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五”时期加快自贸区建设需要重视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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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五”时期,在世界经济复苏不稳、多边贸易谈判受阻的情况下,包括自贸区在内的各种类型的区域性贸易安排在全球有上升趋势。我国一方面要继续加快实施自贸区战略,但同时,如何“用好”自贸区,促进双边多边经贸合作,是比建自贸区本身更加艰巨和重要的任务。
  一、我国自贸区建设起步晚,但成效显著
  自由贸易区是贸易自由化演进过程中的阶段性表现。越来越多的国家将其提到与多边贸易同等重要甚至更加优先的地位。中国在这一领域的工作虽然起步较晚,但在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集团化步伐加快的形势下,特别是基于中国自身对外开放和国民经济发展的实际要求,自由贸易区的建设取得了积极进展。
  (一)正确认识自贸区
  自由贸易区是按照WTO的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家和地区,通过签署协定,在WTO的最惠国待遇基础上,相互进一步地开放市场,来分阶段取消绝大部分货物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在服务业领域,进一步改善市场准入条件。在投资方面进一步实现自由化。通过贸易和投资的自由化,形成一个覆盖成员之间全部关税领土的大的自由贸易区。与此同时,成员国或地区保留了他们对贸易区外部世界决策的自由,各国仍各自独立地实行对非成员国的关税和其他贸易限制。自由贸易区是比多边贸易体制更高水平的开放。自由贸易区是世贸组织最惠国待遇的一种例外。据估计,全球贸易中有50%以上是在各区域集团内部,以比世贸组织更优惠的条件进行的,其中欧盟内部贸易高达67.6%,北美自由贸易区为55.7%。显示出自贸区在推动区域经贸合作中的重要作用。
  (二)我国自贸区建设的主要成就
  自2003年以来,我国自贸区建设从无到有,稳步推进,奠定了良好开局。迄今,我国正与31个国家和地区建设14个自贸区,已经同9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自由贸易协定,其中已实施8个,分别是:
  ①《亚太贸易协定》。正式成员包括孟加拉国、中国、印度、韩国、老挝和斯里兰卡6个国家。
  ②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它是发展中国家组成的最大的自由贸易区,是继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之后,中国和东盟10个成员国共创的世界第三大自由贸易区。其中有关货物贸易(《框架协议》)在2004开始实施,2010年1月1日,与东盟6国先建成自由贸易区,到2015年与东盟新4国成立自由贸易区。《服务贸易协议》于2007年开始实施。2010年建成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将拥有近19亿消费者,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自由贸易区,将拥有约6万亿美元国内生产总值和每年4万亿美元贸易总量。
  ③《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CEPA),取消相互间货物贸易中的关税和非关税措施,逐步消除服务贸易中的各种限制,实现贸易投资便利化,促进相互间贸易投资的增长。
  ④2005年11月,中国同智利签署了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
  ⑤2006年11月,中国和巴基斯坦建立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中巴两国将分两个阶段对全部产品实施降税。
  ⑥2008年4月,中国与新西兰签署《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新方承诺将在2016年1月1日前取消全部自华进口产品关税,其中63.6%的产品从《协定》生效时起即实现零关税;中方承诺将在2019年1月1日前取消97.2%自新进口产品关税,其中24.3%的产品从《协定》生效时起即实现零关税。
  ⑦2008年9月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区达成协议。双方在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快了贸易自由化进程,拓展了双边自由贸易关系与经贸合作的深度与广度。
  ⑧2010年3月1日,《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协定》正式实施。在货物贸易方面,中秘双方将对各自90%以上的产品分阶段实施零关税。
  ⑨2010年4月8日,中国和哥斯达黎加签署了《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中国与中美洲国家签署的第一个一揽子自贸协定。在货物贸易方面,中哥双方将对各自90%以上的产品分阶段实施零关税。在服务贸易方面,在各自对世贸组织承诺的基础上,哥方有45个服务部门进一步对中国开放,中国则在7个部门对哥方进一步开放。
  正在协商谈判的自贸协定有5个:中国—海合会,中国—澳大利亚,中国—冰岛,中国—挪威,中国—南部非洲关税同盟。目前正在与亚洲、大洋洲、拉美、欧洲、非洲等的28个国家和地区进行自由贸易区协议谈判。
  二、“十二五”时期加快建设自贸区需要处理好三个问题
  (一)实施“全面”自贸区战略是推动内外经济互动发展,使自贸区发挥实效的重要保障
  “十二五”时期,是我国推进经济国际化的关键时期。鉴此,我国应把多边、区域和双边合作作为“三大支柱”,按照世贸组织的规则,继续推进与世界各国和地区的自由贸易区建设。
  从目前我国实施的自由贸易区战略看,强调的还是双边和多边FTA。“十二五”时期,如果全面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至少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按照WTO相关规则建立的FTA/RTA,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经济体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或优惠贸易安排;二是依据世界海关组织(WCO)规则(《京都公约》)建立的自由区(Free Zone)也称自由贸易区(Free Trade Zone,FTZ),即在一国或经济体境内设立的免于实施惯常的海关监管制度的区域,旨在为国内外企业提供更宽松、更便利的交易环境。
  FTZ属于一国主权范围内自主决定深化开放的方式,无需与任何国家签订任何协议。目前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有若干不同形式的FTZ,如某些国家所采用自由港、保税港区、免税仓库、边境自由贸易区、自由经济区等名称,都属于FTZ性质。
  目前,有关方面对这两者之间的关系认识还不甚清晰,应抓紧研究,制定相关规划及实施方案。在这方面,中国具有很大发展空间。例如:在提升沿边对外开放水平过程中,抓紧研拟建立边境自由贸易区规划,在条件较成熟的云南、广西、新疆、内蒙古、黑龙江、吉林的边境地区先行试点,提升沿边开放水平,扩大与周边国家的经贸合作领域,加快边境地区的发展。又如,海南省具有整体建立FTZ的区位优势,四面环海,无需物理围网的巨大投入,海关监管可参照港澳模式。海南要建成国际旅游岛,很需要在“开放”方面做周密策划,做好可行性研究和具体实施方案;可设计分步推进的先行先试方案,如先将洋浦保税港区的某些政策向内延伸,或将某些审批权下放给海南等,以发挥海南在新一轮开放中的特色和创新作用。
  目前,中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名目繁多(如保税区、保税港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等),功能单一,政策缺位,造成了各种资源的浪费以及低效率和低效益。应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对自由贸易区进行立法和规范监管,对现有园区进行功能整合、政策叠加,使此类海关监管区从单一功能向综合性多功能转变,充分发挥FTZ在提升开放型经济水平中的积极效应。
  (二)研究自贸区文本,是“用好”自贸区的前提
  就中国同所有国家、地区所达成的贸易安排而言,其共同特点是:简短:协议的文本相当短小,只有十几页;灵活:在解决贸易分歧上面没有明确的仲裁和处理机制;动态:建立了一个大致的框架,可以在这个框架内详细推进和填补贸易细节。
  CEPA被认为是中国开启后WTO时代自由贸易区路线图的起点。内地同香港CEPA实施以来,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在原产地认证和附加值30%的认定上存在一定的分歧。双方解决的机制并不成熟。一般而言,内地做让步更多,对认证模糊的商品尽可能地放行。从某种意义上说,CEPA是吸引全球制造型小企业产品进入中国的渠道。
  (三)自贸区“建”与“用”的互动问题
  如何应对自贸协定实施带来的新变化、新挑战,如何将自由贸易区转化为本地区、本企业自身发展的新契机,是亟需思考和解决的现实问题。从实施情况看,从政府到企业各项工作都仍显不足,影响了我们利用自由贸易区优惠政策的效果,阻碍我们开拓相关国家和地区市场的步伐。
  以中国东盟自贸协定关税减让为例,国内企业申领原产地证较少,对关税减让优惠的利用率不高。据商务部统计,中国东盟早期收获计划实施第一年的2004年,我国对东盟的出口中,只有17.9%的贸易批次申领了优惠原产地证,享受到了优惠关税。换句话说,有80%还是在按老的税率交纳关税。而东盟国家的利用率比我们要高得多,当年向我国出口的60%享受了优惠关税,减免税款高达6亿元人民币,仅泰国一个国家就减免了4亿元。
  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思想准备不足。西方国家开展区域贸易合作的时间比较长,如欧盟从成立到发展至今已有半个世纪的历史。许多发展中国家也比较早地建设自由贸易区,如东盟早在1992年就开始进入角色,而我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关于自由贸易区的谈判基本上是在2004年以后,至今不少企业仍不知道“自由贸易区”为何物。二是信息沟通不够。自由贸易区谈判由中央政府负责,谈判成果转化为实际利益则要由地方和企业落实。由于管理层级复杂,信息收集和传递较为困难,地方、企业对谈判内容的意见难以上达,谈判成果也不容易让地方和企业了解。对自由贸易区建设带来的新变化,往往缺乏及时有效的应对方案;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企业引导服务还很不够;企业对自贸区国家市场、产业、产品以及自由贸易区各项优惠政策了解不多,未能据此调整生产和经营策略。三是企业利用关税优惠的意识不强。由于企业传统的关注点都集中在欧美日等发达国家,对亚太贸易协定等自贸区成员国市场重视不够,同时企业对享受关税优惠的意识不强,敏感度不高。
  三、建议
  (一)政府层面
  1、加强宣传
  地方各级政府以及外经贸、海关、商检等部门要密切关注贸易协定实施带来的新变化,抓紧做好自由贸易区优惠政策的宣传推介工作,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出版物以及培训会、研讨会、政策宣讲会等形式,定期发布信息,做好宣传与培训工作,向企业和消费者推介自由贸易区谈判成果。关税减让信息及时在政府相关部门网站上发布,方便企业及时上网查询。
  2、加强引导
  充分利用各种展会平台,积极组织企业参观、参展。积极引导企业向自由贸易区成员投资,及时向企业介绍相关的投资环境和合作项目,定期公布其市场供求信息,发布商情分析报告。
  3、加强政策扶持
  加大对企业赴成员方市场参展的奖励力度,加大对企业市场开展加工贸易、承包工程和投资办厂的支持力度,加大对企业投资的金融扶持力度。
  4、强化服务
  相关职能部门、行业协会和商会应积极帮助企业分析协定成员国的市场准入情况,努力使更多的企业了解协定的内容和优惠原产地证书的申领。商检部门要方便企业申领原产地证书,做到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办理时限,提高办事效率。在受理企业申报对自贸协定其他成员需要原产地证书才能享受关税等优惠的进出口业务中,如果企业没有提供相应的原产地证书时,海关可以在电子报关程序中设立自动提示程序,主动提醒企业。
  (二)从企业层面来讲
  1、关注自贸区谈判
  企业一定要密切跟踪我国与有关国家和地区商谈自由贸易区的进展情况,认真研究自贸协定文本和相关的原产地规则,吃透具体谈判成果,抓住机会,及时调整产品结构和出口市场定位,积极发展与对方的贸易活动。按照协议规定的降税时间表,提前做好生产、贸易、储运等准备。
  2、主动申请原产地证
  原产地证书是进口国对货物确定税率待遇、进行贸易统计、实行数量限制的主要依据之一,根据自贸区原产地规则及签证核查程序等规定,出口企业持有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国际贸易促进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明书,是享受关税优惠的必备条件。国内企业一定要及时了解各种贸易协定各项降税安排的具体内容,在出口之前主动申领专门的优惠原产地证,及时把自由贸易区的谈判成果转化为企业实实在在的利益。
  3、加大“走出去”步伐
  充分利用自由贸易区的优惠政策,到自贸协定成员方开展资源开发、境外加工贸易、境外承包工程等项目,尽可能赢得先机。企业还需充分了解当地法律、法规,并寻找到信誉好、有能力的合作伙伴。同时针对成员方不同的市场特点,制订有针对性的营销开发策略。
  4、苦练内功
  尤其是要加强产品研发、调整营销策略、创建自主品牌、提高产品质量,增强核心竞争力。要规范自身出口行为,避免相互恶性竞争。
  (关秀丽,国家发展改革委外经所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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