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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有关物业管理的成文法,其编号为"香港法例第344章"。该法例在1970年发布时的名称为《多层大厦(业主立案法团)条例》,这是国内房地产业界比较熟悉的,1993年修改为《建筑物管理条例》。该《条例》开宗明义地宣称:"本条例旨在便利建筑物或建筑物群的单位的业主成立法团,并就建筑物或建筑物群的管理以及由此附带引起或与此相关的事宜而订定条文。"1993年的修改内容20多年的实践证明,《多层大厦(业主立案法团)条例》对法团的授权仍显不足,主要是缺乏驾于大厦公契之上的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