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伙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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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在我国,随着各种合伙企业和各种组织的普遍发展,关于合伙的法律地位问题越来越受到民商法学界的广泛关注。本文对合伙的法律地位问题特别是合伙的相对独立性问题进行分析,通过对合伙概念的分析和合伙组织主体论的探讨,从而得出合伙主体是相对独立民事主体。
  【关键词】合伙;民事主体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5)12-115-01
  合伙作为一种历久不衰的联合经营方式,在社会经济发展史中担当了极其重要地角色。即使在公司制度十分发达的今天,合伙仍以独特地方式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现在,合伙经营已成为我国经济生活中一种重要的合作经营组织,近几年崛起的私营企业中不少就是以合伙的形式出现的。合伙作为一种历久不衰的联合经营方式,在社会经济发展史中担当了极其重要地角色。即使在公司制度十分发达的今天,合伙仍以独特地方式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合伙的概念与特征
  关于合伙的概念,《民法通则》对个人合伙作出了规定,即“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由此可见,合伙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合伙具有团体性.这主要表现在合伙的人格、财产、利益和民事责任都具有相对独立性。这种独立性没有法人高,团体性没有法人强;2.合伙协议是合伙形成的基础条件。这与法人组织的成立不同,法人组织的成立须有章程;3.合伙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采集者退散;4.合伙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劳动,共同经营;5.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组织承担连带无限责任。合伙联合体的形成基于合伙人相互间的信任和共同出资。同时,合伙人为了共同的经济目的,各合伙人应共同的经营活动。各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收益、风险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违约定的,则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而且,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承担并不以出资额为限,当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无力清偿合伙债务时,其他合伙人有代替清偿的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组织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主要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合伙的独立性分析
  合伙虽然是民事主体但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这缘于合伙财产和合伙意志依附于合伙人的财产和意志,是相對独立的。相对独立具体表现如下:1.合伙人格的相对独立性。我国《民法通则》第33条规定:“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依法经核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可以自己的名义参与诉讼活动,取得当事人能力,取得相对独立的地位,但应明确合伙取得当事人能力并不因此取得民事权利能力,而是由“如何达到诉讼的管理效果的诉讼法独立的观点决定的。”也正因为合伙具有相对独立的人格,合伙的变更(加入或退出)并不导致合伙关系的消灭而成立新合伙,某一合伙人的退出,只导致该合伙与其他合伙人权利义务关系的终止。2.合伙财产的相对独立性。合伙财产包括合伙人共同出资的财产和合伙积累的财产。出于保持合伙的相对稳定性和独立性的需要,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这在事实上排斥了某一合伙人在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对其出资的财产任意行使个人财产所有权的可能性,使得合伙财产具有共同共有制的特征,全体合伙人不分份额地对合伙财产享有所有权,合伙人失去了自由支配、处分其出资财产的权利,这使得合伙财产具有相对独立性。3.合伙利益的相对独立性。合伙组织的产生,是基于合伙人的共同意志,为了实现合伙人的共同利益。由于合伙人格和合伙财产具有相对独立性,使合伙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整体利益。合伙的利益与合伙人的利益已经分离。4.合伙民事责任的相对独立性。现代各国民事立法虽坚持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但有些国家改变了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有些国家和地区虽坚持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采取补偿责任的形式。
  由以上四点决定合伙的人格不是完全独立的,它对合伙人的人格具有依附性。这也决定了合伙虽然先以合伙的财产承担责任,但合伙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合伙人负无限连带责任,即补充连带责任。更有甚者,有的国家采取并存的连带责任制度。
  三、结论
  合伙形式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广泛存在,是向民事主体二元结构的发难。民事主体二元结构坚持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两类,排除合伙成为民事主体的可能。民事主体概念的演变最终是由社会经济决定的,既然合伙在经济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就应该发展民事主体概念,明确合伙在法律上的地位,改变其处境尴尬,地位不明确的局面。我国《民法通则》采用二元结构,但又在自然人中规定个人合伙,在法人部分规定法人合伙,这显然是将合伙作为民事主体看待。这种体系安排反映了立法者的矛盾心态,即要坚持二元主体结构,但又注意到了合伙形式的广泛存在。
  民事主体从一元结构到二元结构的转变,说明民事主体的结构是开放的,其动力是社会现实的需要。当一个组织适应社会的需要,且已经具备民事主体的要件时,应该修改民事主体理论,及时明确其法律上地位,以维护社会经济生活得有序运行,保护经济生活参加者的合法权益。在我国,应打破民事主体二元结构,承认合伙的民事主体地位,以实现《民法通则》体系上的前后一致,实现《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关于主体规定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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