浙江、山东六省市部分地区启动了社区矫正的第一批试点工作,在第一期试点工作取得预期效果的基础上,2005年的第二批试点工作范围扩大至18个省市,2009年,社区矫正开始在全国范围内试行。目前,社区矫正工作已在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341个地(市)、2784个县(市、区)、38637个乡镇(街道)开展,覆盖率超过95%,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工作者超过8万人,社会志愿者51万余人。   实际上,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的结合一直以来就是我国刑事司法工作的传统优势,早在上世纪60年代初的社教运动中,浙江省诸暨市就创造了著名的“枫桥经验”;而我国特有的管制制度在实践中也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社区矫正性质,只是并未冠之其名。
  在2003年以前,上海市就已经正式开始了社区矫正制度的探索。2000年,上海市女子监狱对在押罪犯试行半监禁处置,对符合条件的罪犯,允许从周一到周五到社区参加劳动,周末回监狱服刑;上海市少年管教所也对关押对象实行了“试工试读”制度,都取得了较为理想的效果,并减少监狱经费开支。在此基础上,上海市于2002年开始在徐汇区斜土路、普陀区曹杨新村和闸北区宝山路三个街道开展社区矫正的试点,试点的矫正对象包括管制、缓刑、假释、保外就医和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与2003年之后全国社区矫正试点的对象范围基本一致),并逐步向全市推广。
  可以说,在社区矫正中国化的道路上,上海凭借领先的经济实力、良好的社区环境、长期的实践探索以及相关领导的创新意识始终走在前列:2004年,上海市按照“政府主导推动、社团自主运行、社会多方参与”的思路,注册成立了“上海市新航社区服务总站”;2010年5月,上海市首先将“电子手铐”用于社区矫正移动信息化管理系统;近期,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又按照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通过开展密集巡察、开设社区讲堂、启动诉前调查、创建就业基地等,积极探索社区矫正监督的新方式。
  当然,不仅仅是上海,各地的试点工作都总结出了行之有效的经验。纵观10年来的试点工作,主要呈现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探索社区矫正的整体框架,例如构架刑罚执行的组织体系、制度体系、指标体系,建立刑罚执行队伍、专业帮教队伍和社会志愿服务队伍等;第二阶段是优化社区矫正的具体环节,例如衔接程序、分类矫正方式、监督措施、心理支持系统、评估工具、就业指导以及信息化技术的运用等;第三阶段是社区矫正入法以及《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出台后的过渡与贯彻执行,这也是各省市正在实施的。
  中国特色遭遇中国问题
  尽管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起步借鉴了西方国家的成功经验,但绝不是简单的照搬制度,诸多环节都体现出鲜明的中国特色。
  在文化传统方面,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建设强调传统的和合文化,试图让矫正人员感受到来自社区、民众和矫正机构的关怀,营造富有亲和力的矫正氛围。另外,我国幅员辽阔、民族众多,各地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都结合当地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协调,因此形成了诸如“北京模式”、“上海模式”等一系列地方工作经验,个别地方还针对民族差异开展具有民族特色的社区矫正工作,例如宁夏结合回族群众宗教信仰,让社区矫正人员定期到清真寺聆听阿訇教诲,在清真寺阿訇的协助下使矫正人员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觉服从管理,认真进行改造。
  还有一点不得不提的是,我国现阶段社区矫正工作中官方机构的主导地位尤为显著,这也注定了我国社区矫正势必更加依赖政府拨款。为了确保经费到位,各地逐渐将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如果按照浙江省某市每名社区矫正人员年均2000元的拨付标准,我国社区矫正试点以来的经费开支就已经超过20亿元。最后,由于官方话语的广泛介入,一些我国特有的工作机制也被运用到社区矫正中,例如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实行法律监督就是其他国家从未有过的。
  然而,在我国社区矫正本土化的过程中,一些问题依然影响着社区矫正的进一步推广。
  首先,司法理念需要转变。推广社区矫正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犯罪行为较轻的罪犯采取相对较轻的刑罚。而我国传统刑罚观念奉行“重刑主义”,注重刑罚的惩治功能。从社会和民众层面看,报复与朴素的正义、报应相混同,支持更为严厉的关押行刑方式,将社区矫正与“放虎归山”相等同,甚至因此衍生出另类“孟母三迁”的案例:某高二学生,因为伙同一帮社会青年参与了一起抢劫案件,被法院依法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三年。根据相关政策规定,他被安排到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矫正。左邻右舍很快都知道了该学生的事,对其另眼看待,有时还会在背后指指点点。在这样的情况下,其父母决定搬到一个陌生的地方居住,于是矫正关系也就迁到了新的居住地。但时间一长,周围邻里又逐渐知道了该学生的过去,全家不得不再次迁往他处。依照司法部副部长赵大程的说法,社区矫正人员的再犯罪率保持在 0.2%左右,人民群众其实不必担心社区矫正对象会对他人构成危险。
  其次,某些地区社区矫正的实际执行效果得不到保障。在一些地方的试点工作中,出现了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的现象,或者通过社区矫正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对未成年人和成年人采用基本相同的社区矫正方式,而许多方式并不适合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和矫正需要。例如,从判决生效到社区矫正报到,有七日的期限,这期间很容易脱管,曾有罪犯故意更换联系电话等,玩起“失踪”;还有罪犯与其他失足人员“交叉感染”,再次踏上犯罪道路。问题的出现与矫正人员专业性不强、矫正方式不科学、工作衔接不力有关。当然,新出台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已经注意到了这些问题,并对脱离监管和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的情形作出相应规定,同时要求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心理状态、行为特点等具体情况,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行个别教育和心理辅导,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应当与成年人分开进行,等等。
  再次,官方机构与社会力量合作的管理模式仍需优化。目前较为流行的“1 N”矫正模式就是由专职矫正队伍加上N名社区干部、社区居民和社区服刑罪犯的家属组成的志愿者队伍,架构一个多元化的社区矫正工作体系。但是,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毕竟仍以官方为主导,需要大量的经费拨款,也就存在经费被部门、单位和个人贪污、挪用的可能性,并且经费投入供不应求仍是社区矫正进一步推广的桎梏。国外的社区矫正工作一般都有大量的社会团体和志愿者参与,采取将社区服刑人员交由社会团体或志愿者执行矫正的“社区自治制”模式,其中还有民间创办的矫正机构采用完全自治的模式。在我国的社区矫正探索中,也已出现类似的社会团体。“上海市新航社区服务总站”便是其中的代表。这样的矫正模式大量节约了官方资源的投入,官方机构能够更有效地进行宏观指导、履行监督职责,社区矫正有望进一步拓展适用范围。   一项制度在形成之初遭遇问题是必然的,不可能一路坦途,关键在于需要拥有从实践中发现问题,在学理中分析问题,再回到实践中解决问题的勇气和智慧,忠于客观规律、遵守法律法规。特别是在社区矫正已经从改革试点迈入法制进程之后,亟须树立“法治理念”,实现“社区矫正法制化”向“社区矫正法治化”的变迁。虽然我国现阶段的社区矫正制度并非尽善尽美,但在10年探索的经验基础之上,我们有理由对社区矫正在中国的未来充满期待。
  (作者单位: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
  新生活,从这里起航
  文/本刊记者 郑宾
  “人生就像远航的帆船,不可能一帆风顺,要经受多少次海浪的洗礼,才能到达胜利的彼岸。社区矫正对象正是那行驶在茫茫大海上失去方向的小船,需要社区矫正这盏指明灯为他们指引正确的航向,重燃生活的希望。”在上海新航社区服务总站的《新航动态》中,记者读到了这样一段话。这是一名社工在帮助一位假释矫正对象放下心理包袱、重新走入社会后,有感而发写下的一段手记。
  成立于2004年2月的上海新航社区服务总站,是上海市第一家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组织,它依托政府主导,在社区矫正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新航总站将“减少重新违法犯罪”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首要目标,而能否使服务对象顺利回归和融入社会,恢复正常生活,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关键所在。提供心理、法律咨询,化解家庭矛盾,协助解决就业、就学等实际问题,记者看到,在新航社工的帮扶下,一个又一个社区矫正人员正适应社会、融入社会,重新踏上通往未来的人生航程。
  社区矫正的个人“处方”
  “沈老师你好,我是小马(化名)的母亲,我想问你一下,小马这两天有没有到矫正办正常报到?”新航普陀工作站的社工沈丽萍从电话中听出了对方的焦虑和不安。18岁的小马是沈丽萍的服务对象,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纳入社区矫正。
  这通电话引起了沈丽萍的警觉,小马刚刚平稳度过三个月的初期矫正,如果这时出现不良情绪或家庭矛盾,将会极大地影响以后的矫正工作。
  在沈丽萍技巧性的提问下,小马的母亲道出了事情的原委:小马的父亲性格急躁,奉行棍棒教育。前几天,因生活琐事,父亲打骂了小马,小马觉得无法忍受,于是离家出走,已经三天没回家了。
  沈丽萍向记者介绍说:“小马的童年是在河北农村与爷爷奶奶一起度过的,虽然物质相对贫乏,但那时他是快乐的。小学三年级时,父母考虑到上海教育质量好,将其接到上海接受教育。有可能是环境的骤然改变,小马一直不能适应上海的学习节奏,几年下来,成绩都不甚理想,初中都没能毕业。小马的父母迫于生计忙于工作,对孩子的关心相对较少,再加上父亲教育方式的简单粗暴,久而久之,小马感觉不到来自于父母的爱。”
  当天下午的集中教育,小马照常前来,沈丽萍留心观察了一下,表面上看不出什么异常。过后,沈丽萍将小马留下,先询问其近况,他面带笑容地表示很好;再问其和家人关系,还是笑着说很好。沈丽萍感觉到小马的排斥和不信任,然后很小心地表述了他母亲来电的情况。小马的笑容没有了,取而代之的是落寞的神情,在一句“有什么委屈就说出来吧,会好受些的”鼓励下,小马竟然哭了,随之一股脑儿诉说了对父亲粗暴教育方式的愤怒,对母亲没有立场的不满,对于自己不被理解的失落,种种的不如意都和着泪水一吐为快。
  在发现了小马家庭成员间的沟通存在严重问题后,沈丽萍立刻制订计划,着手修复。经过努力,小马终于愿意面对父亲,开展家庭治疗。在治疗期间,社工运用了情绪宣泄、说出心里话、角色扮演等治疗手法,帮助他们重构关系。经过三次家庭治疗后,小马和父母的关系明显得到改善。
  家庭治疗告一段落后,沈丽萍又发现了新的问题。小马的想法很多,也愿意付诸行动,就是做事总是冲动,而且事事没有结果。刚接触小马时,得知其在学驾驶,准备学成之后和父母一起做生意,社工感觉到可行,并常常给予其鼓励和支持,但好景不长,小马学成后只跟了几天车,就感觉到这工作没意思,索性不做了。不久,小马告诉社工认识一朋友要合伙在网上开店,社工问他对开网店了解多少,他表示边做边学,看他兴致如此之高,父母不愿打击他积极性,给了他2000元做资本,不出一月血本无归,至此又对网店不感兴趣。
  看着小马这样瞎折腾,不光父母急,社工也急,于是不断找小马谈心,帮他分析就业环境和自身优劣势。小马的亲属在上海都是做生意的,其舅舅经营着一家食品加工厂,小马本身对食品行业也感兴趣,应该多利用身边的资源,闯出一片天地。小马知道社工是真心为他的前途考虑,欣然接受了建议,现在在舅舅的厂里工作,踏实了许多,再也不三天打鱼两天晒网了。
  目前,小马的社区矫正已经期满结束,他和家人和睦相处,逐渐远离了以前的社交圈,对自己也有了新的认识。最重要的是,现在小马不再碌碌无为,没有人生目标,而是正一步一个脚印开拓着自己的人生之路。
  在小马的个案中,社工扮演了沟通者、支持者、指导者的角色。实际上,针对不同的个案,社工扮演的角色也不尽相同。
  “不同的矫正对象,他们的性格、心理、家庭状况、社会关系都有着很大的不同,如果把矫正对象看做特殊的病人的话,那么矫正方案就是‘处方’,‘病情’不同,‘处方’肯定不能一样。”新航总站总干事郑波介绍说。
  新航总站目前在册的社区矫正人员有4000多人,刑释解教人员约3万人,由450多名专业社工在全市14个区县工作站、150多个街道乡镇社工点为其提供服务。新航总站要求社工为每一个社区矫正对象提供从矫正宣告到期满结束的全过程动态帮教服务,在前三个月的初期矫正阶段,会对矫正对象实施风险评估和心理测评,制订个性化的矫正方案,并在之后的矫正服务中,随时掌握服务对象的日常情况,及时发现他们可能发生重新违法犯罪的迹象。
  助人自助的救赎之路
  在上海新航社区服务总站的社区矫正工作中,有一些理念是贯穿始终的,比如“平等、尊重、接纳”,再比如,记者在采访中多次听的“助人自助”。   社区矫正人员回归社会后,往往面临着经济困难、就业无门等生存难题,社工要帮助他们完成再社会化,并不意味着要包办一切,更重要的,是要发现和激发他们的潜能,克服他们的消极因素,让有能力的人依靠自己的力量走出困境。
  李杰(化名)因恋爱不成激情杀人,1991年被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李杰在狱中多次减刑,于2007年12月假释回归社区,成为新航虹口工作站社工裴大凤的服务对象。李杰的耳朵有残疾,和裴大凤的沟通都是通过笔谈。出狱时,他已经47岁了,父母双亡,与哥嫂一起居住。可是,哥哥因脑出血中风落下了面瘫和腿疾的毛病,早早地病退了,每月退休金只有1000多元,嫂子也靠退休金生活。李杰的归来,让本不富裕的家庭更加困窘。李杰非常焦虑和愧疚,曾多次外出寻找工作,但因年龄大了,又听力残疾,都未能如愿。
  裴大凤知道,以李杰的情况,找工作确实比较困难,第一步应该想办法缓解他的经济压力。
  她协调相关单位打算帮李杰办理低保,但终因李杰的假释身份,无法办理;她又想到了残联,帮助李杰办出了一级听力残疾证书,但还是因为李杰的假释身份无法享受相关待遇。最终,裴大凤在每个节假日都帮李杰申请爱心帮困金,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李杰的生活窘况。但是,爱心帮困金只能暂时解决问题,最根本的还是要帮助李杰找到一份工作。
  为了李杰的工作,裴大凤没少费周折,半年的时间里,她陪着李杰整天东奔西跑,可都因为李杰的听力问题无果而终。李杰心情极度沮丧,甚至产生了绝望的念头。裴大凤及时觉察到了他的异常,一方面对他不稳定的情绪进行思想教育和心理干预,另一方面,更加积极地为他联络工作的事情。
  终于,在2009年的元旦前夕,李杰收到了一份特别的新年礼物,在裴大凤的积极协调下,虹口区利民管道维修疏通服务社的王菊富队长吸收李杰到利民服务社工作。这份意外的惊喜让李杰高兴得手足舞蹈,因为对他来说,最大的心愿就是能够依靠自己的劳动自食其力,用自己的双手养活自己。李杰在利民工作,虽然工作很苦很累,但李杰倍感珍惜这来之不易的工作机会,怀着认真负责、积极热情的态度去工作。但因为李杰的听力残疾,在利民的工作出现了诸多不便,有一次差一点出意外,考虑到李杰的特殊情况,由街道再次将李杰安置到荣伸洗衣公司从事保洁工作,彻底地解决了他的生活问题。
  裴大凤告诉记者:“有个小插曲很有意思。李杰是个正直、善良的人,也能吃苦耐劳,但他有时想问题会‘一根筋’。在他的世界里,不是黑就是白,不是好人就是坏人。在利民工作的时候,他对领导的一些做法看不惯,认为领导品格有问题,这多少影响了他的工作积极性以及和领导的关系。我告诉他,其实现实世界很多空间都属于灰色地带,可是他不理解。没办法,我只好再换一个角度引导他,既然改变不了周围的人和世界,那就要学会宽容,学会适应,否则,很难在这个社会生存。他思考了很久,终于想通了。”现在,李杰依然在荣伸洗衣公司里担任清洁工作,他与领导、同事之间的关系越来越融洽,大家也逐渐接纳和认可了他,所以他很珍惜这来之不易的工作岗位,工作上兢兢业业,多次得到单位领导及帮教老师的表扬和奖励。
  为了恢复和增强社区矫正和刑释解教人员的社会功能,促使他们早日实现“自助”,新航总站根据矫正对象的岗位需求和特长,累计提供学历培训700余人,技能培训3100余人,成功推荐就业6400余人次。此外,从2007年开始,新航总站与上海市帮教志愿者协会合作,先后举办了八场针对社区矫正、安置帮教人员的专场招聘会,平均每场近300名对象参加,有效地提高了这一特殊人群的就业成功率。
  意义与问题并存
  说到社区矫正的意义,新航总站总干事郑波说:“社区矫正作为一种行刑方式,和监狱矫正比起来,行刑成本大大降低。我们可以发现,监狱设施,大量的看守人员、管教人员的工资待遇,服刑人员的生活医疗保障,这些都要计入刑罚成本,是很昂贵的。而社区矫正就比较经济,无需兴建专门的设施,也无需聘用庞大的管理人员队伍,因此可以大大减少国家的经费投入。从行刑的效果来看,我国行刑的目标是惩罚和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主,社区矫正不割裂服刑人员与社会、家庭的联系,有助于服刑人员的自省,有助于维持家庭的稳定,再通过公益劳动、就业等帮助他们顺利回归社会。可以说,社区矫正在恢复服刑人员的社会功能、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方面起到的效果,比监狱矫正要好。”
  近年来,新航总站开始在认知、心理、行为、家庭关系、社会适应、就业谋生等方面,逐步探索服务项目化运作,以进一步提升服务的专业化程度。以服刑在教、刑释解教人员的未成年子女为服务人群的“爱满新航”项目,以社区矫正和五年内刑释解教人员及其家庭成员为服务人群的“新航港湾”项目,“旭日新航”青少年帮教服务项目,以及以“心灵导航”心理帮教服务项目,目前运作得已比较成熟。2012年,“爱满心航”未成年人关爱行动项目荣获民政部举办的首届全国优秀专业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评选一等奖,在全国范围内产生影响。
  同时,郑波也提到,目前新航总站的运作和发展也面临着许多问题。新航总站是在政府的主导下成立的社会组织,以“政府购买服务”作为经费来源,以“政府主导推动、社团自主运作、社会多方参与”为总体思路。但是,自成立以来,新航始终处在“多头管理、婆婆成群”的尴尬处境中,事实上,面对行政权力的强势,新航总站很难实现设想意义上的“社团自主运作”。一件事情,司法部门要管,公安部门要管,街道要管,新航也要管,许多社工面对这种“多头管理”,往往无所适从,工作效率不高。另外,政府拨款数量有限,仅够维持新航的基本开支。单一的经费来源已经严重制约了新航的发展。随着工作的深入,政府职能部门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要求也不断提高,社工的工作压力不断加重,但社工的待遇却很低,他们往往感到自己的劳动价值没有得到充分体现,优秀社工流失问题严重。长此以往,社工的专业化、职业化无从谈起,新航总站也将逐渐丧失其凝聚力。   上海是较早在社区矫正制度的构建中,提出引入社会组织力量的地区。上海市新航社区服务总站的成立,对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来说是一次理念的创新。这种运用社会治理理念、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组织社工参与社会矫正工作的方式被称为“上海模式”。“上海模式”今后的发展方向如何,它是否具有全国性的普遍意义,仍然需要时间来给出答案。
  社区矫正如何监督检察机关面临的现实课题
  “法律监督”是中国法律中的一个专门术语和概念,而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中的法律监督同样是西方各国从未实践过的,是“社区矫正中国化”的一大特色。
  社区矫正作为一个在我国方兴未艾的矫正模式,法律法规尚不健全,诸多环节缺乏经验,工作中难免产生纰漏。这种情况下,更需要有效的监督机制介入,保障矫正工作的有效进行。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理应肩负起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监督职责。
  王润生:
  形成工作合力至关重要
  社区检察室作为检察机关的派出机构,其工作职责之一就是对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实行监督。近两年我们院先后成立派驻半淞园和外滩检察室以来,发挥身处基层、贴近社区群众的优势,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监督,并积极探索参与和提高社区矫正监管改造实效的方法途径。
  做好社区矫正的监督工作需要把握好安置解困与刑罚执行的关系。年过六旬的老黄当年因重罪被判处死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他减刑后释放回沪,因房管部门在他判刑后将原租赁房收回,无家可回的老黄先被安置在一家养老机构,但是他一直念想有一个家,情绪不稳定。我们社区检察室会同街道联系职能部门,先为他解决集体户口,安排临时住处,然后在多方努力下为他落实了房源。老黄说:“有家有户口,心定了。” 我们认为,不管矫正对象以前曾经做过什么,一旦列入社区矫正,有必要协调民政、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为解决其基本生活提供保障,这样做有助于提高社区矫正的效果。
  当然,也不能因此削弱法律的惩罚性和严肃性。实践中,我们一旦发现有违反或不服监管规定的,即及时建议收监。如因故意伤害被判处缓刑的盛某回到社区后既不向司法所报到,也不参加规定的公益劳动,对社工约他谈话的通知不予理睬,同时发现他多次吸毒。我们即向主管部门建议对其收监被采纳。今年以来我们向公安机关发出建议收监的《检察建议书》三份,涉及的三人都已被收监执行和作有罪判决,有效维护了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社区的平安稳定。
  通过两年来的社区矫正工作实践,我们体会到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至关重要。建议进一步健全法院、司法行政、检察、公安等相关部门的工作联系、配合协调制度,以明确职责,加强协作。同时逐步实行相互数据联通、信息资源共享,切实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效果。
  戴杰:
  一起逃避监管事件引发的思考
  从上海市社区矫正工作十年来的实践看,这一社会化的刑罚执行方式在节约社会资源、提高刑罚执行效果以及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同时我们也看到,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尚处于较为初级的阶段,某些方面尚存在一些不足。检察机关在对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中发现,这种非监禁的刑罚执行方式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矫正人员在刑意识的淡薄,表现为对自己被判处的刑罚缺乏认识,不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报到,不积极参加甚至拒不参加矫正活动,最为严重的是违反各种规定、逃避监管,甚至重新犯罪。
  静安区在开展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检察中就遇到了一起钻法律空子逃避监管的事件:社区矫正人员邰某因犯诈骗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余年,因其在判决生效时处于哺乳期,故法院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邰某先是采用不参加活动、不汇报情况的方式逃避监管,而后采取利用两次怀孕、两次哺乳期让监管机关无可奈何,只能给予其警告等司法处分,而无法对其在矫正期间的表现纳入刑罚执行的准确考量。这个案例背后所反映的制度上和监管上的一系列问题是值得我们思考和研究的。
  对于做好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工作,静安区的做法是牢牢抓住矫正人员中的重点对象。我们将全区的矫正人员进行分类,列出其中的重点人员,通过梳理可以发现,我区的五个街道均有各自不同的特点。譬如南京西路街道青少年矫正人员数量较多,静安寺街道老年矫正人员、保外就医人员较多,石门二路街道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较多。只要抓住了每个街道的特点,抓住了重点人员,对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就有了落脚点,也就能依法行使法律赋予我们的神圣职责。
  陆焕强:
  “人户分离”是造成脱漏管的重要原因
  我们在实践中发现,“人户分离”是社区矫正工作中经常遇到的且较为棘手的问题,处理不当,容易造成脱管、漏管。人户分离,即社区矫正人员的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情况。上海市大部分法院未切实开展列管地审查核实工作,一律将法律文书寄送至社区矫正人员户籍地,造成实际列管地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得不到及时的反馈信息或者缺乏法律文书,无法及时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列管。各省市社区矫正部门各自为政,缺乏工作衔接机制,导致人户分离人员尤其是外来户籍人员的交付执行环节容易迟延和脱节。2012年以来,青浦区人民检察院共查纠四例脱漏管,均系人户分离人员。针对这种情况,青浦区检察院通过将法院裁判进行社区矫正的人员资料与司法局接收列管的人员情况进行核查,防止脱漏管,并对造成脱漏管的原因进行研判,落实监督措施。
  社区检察官除了加强对社区检察执行机关的监督外,还十分关切社区矫正人员情况,通过开展个别约谈,深入了解社区矫正人员思想和生活情况。社区矫正人员潘某,因盗窃被判处缓刑,其屡次无故缺席司法所矫正教育活动,混迹于网吧,甚至彻夜不回。检察官获悉情况后,主动约谈潘某,耐心疏导,潘某从抗拒到接受。社区检察官一方面告诫潘某若仍不服从社区矫正监管,将被收监执行,劝其自尊自爱,对自己的人生负责。另一方面通过家访,希望潘某的父母对他多一点理解和支持。几经努力,潘某渐渐融入社区矫正中,并于2012年7月顺利完成考察解除矫正。2012年来,青浦区检察院社区检察官们共对社区矫正人员开展谈话近300次,切实强化了社区矫正人员的在刑意识,确保社区矫正人员服从监管。   孙琳:
  从效果出发创新方法
  闸北区拥有上海的“陆上北大门”新客站,流动人口多,这给社区矫正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为了防止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一是加强教育和对接工作,及时对获罪判决的未成年人开展教育,同时建立回访帮扶制度和不定期回访,强化帮教效果;二是强化脱管、漏管监控,防止因脱管漏管而重新犯罪;三是建立监督、跟踪预防体系,对社区服刑人员中的重点管控人员专门建档,落实有针对性的帮教措施,强化矫正效果;四是进一步加强检察建议的监督职能。
  钱某是社区服刑人员,我们经过重点检察后发现,他在矫正期间能认罪服法,自觉接受监督教育,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参与为社区爱心帮困基金捐款,并在2004年、2008年、2010年被评为社区矫正积极分子。
  根据他的矫正表现,我院向区司法局制发检察建议报请假释。之后,我院还与社区矫正机构以及监狱方面积极沟通联系,督促该检察建议尽快落实。2012年1月18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钱某予以假释,将剥夺政治权利7年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由于青少年犯罪的非监禁刑的适用比例较高,我院一直将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作为监督的重点。我们从效果出发,创新青少年矫正对象改造方法,取得了良好的成效。在修改后刑诉法对未成年人案件办理作出特别程序规定之前,我院已经开始实施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矫正对象与普通矫正对象分开宣告、分别教育,采取定期心理疏导、随机家庭访问等工作措施。近日,我院对所有未成年人结对帮教对象进行了回访,他们均已经顺利回归学校和社会。
  其实,不仅仅对青少年矫正对象需要创新方法实施矫正监督,对于其他矫正对象也是一样。
  邹震宇:
  社区矫正的社会管理价值
  早在2004年社区矫正工作刚刚启动时,我院即主动与区司法局联系,提供全区监外执行罪犯的相关数据,帮助培训矫正社工,共同探讨实践中可能遇到的难点破解方法。现在,我院监所科和社区监察科两部门密切配合,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更为充分地发挥着检察职能。
  为切实履行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监督职能,社区检察科成立不久,即会同监所科与区司法局召开联席会议,紧紧围绕监所科、社区检察科与区司法局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职能定位、业务衔接、协调配合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并达成了共识。
  “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为配合全面开展禁毒工作和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力度,社区检察科检察官深入小区、走入家庭,发放宣传小册子和便民联系卡,揭露毒品危害,并鼓励社区居民积极检举揭发毒品违法犯罪线索,营造和谐文明的社区治安环境。与此同时,监所科检察官亦以“抵制毒品,参与禁毒”为切入点,结合本区涉毒犯罪社区矫正对象的实际表现,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向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了禁毒法制教育,阐述毒品对个人、家庭和社会造成的严重危害性以及在社区矫正期间涉毒将承担的法律后果。两个部门的配合取得了非常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从长远来看,社区矫正工作是检察机关积极发挥检察职能,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新途径。为确保虹口区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我院监所科结合拆迁区域社区矫正对象的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制宣传活动,要求符合动迁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倍加珍惜区域经济发展带来的实惠,合法合理合情表达诉求,减少了社会不稳定因素。
  社区矫正的域外经验
  文/谢澍
  在社区矫正国际准则的指导下,欧美各国以及我们的近邻日本、新加坡等都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社区矫正实践经验,许多国家和地区的非监禁人数已经大大超过了监禁人数。社区矫正在发达国家先行实践并非偶然,其制度莫不是建基于高度发达的经济、完备的社会保障机制、成熟的社区建设、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二元结构以及庞大的志愿者队伍等客观因素之上。
  我国的社区矫正试点是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展开的,司法部相关领导以及部分学者曾先后走访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学习、考察,同时邀请外籍专家亲临指导。当然,学习和借鉴并不意味着不假思索地照搬域外制度,除了吸取其成功经验,更要注意到域外制度运行中所遭遇具体问题,结合我国实际进行反思,借此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正制度。
  美国:多元化矫正体系贯穿刑事司法过程始终
  作为最早实行社区矫正制度的国家之一,美国的社区矫正制度经历了萌芽、探索、挫折以及逐渐成熟的发展历程,其专业化、科学化、规范化程度已经处于世界领先地位,成为其他国家学习和借鉴的对象。美国的社区矫正由联邦政府下设的法务部及监狱局作为专门负责执行的官方管理机构,大部分州均设有矫正局,负责各州监狱和社区矫正的管理,同时又有对社区矫正全程管理的非政府管理机构,形成了由联邦到地方的社区矫正机构体系。自1973年明尼苏达州议会通过世界上第一部专门的社区矫正法律《社区矫正法》以来,美国已有近30个州议会制定了专门的社区矫正法律。
  美国社区矫正的适用贯穿于刑事司法过程的始终,包括逮捕、控诉、定罪量刑和罪犯矫正等一系列内容。因此,美国社区矫正形式不一,并没有统一的模式,有缓刑、假释、毒品矫治、审前转处、工作释放、居住方案、养育之家、复归社会方案等传统执行方式,也存在复合刑罚、家庭拘禁、间歇监禁、社区服役、赔偿等中间性惩罚。
  这一特点与诸多国家都有所区别,例如审前释放和转处在我国就不属于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但在美国却大量适用。同时,其矫正主体也呈现多元化发展趋势,除官方社区矫正机构,美国还设置大量的工作站、点及治疗机构等民间社区矫正机构。
  以美国旧金山的迪兰西街矫正中心为例,没有政府投资,没有政府官员参与管理,采取完全自治的模式,由自身成立的董事会和矫正对象组成的多个理事会进行全面管理。矫正中心开设的公司,既是产业实体,又是培训学校。收入用来维系整个矫正中心的运转,培训学员的职业技能、文化水准和生活纪律。培训学校以创优为标准教导和培训每位学员,从而保证了他们能为社会提供质量上乘的产品和服务。当然,在适用社区矫正之前还要求社区矫正机构调查罪犯自身情况、家庭状况、犯罪原因等,对罪犯的危险性进行科学的评估,以免对社区造成二次伤害。危险评估工具形式各异,有一些社区矫正机构将蒙特卡洛法(Monte Carlo Simulation)这样的数学模型或概率统计公式引入到社区服刑人员的评估工作,实践中颇具争议。   澳大利亚:以社区矫正推动恢复性司法
  澳大利亚的社区矫正试点始于1992年,1997年开始在全国范围推行,其制度设计充分结合了本土资源和域外经验的优势。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并没有设立矫正机构或直属监狱,而是将矫正事务下放给六个州和两个领地进行自治管理,矫正类别大致可分为定罪前处遇、监狱外的其他刑罚方式和监狱服刑后法令三大类,并与专业机构合作,解决犯罪人的心理健康、吸毒酗酒、职业技能等方面问题。
  然而,据澳大利亚人权与平等机会委员会官员瓦妮萨·杰克逊介绍,社区矫正在澳大利亚试行之初就饱受争议,“把罪犯锁起来,再把钥匙远远丢掉”的思想依旧盛行,更有甚者把监禁矫正以外的非刑事处罚方案看作软弱的表现。因此,尽管统计数据表明社区矫正更加节约成本、矫正效果更佳,但社区矫正在澳大利亚仍然遭受质疑,近年来,其适用比例也出现略微下降。
  但这并不能否认澳大利亚在社区矫正制度探索方面取得的卓越成果——重视社会建设性、秉持团结理念,以“恢复性司法”(Restorative justice)为核心价值。解决社会矛盾冲突的最根本方式即是平复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罪犯在尽量弥补被害人及其家属损失的同时,受到了教育和惩治,将案件的社会危害性降到最低,即体现“恢复性司法”所追求的目标。
  其中,“社区司法会议”最能体现“恢复性司法”的特点——在官方机构人员的主持之下,吸纳被害人与犯罪人以及双方家庭成员、社区成员参与的和解项目。由犯罪人讲述案情,被害人讲述犯罪行为对自己的影响,其他人员讲述对犯罪行为及后果的看法,最后由犯罪人与被害人达成弥补损失的书面行动计划,帮助犯罪人承认和承担自身行为责任,使社区相关人员了解犯罪,并体现对被害人的尊重。犯罪人态度良好,而且与被害人达成和解的,在评估意见中也相应降低风险级别。“恢复性司法”理念之下的澳大利亚社区矫正制度已经不仅局限于行刑方式,更旨在形成一种社区乃至社会的惩教文化,以此消解民众特别是被害人的排斥心理。
  日本:吸收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日本作为我国的近邻,在道德观念、文化传统等诸多方面同样受到东亚文化圈的深远影响,因此,日本社区矫正制度的实践经验对我国更具有借鉴意义。
  日本的社区矫正制度在二战后得以正式确立,主要围绕“保护观察制度”和“紧急改造保护制度”两项核心内容加以构建。一般意义上,“保护观察制度”是附加于缓刑者或假释者的一种社会内处遇措施,以及针对非罪化的违法者、青少年犯罪人的社会内处遇措施,对其进行指导、援助、辅导和监督。而“紧急改造保护制度”又称“更生保护制度”,更生即意味着新生,是针对刑满释放者在被解除刑事程序或人身限制后六个月内,根据本人申请,由保护观察所采取的紧急保护措施,为其提供食宿、医疗以及相关的事业指导等。
  有学者曾统计,日本的假释率超过55%,是全球假释率最高的国家之一,多年来都保持将98%左右的罪犯放在开放的社会环境中进行社区矫正,同时还能保持低犯罪率。这很大程度得益于日本的“社会光明运动”,越来越多的志愿者参与其中,在预防犯罪和社区矫正工作中贡献自己的力量。
  日本社区矫正的实施主体,除了保护观察官是国家公职人员之外,其他的保护司、改造保护法人以及志愿者都是社会力量。其中,保护司的绩效尤为卓著,根据《日本保护司法》规定,保护司人选应当委任人品出众、有能力且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有完成职责的热情及充裕的时间的人,由地区更生保护委员会推荐,法务大臣任命,任期为两年。保护观察官会根据犯罪人的具体案情、性格背景等因素选择其适合的保护司,保护司的工作并不定点定时,大多时候都直接在家中与矫正人员交流,进行指导和教育。虽然《日本保护司法》规定保护司的人数不能够超过52500人,但凭借长期以来的实践经验以及保护司人员的人格魅力、服务态度,已经足以保证他们高效率、高质量地完成社区矫正工作。
  编辑:郑宾 393758162@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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